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版权的使用和代理
版权使用的类型是由著作权人授权使用者对其作品的使用方式决定的。
1.版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使用
在版权贸易中,许可使用是最常见、最普遍的类型。而从对不同类型的作品或对同一部作品的不同使用角度来看,它又可以分为一般许可、专有许可与非专有许可、集体许可(包括“一揽子许可”和中心组织许可)等。
(1)版权的许可使用
①一般许可。一般许可是版权贸易中使用得最普通的方式,它包括专有许可与非专有许可,主要用在图书的出版、翻译、改编等方面。专有许可一般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同一条件下,只对一个使用者的独占许可(如在出版领域一般就是专有出版权的许可)。专有使用方式是图书版权贸易中使用最多的方式,我国出版社目前开展的版权贸易中绝大多数都属此列。
非专有许可是相对于专有许可而言的,它是指著作权人将作品的使用权以非独占的方式授权给使用者,在同一条件下,它还可以授权给其他使用者。例如,林太乙曾将其作品《林语堂传》以完全相同的使用方式(中文出版)在同一时间、同一出版发行范围内,分别授权给两家文艺出版社出版,即属此类。
②集体许可。有一些作品(如音乐)使用非常频繁,使用范围又非常广泛,如果按照一般许可使用方式,不仅著作权人难以应付,作品使用者也难以取得授权。为解决这一问题,人们摸索出了一个新的办法,即采用一种新的许可方式——集体许可方式来处理相关问题。集体许可即相关著作权人成立一个组织(集体),组织成员将有关权利授权给该组织,由该组织代表成员行使相关权利。集体许可一般又分为两类,即“一揽子许可”与中心组织许可。前者主要用在复制权方面,后者主要用在表演权、录制权与广播权等方面。“一揽子许可”的特点主要是组织对组织,即著作权人与使用者各自成立一个代表自己权利的组织,由著作权人组织通过一个一揽子许可协议将有关权利授权给使用者组织,然后再由著作权人组织代表著作权人向使用者组织收取报酬并进行分配。中心组织许可的特点是著作权人集体许可组织对使用者个体收取报酬并进行分配,授权许可多是单独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目前从事的工作即属此类。
(2)版权的转让使用
转让使用权即著作权人将作品的经济权利部分或全部让与他人。转让一般可分为临时转让与永久转让。临时转让指著作权人在一定时间内将作品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权利转让,超过这一时间后,所转让的权利将自动回归著作权人。永久转让即卖断,著作权人将作品的经济权利永远让与他人。在图书版权贸易中,这两种方式都普遍存在。如在我国台湾地区,作家梁实秋、高阳等就已将自己的部分作品卖断给了一些出版社。
(3)版权的许可使用与转让使用的区别
①许可使用是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一定条件下,对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某一或某些特定作品,使用财产权利中的一项或几项。许可使用后,被许可人获得的只是对该作品的一项或几项权利的使用权,而且未经约定,被许可人不得将这些权利再许可他人使用,该一项或几项权利的所有权仍属于著作权人。可见,许可使用仅仅是财产权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转移。而转让是指著作权人把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某一或某些作品的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几项权利出让给他人,出让后受让人便成了该作品的一项或几项权利的所有者,出让人则失去了这些权利。
②由于许可使用和转让的性质不同,因而在贸易中所签订的合同性质也不同。在转让使用时,出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是著作权买卖合同;而在许可使用时,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的是许可使用合同。前者受让人所支付的是购买东西时应支付的佣金,后者被许可人所支付的是使用费。
2.版权代理
版权代理是盎格鲁—萨克逊人的产物。版权代理起先在英国最为发达,后又在美国被广泛采用,荷兰、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家都有一些版权代理机构。目前英国的代理公司在200家左右,美国的各种代理公司则超过600家。相对而言,在大陆法系国家,版权代理不是很活跃,不过目前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也都有一些版权代理机构。
版权代理是由文学代理开始的。早期的代理人代理的都是一些文学的作品。今天版权代理的范围已相当广泛,涉及多种题材作品及电影、电视等各种类型,不过,文学作品依然是版权代理的重要内容。
版权代理是版权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代理者一般代表著作权人来行使其部分权利,主要是经济权利。在英、美等国家,版权代理人对于无名作者作品的发表常常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些无名作者如要将自己的作品投稿给出版公司,往往是通过版权代理人来实现的,否则,出版公司则不予理会。
一个出色的版权代理人必须具备多方面的知识与能力。他既要懂得自己所代理的作品,理解作者,做值得作者信赖的朋友,能全方位地替作者考虑,提出好的建议;又要熟悉出版市场,擅长与出版公司打交道,善于宣传作者与作品,拿出好的策划方案。一个优秀的版权代理人对一部作品或一位作家常常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像19世纪80年代的谭恩美(创作《喜福会》)、20世纪30年代的林语堂(创作《吾国与吾民》)等都是由于有了出色的版权代理人,从而在欧美一举成名的。
中国的版权代理机构出现较晚,20世纪30年代的上海曾有许多经纪人在活动,但是没有看到有关文学或出版方面的版权代理人的记录。不过在电影与戏剧领域已有经纪人出现。按今天的分类习惯,这些经纪人从事的主要是邻接权代理,他们代理的是演艺人的表演权。中国正式的版权代理机构与活动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20世纪80年代初,台湾地区出现了从事专业版权代理的公司——大苹果公司;1988年,中国内地设立了第一家版权代理机构——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这期间,香港也出现了作者的版权代理机构。
在中国内地,按照规定,成立涉外版权代理机构要由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目前,中国内地经国家版权局批准设立的涉外版权代理公司有30多家。这些代理机构多数以图书出版方面的版权代理为主,其中如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上海版权代理公司、广西万达版权代理公司、北京版权代理公司等几家代理机构在涉外版权代理方面较为活跃。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是目前内地版权代理公司中人员最多的一家,曾在两岸图书版权贸易中发挥过较大的作用,并代理过多位两岸作家的版权。1998年,经过机构调整,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被并入新设立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但其版权代理部门对外仍使用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广西万达版权代理公司是少数几个最活跃的版权代理机构之一,自成立起,一直有较出色的业绩,在海内外都有一定的影响。上海版权代理公司虽然规模不大,但却是最早走向市场化的版权代理机构,也有过许多出色的业务记录。北京版权代理公司成立时间不长,但业务起步较快,也较引人注目。天津、辽宁、湖南等版权代理公司在业务拓展方面也各有自己的特色,其中,湖南、辽宁版权代理公司都已开始利用自己的网站开展业务活动;四川、陕西版权代理公司在为著作权人提供法律服务方面业务较多。中国内地的版权代理机构与英、美等国家的机构有很大的不同,英、美等国的版权代理多数是代理著作权人,中国内地的版权代理机构则既代理著作权人行使权利,也接受委托代理使用者(主要是出版社)寻找授权。
由于版权代理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较高,而目前中国内地的代理公司又缺少这方面的人才,加之版权代理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版权代理没有全面进入市场化等原因,目前多数版权代理公司在业务开展上还有很多困难。
目前台湾的版权代理机构有4家左右,其中大苹果股份有限公司与博达著作权代理有限公司较为活跃。大苹果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6年,最初主要从事台湾与美国间的版权代理,随着我国加入国际版权公约,遂与内地一些出版社开始了版权代理业务。该公司取得了一些美国出版社图书中文版的优先授权,在欧洲也有业务人员。博达公司主要由台湾人经营,在美设有办事处,最初是做一些两岸间的版权代理,后来才逐步扩大到国际版权代理。该公司在代理外国版权的同时,也曾代理过几位中国内地作家在外国出版其作品。
香港的版权代理机构很少,代理作家版权的有明河版权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及霍尔姆斯文化代理社等。
(1)版权代理及其起源
版权代理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将自己享有财产权的作品委托给一个代理人或一个代理机构,由代理人或代理机构替其行使权利。
这种代理人(机构)首先出现在文学领域,一般称为文学代理人。代理人(机构)在英国最为发达,后又在美国被广泛采用,欧洲其他一些国家也有版权代理机构。1875年,苏格兰的小说家、诗人乔治·麦克唐纳请他的好友,亚历山大-斯特拉罗出版社的审稿人亚历山大·勃罗克·瓦特为他出售小说的著作权。由于当时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仅仅限于图书的印刷发行,所以早期的文学代理人只是替作者找一个较好的出版社,以便讨个好价钱。所以,文学代理人虽然早在19世纪末就出现了,但作为一种社会行业,是在进入20世纪以后才逐步发展起来的。由于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出版及各种传播工具的日益进步,著作权范围不断扩大,作者获得的经济权利也日渐增多(诸如出版权、改编权、影印复制权、广播权等)。为了便于专心从事创作,作者需要寻找代理人替他们处理转让版权或授权使用作品、收取版税等各种事项。于是在欧美各国,就出现了一种代表作者与使用作品的单位或个人谈判和签订各种合同,从中收取佣金的职业,从事这种职业的人,就叫做文学代理人。他们受作者的委托,代表作者与出版公司、唱片公司、电台、电视台、电影制片公司、剧场等使用作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谈判,签订合同。合同的条件须事先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合同签订后要将副本交给著作权人,然后收取版税并及时送交著作权人。谈判得越好,挣得的版税越多,他们从中提取的佣金就越多。就图书来说,佣金为版税的10%,也有少数为版税的15%。此外,在作品出版后,文学代理人或代理机构还负责将社会上对作品的评论,特别是报刊上的书评资料收集起来,交给著作权人。他们还指导那些尚未成名的、他们认为有前途的青年著作权人,帮助他们修改作品,使这些作品得以出版,并建立个人之间的感情,以便将来从这些人身上收取更多的佣金。今天版权代理的内容虽然已经不像最初仅仅限于文学作品的代理,而涉及多种题材作品及电影、电视等类型,但文学作品依然是版权代理中最重要的内容。
(2)版权代理业的现状
版权代理人作为一种社会职业,在美国和英国较为普遍。目前英国的版权代理公司在200家左右,仅伦敦就有几十家,这些公司大的也不过二三十人,一般的只有几个人,小的仅有一个人。在美国,文学代理人是法律肯定的职业。目前在纽约,各种文学代理人公司有300多家,而且还在不断增加。另外,荷兰、意大利、西班牙、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在版权代理方面发展也很迅速。
(3)版权代理人在现实中的意义
版权代理人起着联系著作权人和出版机构的桥梁作用,对著作权人和出版机构来说都有重要的意义。版权代理人对于那些无名著作权人作品的推介常常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出版机构来说,版权代理人帮助编辑筛选,一个有经验的代理人一般不会给出版机构送去质量差或不适合他们使用的作品,这样就可以减轻出版机构编辑的负担。所以,大多数出版机构首选来自版权代理人的书稿,有些出版机构甚至不考虑从著作权人那里直接收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