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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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国际贸易术语与价格条款(1)

【学习目标】

了解国际贸易术语方面的国际惯例,四组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写法和基本规定及作价原则与方法,计价货币的选用与折算,成本核算;掌握贸易术语内涵、作用,六种主要国际贸易术语的风险、责任、义务划分及其相关问题,出口货物价格构成,各种价格之间的换算以及价格条款;学会准确合理地选用贸易术语,达到熟练运用和填制价格条款内容的目的。

第一节 国际贸易术语概述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相距甚远,所交易的商品,通常需要经过长途运输。

在货物运输、交接过程中,需要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安排运输与保险,支付各项税捐和运杂费用。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还可能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各种外来风险。有关上述事项由谁承办,费用由谁负担,风险如何划分,买卖双方在磋商交易签订合同时,必须予以明确。为了简化手续,缩短交易过程,便于双方当事人成交,买卖双方便采用某种专门的用语来概括地表明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责任是指因交货地点不同而产生的租船订舱、装货、卸货、投保、申请进出口许可、报关等多项事宜。费用是指因货物的移动而产生的运杂费、保险费、仓储费、码头捐等。

风险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货物被盗、串味、锈蚀、水渍、灭失等危险。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价格术语或交货条件,它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缩写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例如“装运港船上交货”或用英文字母表示的“FOB”,就具有特定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归属要求。

交货地点不同,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也不相同。如果双方约定,在出口国内的商品产地交货,卖方只需按约定时间和地点将货物备妥,买方则应自行安排运输工具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往最终目的地,并承担期间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按这样的条件成交,货价自然很低。反过来,如果采取在进口国内的约定地点交货的贸易术语成交,卖方要承担在指定目的地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之前的一切风险,并且要负责办理货物从产地到目的地的运输、保险以及通关过境的手续,提交规定的单据,同时还要承担与之相关的费用。此种货价自然也要高得多。可见,贸易术语既直接关系到商品的价格构成,也关系到双方的风险、责任、义务划分,这也是许多人将贸易术语称为价格术语的原因。

(二)贸易术语的产生与发展

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产生的。据有关史料记载,中世纪时,海外贸易的主要形式是商人自备船只将货物运到国外,在当地市场直接销售;或在海外当地亲自采购货物,然后运回国内,那时还没有贸易术语。

18-19世纪初,首先出现了Free On Board(FOB)——装运港船上交货。当时所谓的FOB,是指进口商事先在装运港口租订一条船,并要求出口商将他买下的货物交到他租好的船上,进口商自始至终在船上监督交货的情况,并对货物进行检查,如果他认为货物符合他先前看到的样品,就在当时当地偿付货款。

19世纪中叶,又出现了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目的港)。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运输和通讯工具的发展,银行参与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结果。

1936年,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制定并于1953年修订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这一通则中规定了9种贸易术语,后来这一通则又多次被修订。当“1980年通则”问世时,所包含的贸易术语已增加到14种。随着形势的变化,国际商会又于1990年推出了新修订的“1990年通则”,将原来的14种贸易术语改为13种(取消了2个:FOR/FOT、FOA ;增加了1个:DDU)。目前,“2000年通则”已由国际商会推出,这一最新文本与《1990年通则》没有太大差别。

(三)贸易术语的作用

贸易术语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对于简化交易手续、缩短洽商时间和节约费用开支,有着重要的作用。贸易术语着重解决了以下五个问题:

(1)卖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办理交货。

(2)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3)由谁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以及通关过境手续。

(4)由谁承担办理上述事项时所需的各种费用。

(5)买卖双方需要交接哪些有关的单据。

可见,运用好贸易术语,可简化双方交易手续,缩短交易过程,明确双方风险、责任、义务、费用划分及交易价格构成等问题。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与特点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

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一些国家和地区国际贸易活动发展得比较早,而且有一定经验,使这些国家和地区或某一行业逐渐形成了某种被人们所承认的并采用的习惯做法或特定的方式。这些做法不断推广开来,并在更大的范围内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与地区所理解和接受,便成为国际贸易中大家都自觉遵循的一种行为规范和准则,这些规则对国际贸易业务的发展起着某种指导或制约的作用,就形成了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就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有较为明确和固定内容的贸易习惯和一般做法,或者说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中约定俗成的国际行为准则。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特点

(1)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国际贸易的一些习惯做法,开始只流行于一定的地区和行业,随着国际贸易的逐渐发展,它的影响不断扩大,有的甚至在世界范围内通行。例如FOB、CIF等贸易术语。

(2)国际贸易惯例具有确定的内容而且被许多国家和地区认可。任何一种国际贸易惯例,都不是由法律规定的,而是把一些习惯做法归纳成条文,对有关的名词、术语给予明确的定义与解释,并为许多国家和地区接受和认可。

(3)国际贸易惯例一般不具有强制性。国际贸易惯例是由贸易当事人自愿遵行,一方不能强制他方遵行,也不能自动地适用。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某项惯例时,这种惯例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国际贸易惯例不同于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有强制性的,因为它是由实体法保护的法律性文件。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

(4)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许多国际贸易法律是在国际贸易惯例基础上产生的,很多国际贸易法律的裁决,也是以国际贸易惯例为依据的。

(5)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一方面,如果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时,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强制性。另一方面,如果双方对某一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

三、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贸易业务实践中,由于各国法律制度、贸易惯例与习惯做法不同,国际上对同一贸易术语的理解与运用也互有差异,因而容易引起贸易纠纷。为了减少纠纷和避免争议,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一些着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因而成为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虽然不是法律,但一经采用则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目前,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关于贸易术语的惯例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19世纪中叶,CIF贸易术语开始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采用,然而对使用这一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具体义务,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对此,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首都华沙开会,制定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共包括22条。其后,在1930年的纽约会议、1931年的巴黎会议和1932年的牛津会议上,将此规则进行了几次修订,并在最后一次修改(1932年)后,将此规则修订为21条,而且更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其沿用至今。

这一规则对于CIF合同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它在国际贸易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同样,此规则并无绝对的约束力,只供买卖双方自愿采用,合同可以对规则加以修改或增加,如本规则与合同发生矛盾,应以合同为准,即合同效力优先于规则。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是由美国9个商业团体共同制定的。它最早于1919年在纽约制定,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后来于1941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作了修订,命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六种。

(1)EX Point of Origin:原产地交货价。

(2)FAS(Free Along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价。

(3)C&;F(Cost &; Freight):成本加运费价。

(4)CIF(Cost Insurance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价。

(5)EX Dock:目的港码头交货价。

(6)FOB(Free On Board):运输工具上交货价。

这个规则在美、加、墨、加勒比海等美洲国家被广泛采用,由于它的解释与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一定的差异,特别是第(2)、(6)条与国际商会《通则》有明显的差异,因此,与美洲国家进行交易时,应加以注意。

该规则将FOB又细分为6种,例如,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Point of Departure)是指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缩写形式为INCOTERMS,它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最早的《通则》产生于1936年,后来为适应国际贸易业务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进行过多次修改和补充。现行的“2000年通则”是国际商会根据近10年来形势的变化和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在“1990年通则”的基础上修订产生的,并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前面提到,1990年修订后的通则删除了原来14个贸易术语中的两个,增加了一个,使原来的14种术语变为13种。而且这次修订还对部分贸易术语的国际代码(英文缩写符号)作了调整,这包括:

FRC → FCA(Free Carrier named place)

C&;F → CFR(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DCP → CPT(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EXS → DES (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EXQ→DEQ (Delivered Ex Quay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1990年通则”中13种贸易术语按卖方责任由小到大,交货地点与卖方所在地距离由近到远进行排列,并分成E、F、C、D组。

“1990年通则”对当事人责任、风险的分担更合乎逻辑和客观规律,增强了交易双方的相互对等和相互制约。在所有术语中当事人各自的义务均用10个项目列出,左边写明卖方的义务,右边写明买方的义务。“2000年通则”与“1990年通则”的规定基本一致,只是对FAS 术语中由买方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及负担费用改为卖方,对DEQ 术语中由卖方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及负担费用改为买方。

第二节 六种主要贸易术语

一、装运港交货的三种常用贸易术语

(一)FOB——Free On Board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1.FOB术语的含义

FOB——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这一术语通常译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按照《通则》的解释,采用FOB术语成交。卖方应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当货物越过船舷后,卖方即履行了他的交货义务。这一术语不仅适用于海运,也适用于内河航运。FOB术语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离岸价格”。

2.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1)卖方的基本义务

①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交货)。

②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③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④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