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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1)

第一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这里所指的自然人只是指中国公民。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可以是企业的经营者。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例3-1】张某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是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其实就是个体工商户。

问题:请分析张某的观点是否正确?

解析:

张某的观点是错误的。个人独资企业并不等同于个体工商户。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是适用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设立;二是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个人出资设立,而个体工商户既可由一个自然人设立,也可由家庭出资设立;三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有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如属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四是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而个体工商户不采用企业形式。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作为投资人的自然人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例如在职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管理人员。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并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名称中不得使用 “有限 ”“有限责任 ”或者 “公司 ”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个

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例3-2】张强出资5万元成立强强食品加工店,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并委托妻弟高某代为经营。由于高某管理不善,经营困难,几个月后,债权人相继找上门来,要求张强归还欠债。该经销店财产已所剩无几。张强宣称自己没有能力还债。债权人告上法庭,要求用张强和高某的家庭共有财产抵偿债款。经法院查明,张强在设立登记时并没有明确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问题:

(1)张强除用货币出资外,能否以自己的劳务作价出资?

(2)张强能否委托自己的妻弟高某经营管理其个人独资企业,为什么?

(3)对该企业所欠债款,法院应否支持债权人用张强和高某的家庭财产抵偿债款的要求?为什么?两人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

解析:

(1)张强不能以自己的劳务作价出资。

(2)张强可以委托自己的妻弟高某经营管理其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3)法院不应支持债权人用张强和高某的家庭财产抵偿债款的要求。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张强设立企业时并未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所以不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高某并非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是经营

管理人员,不应为企业债务对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也不应该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张强应当依法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高某应对张强承担经营不善的责任。

【例3-3】李林为在校大学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9年7月出资3000元人民币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先后雇用工作人员几名,但未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后因经营不善,李林决定于2012年6月将企业自行解散。企业负债10万元。

问题:

(1)李林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负债,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以李林父母的财产清偿?

(2)该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是否合法?

(3)该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应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4)李林将该个人独资企业自行解散的行为是否有效?

解析:

(1)李林成立的是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应以李林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李林在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因此,债权人无权向其家庭求偿。

(2)《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无最低注册资金的规定,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合法。

(3)《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4)《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①投资人决定解散; ②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本例中李林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有效。

【例3-4】李欣想创办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他对企业的设想如下:企业名称为 “欣氏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 ”,自己担任该企业董事长。企业注册资本暂定为2000元,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账簿、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李欣准备聘用王荣来管理企业,并规定:如果王荣在外代表企业进行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王荣自行对外负责。同时,他认为独资企业不需取得法人资格,故不需登记。

问题:李欣的以上想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解析:

(1)设定的企业注册资本合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

(2)企业名称不合法。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有 “有限责任”或 “公司 ”字样。

(3)李欣自己担任该企业董事长不合法。个人独资企业中不设董事长。

(4)李欣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不合法。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5)不设置账簿、不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可以,但应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否则不合法。

(6)聘用王荣来管理企业,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王荣自行对外负责规定不合法。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7)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不需登记不合法。企业必须登记,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才能营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2)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3)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4)经营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工商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分支机构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4.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内容包括:

(1)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2)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4)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例3-5】2009年8月25日,甲出资10万元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并委托乙代为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010年5月2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3万元的货物,丙将货物发至该个人独资企业,但甲以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其职权限制为由拒绝付款。

问题,甲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解析:

甲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案中,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有效,甲应同意付款。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清算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2.财产清偿要求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3.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

【例3-6】2008年3月8日,甲出资10万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同时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2010年8月31日,A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的丙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9月15日,人民法院指定丁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A企业欠缴税款8000元,欠乙工资8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4000元,欠丙8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4万元,实物折价5万元;(3)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4万元。

问题:甲应如何进行财产清偿?

解析: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