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1)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2)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3)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1)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