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经济法案例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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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经济法总论(1)

引言

法律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迅速发展,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促进贸易,发展对外经济合作,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第一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 ”这一概念起源于法国。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当时的魏玛共和国颁布了一些直接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有《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等。此后,德国出版了许多以经济法为题的学术著作和教科书,经济法的概念有了较为完整的含义。从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来看,它是在自由资本主义经济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经济过程中,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应对垄断、市场失灵和经济危机等问题,越来越多地需要干预经济生活的背景下产生的。

在我国,经济法是在国家实施改革开放后逐步兴起和发展起来的,从1979年至今,我国颁布实施的经济法律法规已达数千部。

自经济法产生以来,关于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直是存在争议的。一般来说,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需要干预的特定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四个内容。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指的是国家在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管理以及市场主体在自身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指的是国家为了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指的是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组织所发生的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的社会关系。

(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指的是国家对社会成员在劳动、收入、福利等保障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

【例1-1】李女士在某大型购物中心购物完毕,准备离开,结账后报警器突然响了,该购物中心工作人员强行将其拦下,检查完商品,又提出检查所携带的包,双方争执不下,最后检查结果是李女士所穿的裤子带磁性,引起了报警器报警。于是,工作人员同意让李女士离开,整个过程中李女士被扣留十多分钟。事后李女士觉得精神受到很大的伤害,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

(1)本案是否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2)购物中心侵犯了李女士的哪些权利?应如何处理本案?

解析:

(1)本案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应由经济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2)购物中心侵犯了李女士的人格权、名誉权和人身自由权。购物中心的行为是违法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对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责令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另一方面,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李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二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社会经济关系被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后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经济关系,但并非所有的经济关系都是经济法律关系,必须具有以下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形成的特定的思想社会关系,大多数情况下既体现国家意志,又体现当事人的意志;

(2)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任何主体不享有经济法律规范规定以外的权利,也不承担经济法律规范规定以外的义务;

(3)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主体之间法律上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这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变更都会导致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为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其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的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称为义务主体,但一个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经常既享有经济权利又承担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四类。

1.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通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等。例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国家作为整体也可以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例如,国家对外签订政府贷款,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企业等。

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包括各类法人企业、公司及其他非法人企业。其他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是由国家财政拨款或其他资金来源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的单位,例如医院、学校、科研单位等。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行业性社会团体、学术性社会团体、专业性社会团体和联合性社会团体。例如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中国文联、中国法学会等。

3.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以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并在法定的范围内从事非农业的工商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组织。

4.公民

公民个人也是重要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公民参加的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有税收、工商管理、竞争法律关系等。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它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是由法律规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1.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能够自己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资格。依法享有经济权利的主体称为权利主体。经济权利主要有六种。

(1)经济职权。

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济职权具有隶属性和行政权力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使经济职权时,其他经济法主体应当服从。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言,经济职权既是权力又是义务,不得随意放弃或者转让。经济职权包括经济决策权、经济许可权、资源配置权、经济调节权、经济监督权等。

(2)经营管理权。

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依法享有的权利。经营管理权包括产、供、销、人、财、物各方面,主要有经营方式选择权、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人事劳务管理权、资金支配使用权、物资管理权和其他经营管理权。

(3)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是一种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自主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所有权具有四项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这四项权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与所有人分离,这种分离是所有人行使其财产权的一种方式。例如,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即拥有了对房屋的使用权。

(4)法人财产权。

法人财产权是指企业法人对企业所有者投资所设企业的不动产和动产在经营中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法人财产权也可以理解为企业法人对企业的财产拥有的经营管理权。

(5)经济债权。

经济债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经济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6)工业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