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回避制度是十分重要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关于回避的程序应遵守以下规定:
(1)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3)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4)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有权决定他们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指令他们回避。
(6)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交通事故的调查。
(7)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8)在交通事故调查过程中,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