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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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进口合同的履行(1)

【学习目标】

了解进口业务的基本环节和运作程序,特别是从实际业务的角度了解每个环节的操作要点和注意事项,掌握开证、托运、投保、审单、付款、报关提货的程序。运用所学知识重点学会:如何解决单证不符问题;处理常见的信用证修改问题。

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一样,也是通过合同的磋商订立和履行实现的,所涉及的国际惯例及法律规则基本相同。

进口合同签订以后,作为买卖双方应遵循“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按时履行约定的义务:买方应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和收取货物,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交货、交单和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在进口业务中,如按FOB价格条件和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时,履行这类进口合同的一般程序是: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装运、办理保险、审单付款、报关接货、检验、拨交、索赔。这些环节的工作是由进出口公司、运输部门、商检部门、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用货部门等各有关方面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而共同完成的。

第一节 开证、托运和投保

一、申请开立信用证

进口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买方作为开证申请人在向开证行开立信用证时,应填写开证申请书。按UCP600规定,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应与合同条款一致,例如:品质、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装运期、装运单据等,应以合同条款为依据,详细列明。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必须完整、明确,为防止混淆和误解,开证申请书中不应罗列过多的细节。

信用证的开证时间,应按合同规定办理,如合同规定在卖方确定交货期后开证,买方应在接到卖方上述通知后开证;如合同规定在卖方领到许可证或支付履约担保金后开证,买方应在收到卖方已领到许可证的通知或银行通知保证金已照收后开证。

信用证开出以后,如发现内容与开证申请书不符,或因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需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应立即向开证银行递交修改申请书,要求开证银行办理修改信用证的手续。如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提出要求修改信用证中的某些条款,则应区别情况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如同意修改,应及时向开证银行办理改证手续;如不同意修改,也应及时通知受益人。信用证经修改后,开证行即不可撤销地受该修改条款的约束,买卖双方也应按修改后的信用证规定办理。

现将信用证中最常见的修改内容列举如下:

(1)展延信用证的装运期和有效期。例如:信用证装运期和有效期分别延至×××(Shipment and expiring date extended to respectively)。

(2)变更装、卸港口。例如:货物自××至××代替以前通知的内容(Shipment tobe made from to instead of previously advised)。

(3)对分批装运/转运的修改。例如:允许分批装运/转运(Partial shipment /transshipmentare allowed)。

(4)增加货物数量或金额。例如:增(或减)信用证金额(或数量)至×××(Increasedecrease)credit amount (the guantity to)。

(5)修改出口商名称、地址。例如:请将受益人名称和地址改为×××(Please amend the beneficiary's name and address to read)。

在我国进口业务中,除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外,也有将汇付、托收或各种不同支付方式结合使用的。如使用汇付方式,买方应按合同规定,以信汇、电汇或票汇方式将货款汇付卖方;如采用托收支付方式,买方应根据合同规定,以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方式及时付清货款,取得货运单据。

二、托运

在进口业务中,货物大多通过海洋运输方式,因此凡以FOB或FCA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应由买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工作。租船订舱工作可委托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办理,也可直接向远洋运输公司或其他运输机构办理。在办理租船订舱时,要填写《进口订舱通知单》,履行委托订舱手续。填写该项通知单时,要做到完整、准确,并与合同内容一致。

租船订舱工作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办理,大宗货物一般应在交货期前45天向运输机构提出;零星货物应在交货期前30天提出,以使运输机构有足够的时间落实舱位工作。

如有的合同规定,卖方在交货前一定时期内,应将预计装运日期通知我方。我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运输机构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在办妥租船订舱手续后,应按规定的期限将船名和船期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对方备货装船。同时,为了防止船货脱节和出现船等货的情况,还应随时了解和掌握卖方备货和装船的准备工作情况,注意催促对方按时装运。对数量大或重要物资的进口,如有必要,亦可请我驻外机构就地了解,或派员前往出口地点检验、监督装运,以督促对方根据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履行交货义务。

国外装船后,卖方应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我方及时办理保险和接货等项工作。

三、投保

FOB、FCA、CFR和CPT条件下的进口合同由进口企业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进口货物运输保险一般有两种形式。

(一)预约保险

为了简化手续,防止进口货物在国外装运后因信息传递不及时而发生漏保或来不及办理保险等情况,我国外贸进出口公司与中国各保险公司签有海运、空运、陆运、邮运等不同运输方式的进口货物预约保险合同,简称“预保合同”(Open Policy)。在预约保险合同中,各进出口公司对进口商品应投保的险别、保险费率、适用条款以及赔付的办法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因此,对每批进口货物,当买方在收到国外装船通知后,只要将船名、提单号、开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装运港、目的港等项内容通知保险公司,即作为已办妥保险手续,保险公司则对该批货物负责保险。

(二)逐笔投保

当进口数量不大时,进口单位可采用逐笔保险方式,外贸进口公司接到国外卖方发货通知后,应立即填写《进口货物国际运输预约保险起运通知书》,并送交保险公司。此项通知书经保险公司签章后,即完成投保手续。但是,如果买方未及时办理投保手续和支付保险费,那么货物发生损失后保险公司就不负赔偿责任。进口货物的保险金额,原则上是按进口货物的CIF货值计算的。但在实际业务中,我国进口合同大多采用FOB条件,为便于计算,在各进出口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预约保险合同中,共同议定平均保险费率和平均运费率,也可按实际运费计算。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保险金额=FOB价格×(1+平均保险费率+平均运费率)这里的保险金额仅指估算的CIF价,不另加减。如投保人要求在CIF价基础上加减投保,保险公司也可接受。

办理保险时,投保人应交付保险费,保险费是按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险费率计算的。

保险公司对不同商品、不同目的地、不同的运输工具和不同险别制定有不同的保险费率。进口货物保险费率有进口货物保险费率和特约费率两种。特约费率是各保险公司在进口货物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与各外贸进出口公司协商拟定的,是一种优惠的费率,主要适用于预约保险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

第二节 审单付款

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国外卖方在货物装出后,将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及全套单据提交开证行。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以确定单据是否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单单相符,如果符合银行即对外付款。开证行经审单后付款是终局性的,无追索权。银行在对外付款的同时,通知外贸进出口公司向开证行付款赎单,进出口公司凭银行出具的“付款通知书”与订货部门进行结算。

银行在审单时如发现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决定拒绝接受单据,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开证行或其他指定的银行必须在收到单据次日起第7个银行工作日以内,以电信方式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寄单银行或受益人(如单据由受益人直接向银行提交),并说明其拒受单据的所有不符点,同时还须说明单据是否保留,以待交单人处理,或退回交单人。在实际业务中,经审单如发现单证不符,根据具体情况,银行可与外贸公司密切配合,共同协商,作出适当的处理。处理的办法很多,例如:

(1)开证行可以与外贸企业(开证申请人)联系,以使交易能顺利进行,使开证申请人对不符点予以接受,指示开证行对外付款。

(2)开证行通过寄单行与卖方(受益人)联系,允许受益人在有效期内更改单据。

(3)凭国外议付行书面担保后付款,保留追索权,即同意在议付行出具担保后先行付款,如收到货后发现与规定不符,可以把已付的货款追回。

(4)改为货到后经检验再付款。如果卖方提供货物的品质证明书与规定不符,可以向卖方提出,等货到经检验符合规定后才支付货款。

(5)卖方同意降价后,接受单据(一般是修改后的单据)并支付货款。应该指出,单证不符、单单不符,是拒付的唯一理由,而不应涉及货物。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均须以开证行的名义办理,而不能以“开证申请人声称议付单据不符合信用证要求”为由拒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