书城文学李叔同全集之书信(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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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致习律诸法师

(一九三三年三月,厦门)

习律诸法师同鉴:

前在妙释寺,今在本寺讲律二次。由音自己发心。至四月初八日圆满。以后倘诸法师愿继续学习者,请由诸法师公同发起,求觅适宜之地址。音愿为继续讲焉。办法如下:

地址:应在深山之中,罕有游客、香客,夏季凉爽,寮舍适用。

讲律时间:每周仅三天。因音精力衰颓,故不能多讲。(天极热之日,应临时停讲数日。)

以上之办法,能于四月初八日以前完全筹备妥当。音于八日后,即在此恭候,与诸法师偕往。倘未筹备妥当者,音于初八日后,即自由往他方云游耳。谨此预达,不宣。

演音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