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经济法案例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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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劳动法律制度(1)

第一 劳动法概述

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时间法、工资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者保护法、职业培训法、劳动纪律法、社会保险和福利法、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监督检查法等。

二、劳动法调整的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的关系: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关系。

(一)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有偿提供劳动力,从而实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这是劳动法调整的最基本、最核心的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一方面,劳动者将劳动力的使用权让渡给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时间内有义务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另一方面,劳动者保留着劳动力的所有权,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力过

程中除需要支付报酬外,还负有保护劳动力的义务。

(二)其他关系与劳动关系

密切相关的其他关系,即那些对劳动关系的产生、发展有着重要影响的关系或由劳动关系直接、间接产生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关系:

(1)促进就业及就业服务而发生的关系;

(2)处理劳动争议而发生的关系;

(3)执行社会保险而发生的关系;

(4)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而发生的关系;

(5)工会组织的活动而发生的关系;

(6)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劳动工作而发生的关系。

三、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下列人员不适用《劳动法》:

(1)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2)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

(3)现役军人;

(4)家庭保姆;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四、劳动就业原则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就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双向选择《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享有用人自主权。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选择意向。

(二)促进就业《劳动法》第十条规定,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三)平等就业《劳动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四)照顾特殊群体《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由于各种原因,就业时可能会出现一定的困难,为了照顾这些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劳动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做了特别规定。

(五)禁用童工《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少年儿童介绍就业;禁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少年儿童颁发个体营业执照;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子女或被监护人做童工;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 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用人单位是用人主体,劳动者是自主择业的主体。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

二、劳动合同法

(一)劳动合同法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明确劳动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签订的原则

(1)合法原则。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主体合法、内容合法、订立合同的程序和形式要符合法律的要求。

(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合同是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而签订的。

(3)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不得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

(三)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劳动合同中所确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五)试用期的规定

试用期是指为了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选择条件而约定的考察期。

1.试用期的时间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试用期的限制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挡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不符合录用条件、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例9-1】陈某与某电脑公司签订了一个两年期的劳动合同。

合同规定:试用期限为6个月,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为1000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3000元。陈某按规定完成了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而且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试用期工资。

问题:上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请指出来,并说明理由。

解析:

(1)该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限不合法。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本案例中陈某与电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二年,所以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2)该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不合法。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例中,陈某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3000元,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试用期满后工资的80%,即不得低于2400元。

(六)违约金的规定

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约定了服务期。

双方可以约定,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双方可以约定,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七)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签订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八)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即集体劳动合同,是指由企业职工经过集体协商,与企业就改进劳动组织、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等方面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而形成的书面协议。我国《劳动法》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荐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劳动合同的规定。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劳动合同的变更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引起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用人单位转产或另行调整、安排生产任务;

(2)原合同部分条款与新近颁布的法律、法规抵触;

(3)不可抗力。

2.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主要有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预告辞职和即时辞职两种。

预告辞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即时辞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预告辞退、即时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三种。

预告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