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法律法规常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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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农村承包经营户

1.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按照农村承包责任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个人承包,也可以家庭承包。承包制度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是并不改变集体所有制的性质。承包户应根据集体的安排上缴一定的提留,完成国家规定征收的农业税、粮食定购任务等。

(2)农村承包经营户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3)农村承包经营户通过与集体订立承包合同,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

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

农村承包经营户具有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地位,在其承包经营范围内,具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承包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享有使用权、收益权,但不享有处分权。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承包期间无力经营或转营他业的,应将承包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退还集体,如转包他人,必须取得集体的同意,并且不能改变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

农村承包经营户享有对外订立合同的权利,有权自行处分其投入承包经营的自有资产和合法收益。

3.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责任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对于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承担法律责任。就承担债务履行的财产范围而言,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的规定,个人经营的,应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家庭经营的,应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但在以下情形,应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1)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如果是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负责清偿。

(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也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负责清偿。

(3)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必要的生活用品和生产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