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7)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