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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什么合同不能签?

(1)与非企业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订的合同。此类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一旦纠纷发生,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2)待遇不明确的合同。合同中没有明确农民工该享受的待遇,只是口头说说,若发生纠纷,劳动者很难取证。

(3)附加不合理内容的合同。有些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提交的合同正文很合理,但却在其后附加了很多不合理的内容,农民工一定要仔细研究后,要求用人单位修改后再签订。

(4)口头合同。有的企业不以书面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工资、工时等,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由于缺乏书面文字证据,农民工往往有口难辨

(5)“两张皮”合同。有的用人单位害怕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监督,往往与应聘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用来应付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真正履行的合同,而这份合同往往是只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

(6)押金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求职心切的心理,在签订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等名目众多的费用,农民工稍有违反管理的行为,用人单位即“合法”扣留这部分押金。这类合同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农民工可以拒绝;实在无法拒绝,也一定要保留好收据,以备将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时作为证据。

(7)生死合同。一些危险性行业企业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安全卫生义务,在签订合同时要求与劳动者约定“工伤概不负责”、“伤亡自理”或“伤亡一次性补偿×万元”等条款来逃避责任。这类条款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在此类约定下,用人单位常常放松管理,忽视生产安全,给农民工家庭和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对这种情况,农民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取消这些条款;如果协商不成,一旦发生事故,农民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这些条款无效。

(8)卖身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在合同中约定“一切行动听从用人单位安排”,一旦签订,就如同卖身一样完全失去行动自由。在工作中加班加点、强迫劳动,甚至任意侮辱、体罚和拘禁农民工。遇到这种情况时,不能忍气吞声,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