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专家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一、总则
1.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到本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是我校国际交流的重要内容之一,我们必须十分重视,切实把工作做好。
2.外国专家的工作方针是:根据培养师资和教学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积极而又稳妥地聘请具有真才实学的外国专家,争取最佳聘用效益,增进同国外学术界的相互了解和学术交流。
3.聘请外国专家的范围是:以英语专业为基础,逐渐扩展到财务、信息等专业学科。
4.外国专家教学的对象主要是外语专业学生、青年教师等。外国专家主要工作任务在于提高上述人员的外语水平,不用于教授基础外语。
二、聘请工作
1.学校人事处在主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校的专家工作。其任务是根据教育部下达的聘请计划,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需要,物色专家对象,做好使用、管理和接待专家工作。
2.教育部下达的聘请外国专家名额数是指人年数,即聘期一年、半年和三个月,分别计为一个人年、半个人年和四分之一个人年。每位专家聘期长短应根据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但所用经费不得超过一个人年的经费数。
3.聘请外国专家,由学校上报省外办协商决定。上报材料应写明专家的基本情况,如专家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所在国工作单位、最高学历、专业及学术职称,还要写明来华任教期限(起止年月)、任务、周工作量、工资标准及其他生活待遇条件。同时附上专家的简历、求职信、推荐信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和中文翻译件,上报时间一般不晚于专家到任前三个月。
4.办理外国专家来华签证,由学校向省外办申请办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和《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并函寄外国专家,外国专家凭此前往我驻外使领馆申请来华签证,申请签证费用由外国专家本人自理。
5.外国专家到任后,双方应及时签订合同,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同时由人事处负责办理外国专家的专家证、居留证。
三、教学管理
1.专家任教期间,人事处负责外国专家的日常生活管理与服务,教务处、英语系负责外国专家的教学工作,并安排其教研活动。外国专家到任后,应向其及时介绍本校情况、教育方针、教学制度和培养目标等。
2.专家的讲课任务应纳入教学计划,并进行必要的考核,定期检查教学效果,专家每周讲课时数一般不少于12小时,专家一般不得调课。
3.专家使用的教材及教学计划由英语系与专家协商确定,应鼓励专家使用国外比较先进的教材及教学方法。英语系对专家的教学工作,既严格管理又要注意方法。欢迎专家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凡有利于改进教学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并付诸实施,对不合理的或暂时做不到的,应耐心地向专家做出解释。
4.为便于专家更好地进行教学工作,英语系应为专家配备两名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突出、外语水平较高的青年教师做助手,他们既是专家教学工作的合作者,又是专家与学校、系之间的联系人。
5.学校应向专家提供教学必需的图书资料、工具和教具,对教学中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帮助解决。专家主动向我校赠送教学使用的图书、资料等,学校可以接受,并酌情回赠礼品。
6.对教学成绩显著的专家,应给予精神或物资鼓励。对工作表现不好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向本人提出,促其改进。对表现恶劣,不能完成任务的,又屡经提出不改者,应根据合同规定予以解聘。
7.鼓励专家在我国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可吸收专家参加教学或学术讨论会。
8.尊重专家的宗教信仰,但不准他们进行传教活动,不得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圣经》等宗教书籍,也不得在教学中宣传宗教,但教学中一般的涉及宗教背景、沿革和介绍有关知识,不应视为宣传宗教。
9.在教学中,如遇有政治观点分歧,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妥善处理。一般可正面阐明,予以解释,但注意不要强加于人。专家不能自行决定在教学活动中让学生填写任何外国登记表或调查表,如确需填写,应经学校批准。如果专家发表反对我国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以及攻击或挑衅性的政治言论,应予批驳,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生活管理
1.外国专家的生活管理,由人事处负责,英语系具体实施。应本着主动关心、热情接待、适当照顾为精神,认真做好外国专家的生活安排。
2.按照聘请外国专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及与专家签订的合同,认真做好各项生活接待的物质准备工作,专家到任后及时办好住房、膳食、交通、医疗等手续,使其生活尽快安定下来,在安排专家生活的同时,应主动将学校的生活设施情况和有关规章制度实事求是地向专家介绍。
3.尊重外国专家的风俗习惯,照顾专家的生活特点。专家住所、食堂、教学、娱乐等活动场所要保持清洁卫生,为专家服务的各方面人员要衣冠整洁。外国专家除在我国法定节假日休假外,如遇有专家本国重大的传统节日,可酌情给假。聘期半年以下,原则上不给休假。
4.外国专家住在本单位宿舍或专家楼的,允许专家与本单位教职员工相互拜访,但不能干扰专家的工作和休息。彼此不得留宿,特别需要的,应报人事处和保卫处同意。
5.主动关心外国专家的业余生活,安排好周末和节假日的文体活动以及参观、郊游等。
6.对专家的家属,应及时安排妥当。配偶能工作的,尽量安排适当的工作,并发给报酬,由聘请单位批准,报省外办备案,带有子女的,还应帮助解决好子女就近入托、上学等问题。
五、安全保卫
1.外国专家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处负责,人事处主动配合,要贯彻内紧外松的原则,各部门紧密配合。专家到任后及时将专家的基本情况通知所在城市的安全、公安部门,在他们的指导与配合下工作。
2.切实保障外国专家的人身、财产安全,做好防盗、防火等工作,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六、友好交往
1.积极开展与外国专家的友好交往活动。要相信外国专家的绝大多数,相信中国人民的绝大多数,相信本单位教职员工的绝大多数,提倡同外国专家交朋友,在与外国专家的交往中,应遵循内外有别的原则,严守国家机密和外事纪律。
2.为使外国专家更多地了解中国,凡允许外国人参加的活动,如报告会和为国际国内重大节日及重要事件举行的活动,可邀请他们自愿参加。
3.为增进与专家的友谊,每逢重大节日,单位领导及有关方面负责人应进行访问祝贺,必要时可由领导出面集中宴请一次。遇有专家生日时,也应有适当表示。
4.有关同外国专家交往的几项具体规定:
(1)外国专家向我方人员赠送的礼品、纪念品,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数量有限,价值不超过三十元人民币的学习、工作、生活用品,如工具书、钢笔、圆珠笔、打火机、儿童玩具、计算器、电子表、食品等小件物品,经报外事部门登记,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受赠人可留用。但不允许向专家索要或示意赠送财物,不允许私自委托专家购买物品。
(2)外国专家提供的录像带、电影,凡属有利于工作和教学的资料片、风光片、故事片,经学校负责人审查后,可向有关人放映,但不得转借或对外放映。内容反动、淫秽的录像片、电影不得接受。
(3)外国专家邀请我方人员参加外国驻华使领馆或联合国驻华机构的活动,如招待会、电影会、报告会等,由人事处报主管校领导和本地外事部门,根据活动性质决定。
(4)聘请单位及有关人员可以同已经回国的专家保持联系,继续发展友谊并进行学术交流,但不得向专家提出不正当的个人要求。
(5)中国人同外国专家结婚,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从事外国专家工作的同志应做到
1、维护国家利益,不做任何不利于党和国家的事,不说任何不利于党和国家的话。
2.严格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规章制度办事。
3.严守国家机密。
4.如实反映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
5.对外国专家热情友好、谦虚谨慎、不卑不亢。
6.不利用同外国专家的工作关系图谋私利。
7.努力钻研业务,力争既懂外事又懂法律并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高等
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教育厅(教委),党中央各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现将《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
二○○○年六月二日
关于深化高等学校
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办学体制、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地在高等学校人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些经验。为了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的步伐,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高等学校人事管理制度。
一、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1.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实施《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的一系列重大决策,以合理配置教育人才资源、优化高等学校人员结构、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核心,理顺人事管理体制,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进一步改革用人和分配制度,为高等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