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将在非机动车道正常骑自行车的李某撞死。公安机关经调查,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李某的亲属要求张某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以自己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不需要再赔偿李某的损失为由拒绝赔偿。问:张某的做法是否正确?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对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有这样的错误认识,认为“打了不罚,罚了不打”,即当事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是减轻民事责任;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诉讼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据此规定,在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民事损害赔偿的处理有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被害人个人(自然人)由于交通肇事者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2)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可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对国家、集体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本案中,李某的近亲属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