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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略论先秦时期中国廉政文化的发展道路

嵇红亮

摘要:廉政文化属于政治文化范畴,政治结构与政治文化的演进促进着廉政文化的革新与繁荣。因此,不同的历史时期廉政文化也存在着区别,不能等量齐观。我国廉政文化源远流长,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已经萌芽,春秋战国时代廉政文化的内涵越来越丰富。先秦时代的廉政文化建设特点明显,主要体现在以民为本、以刑促廉、以德治国等三方面。

关键词:先秦 廉政文化 发展道路 特点

时至今日,廉政建设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势在必行的趋势,也是中国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那么,在廉政建设的过程中,廉政文化起何种作用?每一民族国家到底应该如何利用和整合自己的传统文化资源来促进这一过程?这些都成为每一个国家在廉政建设过程中面临而又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华民族在漫长而悠久的历史长河中积累了丰富的治国经验,形成了丰富的廉政文化。本文即在此基础上,对中国先秦时期廉政文化的发展道路做一简单梳理,以期能够揭示传统廉政文化的历史意义以及现代启示。

一、廉政文化的理论内涵

廉政文化虽由“廉政”和“文化”两词构成,但并不是两者之间的简单组合。“廉政”的概念古已有之。其本来的含义就是“廉正”,“廉”是官德,“政”者“正”也。关于“文化”的基本涵义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解释,按照中国人的传统理解,“文化”即是“人文教化”之意,就是以人文传统与人文精神教育包括各级官吏在内的全体人民。文化又有广义、狭义之分。

因此,这也给“廉政文化”定义造成一定的困难。大多数学者认为廉政文化是“人们关于廉政的知识、信仰、规范和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方式及社会评价的总和,是廉洁从政行为在观念和文化上的反映”。本文以为这是较接近本义的解释。之所以说“较接近”,不仅是因为对“文化”本身学界至今仍没有统一的解释,而且“文化”一词还有广义和狭义等层次的不同,而后者也是造成广义“廉政文化”和狭义“廉政文化”之分的原因所在。

二、先秦时期廉政文化的发展轨迹

中国廉政文化产生的时间较早。《尚书·皋陶谟》便记载了舜帝时代皋陶提出的为政“九德”:“宽而栗,柔而立,愿而恭,乱而敬,扰而毅,直而温,简而廉,刚而塞,强而义”。这说明,“廉”作为一种为政道德要求,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已经出现。《尚书·尧典》记载帝尧为政“钦明文思安安,允恭克让,光被四表,格于上下。克明俊德,以亲九族”,这里面就包含了为政者要勤政爱民的思想。值得注意的是,《皋陶谟》中有“安民则惠,黎民怀之”、“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威,达于上下,敬哉有土”等记载,这是传统“民本”思想的发端,成为古代廉政制度形成的重要文化基础。尧舜时对选贤任能十分重视,据司马迁《五帝本纪·帝尧》记载,尧帝在选择接班人时,“知子丹朱之不肖,不足授天下,于是乃权授舜”。舜继承了尧的这一做法,选择治水有功的禹作为接班人。尧舜选贤传位,为中国古代举贤任能、以德治国开启一代风气之先。在这个时期,“贪”和“廉”两种对立的价值观也已出现,开明的统治者由此进行防贪求廉的理性思考。史载,舜教导禹要“克勤于邦,克俭于家”;伯益提出“儆戒无虞、罔失法度、罔游于逸、罔淫于乐”的训条(《尚书·舜典》);皋陶则认为治国应该“直而温,俭而廉”、“无教逸欲,有邦兢兢业业”(《皋陶说》)。对贪欲的警戒和对勤俭、廉洁的要求构成了早期廉政文化最初的形态。

随着国家的产生及其形态的完善,廉政文化的内容也日渐丰富。夏商周是中国古代廉政文化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夏、商、周三代王朝更替使统治者意识到“天命无常”,“惟天无亲,克敬惟亲;民罔常怀,怀于有仁”(《太甲下》)。因此,一些开明的统治者开始探求时代变迁背后深层次原因,审视起被统治者——“民”的重要性。如“天矜于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泰誓上》)、“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尚书·五子之歌》)、“欲王以小民,受天永命”(《尚书·召诰》)、“国将兴,听于民;将亡,听于神”(《左传》庄公三十二年),等等。三代时期,统治者的廉政意识进一步觉醒。《尚书》记载,夏朝统治者们为了总结夏初太康失国的教训,编写了《五子之歌》,告诫统治者“训有之,内作色荒,外作禽荒。甘酒嗜音,峻宇雕墙。有一于此,未或不亡”。如果统治者“不恤我众,舍我稿事”,则必为上天所抛弃,“夏王率遏众力,率割夏邑”(《尚书·汤誓》)。

三代时就已出现惩治官吏贪贿的法律规定。史载,虞舜时期,皋陶创立“墨”罪,所谓“墨”罪即“贪以败官为墨”,《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由此可见,最晚在夏代,对官吏的贪贿行为已经有了正式的惩治法律,一旦官吏犯“墨”罪,犯者要处以重刑。商周在夏朝的基础上对官僚贵族约束的法律条文进一步增加。为了管理官吏的行为,商汤专门制定了《官刑》,其中有对“殉于货色”、“恒舞于宫”等贪求财物、耽于享乐的行为的惩罚。如,对于官员贵族“恒舞于宫”的行为,是谓之“巫风”,要处于“君子出丝二卫,小人否”(《墨子·非乐上》)的惩罚。周时代有惩治官吏“五过之疵”即“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的记载,其中“五过”罪中“惟货”即行贿受贿。

春秋战国时代政治体制发生了明显变化,郡县制代替分封制,官僚制成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出于争霸强国的考虑,为了有效管理多层次并且逐渐庞大的官僚队伍,廉政建设显得尤为迫切。齐国晏婴认为:“廉者,政之本业。”他把君主身边的谗夫佞臣比作“社鼠”:“谗夫佞人之在君侧者,若社之有鼠也。”(《外篇·第七》)要求君主对谗夫佞臣要提高警惕。先秦诸子百家对廉政也有诸多论述。儒家创始人孔子以及孟子等圣哲先贤,既是廉政理论的倡导者,也是廉政思想的实践者。例如,孔子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修己以安百姓”(《论语·宪问》)、“礼,与其奢也,宁俭”(《论语·阳货》)等等,尽管其论述中没有直接出现“廉”字,但他的“仁政”观其实已经包含了丰富的廉政思想。孟子在孔子“仁政”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提出了“民贵君轻”的理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是故得乎丘民而为天子。”(《孟子·尽心下》)。而且,他在“民贵君轻”之上还提出了“君民同忧乐”的廉政思想,认为:“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乐以天下,忧以天下,然而有不王者未之有也”(《孟子·梁惠王下》)。法家的廉政思想体现了浓重的法治色彩,主张加强法制建设以促进廉政建设。法家的代表人物之一管子认为“国有四维”即维系国家稳定的四根支柱,而廉是其中之一。齐桓公时,管仲提出“行令在乎严罚。严罚令行,则百吏皆恐”(《管子·重令》)的思想,主张以重刑促廉。商鞅变法时,商鞅也提出“以刑去刑,刑去事成”,认为“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商君书·靳令》)。韩非子说得更明确:“明主之治国也,众其守而重其罪,使民以法禁而不以廉止。”(《韩非子·六反》)严酷的刑罚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统治者的政治秩序,促进了各诸侯国的廉政建设。但春秋时代法与刑不分,以法惩贪即是以刑惩贪,法的实施是以刑罚为手段的。

但需要指出的是,三代时期落后的社会基础及政体形式决定了这个时期的廉政建设还很薄弱,廉政文化的表现形态只是停留在对统治者的道德诉求以及对贪贿官吏的简单的刑律处罚。春秋战国之际,国家的政治形态逐渐发生改变,廉政文化在三代的基础上开始变得丰富多彩起来,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诸侯国的廉政建设。

三、中国先秦时期廉政文化建设的基本特点

秦汉以降,各朝代的廉政文化建设基本沿袭先秦的发展脉络而有所增益。从体制来说,先秦时期廉政文化建设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以民为本

在政治理性不发达的早期历史阶段,君权神授是占主流地位的思想。史载,夏代君主就开始假借宗教迷信进行统治。殷因之。殷周之际,风云变幻,“有命在天”的“大邑商”为偏居僻壤的“小邦周”取代。一些开明的统治者面对历史巨变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开始认识到“民”在时代变迁中的作用。“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尚书·蔡仲之命》),周公通过对历史深入的分析,提出了“敬天保民”的观点,认为“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尚书·泰誓》)、“天畏棐忱,民情大可见”(《尚书·康诰》)。春秋战国时期,“民”的力量得到进一步凸显,使得民本思想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最明显的例子就是人与天以及人与神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如“非吉凶所生也,吉凶由人”(《左传·僖公十六年》)、“神聪明正直而壹者也,依人而行”(《左传·庄公三十二年》)、“天道远,人道迩,非相及也”(《左传·昭公十八年》)等等。可以说,以民为本思想自三代发端以来,较开明的为政者都能坚持爱民与民本的思想传统,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内容得以更加丰富。

(二)以刑促廉

法治思想自夏代发端,历经商周,到春秋战国法家而形成系统。虽然一些思想家和政治家在国家治理中主张“德治”,但在吏治建设以及廉政建设问题上,“法治”的主张及其实践一直不绝如缕。所谓“以法促廉”,即是从制度层面运用法律手段约束官吏行为,一旦官吏贪贿即处于刑罚。

史载,尧时舜修订“五刑”,并在“五刑”中确立“官刑”,专门用来约束官员的行为。不服从“官刑”,则要受到处罚,“鞭作官刑”(《尚书·尧典》)。孔颖达疏:“若于官事不治则鞭之。”禹建夏,皋陶作《夏刑》,把约束惩治官吏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商承古制,制订《官刑》。盘庚还把不贪财作为任命官吏的一个重要条件。周穆王时期,吕侯制《吕刑》,内有“五疵”之说,其中“惟货”即是关于官吏腐败现象的记载。《吕刑》的制定是我国古代法治思想的重大发展。春秋战国时期,重视法治尤以法家为著,管仲、李悝、商鞅以及战国晚期的韩非等,都是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法家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法家认为,法制是实现廉政的根本途径,“古之善守者,以其所重禁其所轻,以其所难止其所易,故君子与小人俱正,盗跖与曾、史俱廉”(《韩非子·守道》)。同时,对于违法的官员无论贵贱都要“严刑重罚”,如商鞅提出“一刑”的主张:“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商君书·赏刑》)。

“德治”的主张是施教化于民,要求统治者加强自身修养,聚德于心。何谓“德”?《尚书》把“正直”、“刚克”、“柔克”称为三德。因此,德的实践,需从修身开始,使己身具备“三德”,这样百姓才能心悦诚服,自发拥戴。史书记载,武丁居民间十年,了解民情,求治国之道,即位后“三年不言”、“思复兴殷”(《史记·殷本纪》)。成康之际,成王“兴正礼乐,度制于是改,而民和睦,颂声兴”(《史记·周本纪》)。春秋战国时代,“德治”思想得到了进一步发展,甚至把“德治”上升到国家根本的高度。如“德,国家之基也”(《左传·襄公二十四年》)、“德者本,财者末也”(《礼记·大学》),等等。儒家是先秦时期“德治”思想的集大成者,在儒家看来,实施德治、德教,是人民拥戴、国家稳定的根本方略。故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众星拱之”(《论语·为政》)。因此,为政者应该加强自身“德”的修养,这样才可使百姓顺从,这也即是所谓“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的道理。

廉政文化作为政治文化的一部分在我国源远流长。近年来,我国在加强廉政制度建设的同时,廉政文化建设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尽管人们对“何谓廉政文化”仍见仁见智,但把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作为推动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手段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充分挖掘我国传统廉政文化并从中汲取营养,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建设社会主义廉政文化以及促进当前我国廉政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央纪委宣教室。全国廉政文化建设专题研讨班论文选编[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65

(作者单位:宁波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