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党建工作实务丛书:国家经济政策和经济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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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商品和价格(4)

对工农业商品比价关系中出现的工业品价格相对越来越高,农产品价格相对降低的这种变化趋势的形象概括。“剪刀差”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以价格动态表现的“剪刀差”。它是指一定时期内,由于工农业产品价格的不同变化,用同样多的农产品换得的工业品减少的差额。它能从商品的使用价值方面反映农民在交换中得到的实际利益的变化。另一种是以价格偏离价值程度表现的“剪刀差”。它反映工农业商品不等价交换的实质。“剪刀差”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物,是资产阶级利用其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剥削和掠夺本国农民群众和殖民地附属国人民的重要手段。“剪刀差”存在的经济前提是农业落后于工业。工业劳动生产率的迅速提高大大降低了工业品的价值含量,使其在与农产品交换中有可能以大大高于其价值的价格出售。旧中国“剪刀差”十分严重。解放后,政府采取缩小“剪刀差”的政策,多次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降低供应农村的工业品价格。但是农业落后的状况不可能一下改变,国家也没有足够的财力一步到位解决“剪刀差”问题。只有在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农业本身发展的基础上,“剪刀差”才能彻底消除。

反剪刀差

与“剪刀差”相对。是对一定数量的农产品所交换的工业品数量逐渐增多,或一定数量的工业品所交换的农产品数量逐渐减少这一工农业产品交换比率变动趋势的形象化的概括。这种趋势在绘制的图形上呈反剪刀状,其形成原因与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正好相反,故称“反剪刀差”。

国际价格“剪刀差”

对在国际范围内制成品与初级产品不等价交换及其发展趋势的形象概括。反映出一些发达国家利用其在国际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垄断地位,通过不等价交换,对不发达国家人民的劳动进行剥削的实质。国际价格“剪刀差”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以价格动态表现的“剪刀差”,指由于工业品和农产品在一定时期内的价格发生了不同的变化,相应价值的农产品换不到相应价值的工业品。如果交换的差额不断增加,叫扩大的剪刀差,反之,叫缩小的剪刀差。另一种是以价格偏离实际价值程度表现的剪刀差,即以价格低于其价值的农产品、原材料去与价格高于实际价值的工业品、制成品进行交换。在国际交换中,一般是发达国家向不发达国家输出工业品和制成品而进口农产品和原材料。因此,国际价格剪刀差的存在,使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遭受到重大的损失。

比价复归

指在价格体系的变动中,原有比价关系或格局的重现。我国在价格改革中出现了这种现象。由于过去长期忽视价值规律的作用和其他历史原因,在我国价格体系中有些商品的比价不合理。如在工农业产品的比价关系中,工业品价格偏高;农产品价格偏低;在农产品中,经济作物价格偏高,粮食作物价格偏低等等。为了理顺价格关系,就要逐步调整不合理的比价,提高农产品价格,降低工业品价格;在农产品中,提高粮食作物的价格,相对降低经济作物的价格,使价格逐步趋于合理。但是在价格改革中,由于物价轮番上涨的出现,使经过调整已趋于合理的比价,又陷入新的不合理状态中,出现比价复归的现象。

计划价格

社会主义国家有计划地规定的价格。制定计划价格是以商品的价值为基础,根据党和国家的价格政策,并考虑供求关系的变化。因此,大部分商品的计划价格要接近价值,少量商品的计划价格可以稍高或稍低于价值。我国计划价格采取国家统一价格、浮动价格两种形式。国家实行统一定价格的商品包括:主要原料、燃料和动力的出厂价格;主要消费品的产销价格;农产品的收购价格;铁路、民航、邮电、主要水运的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浮动价格分为三种形式:一是规定最高限价。允许出厂价格和市场销售价格在计划规定的幅度内向下浮动;二是规定中等标准价,允许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格在计划规定的幅度内上下浮动;三是规定最低限价,允许在计划规定的幅度内向上浮动。

价格补贴

指财政对价格的补贴。价格补贴是在某些商品没有条件实行等价交换或为了特殊的政治经济需要,所采取的措施。价格补贴主要包括对生产单位的补贴、消费品补贴、进出口商品补贴、社会消费基金补贴以及对消费者个人的补贴。我国价格补贴的产生和发展是和一定时期的价格政策相联系的,开始是为了支持中小企业、落后地区工业的发展,对亏损企业进行补贴。后来为了稳定市场物价,在原材料、燃料出厂价格提高,销售价格没有提高的情况下,对商业经营部门给予补贴;为了安定人民生活,在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的同时,适当调整了销售价格,给职工以价格补贴;为了不影响国内市场价格的稳定,国家对进出口商品实行了内外有别的作价原则,由此引起的外贸亏损由财政补贴。价格补贴从生产领域扩大到流通、消费领域,从生产资料扩大到消费资料。价格补贴的金额逐年增加,造成严重的财政负担。因此对价格补贴应持慎重态度,不要轻易扩大补贴的范围。

支持价格

国家在某一时期对某些产品人为规定的价格。在资本主义经济中,支持价格表现为资本主义国家为过剩产品所规定的人为高价。当供给与需求的矛盾日趋尖锐,产品价格动荡不定,为了维护垄断组织的高额利润,防止某些商品价格过分下跌,政府往往采取一定的措施,维持产品的高价;有时也有人为的低价。在社会主义经济中,支持价格一般表现为社会主义国家为供不应求的商品所规定的人为低价。当某些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商品供不应求时,为了保障供应,稳定物价,保护消费者利益,政府往往要对这些商品实行平价供应,而这时的平价往往低于商品的价值,为此国家就要对平价商品实行财政补贴。有时,为了保护某些产品的生产,也有规定高价的情况。

价格倒挂

指商品在各个流通环节或地区之间出现的反常的价格现象。一般有购销价格倒挂、产销价格倒挂、批零价格倒挂、城乡价格倒挂等。在商品流通中,商业部门为了补偿商品从购进到销售所支出的流通费用和获得盈利,同一种商品在各个环节和地区之间应有一定差价。正常情况下,一个环节或调入地区的价格必然高于前一环节或调出地区的价格。如果出现相反情况,即称为价格倒挂。如我国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高,而零售价格低即是。

物价总水平

指在一定时期内各种商品价格的平均水平。一般通过物价总指数表示。物价总指数又称商品价格总指数,它是反映全部商品不同时期价格水平变动情况的相对数。计算物价总指数,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商品,联系购销的数量,运用适当的公式来计算。物价指数通常以百分数来表示。指数大于100,表示计算期比基期上升;指数小于100,表示下降。物价总指数是研究物价总水平的变动趋势和程度的主要依据。反映物价总水平的物价总指数有:批发物价指数、零售物价指数、生活费指数等。价格总水平从根本上讲,由商品价值决定,并且受由国民收入分配比例、劳动者收入水平、社会集团消费等因素制约的社会商品供求关系的影响。价格总水平是国民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是国家制定经济政策的重要依据。

物价指数

指以百分数表示的商品和劳务的报告期价格与基期价格之比,反映了全国或某个地区价格的变化程度和变化趋势。物价指数可分为单项商品价格指数、分类商品价格指数和物价总指数。单项商品价格指数是以百分数表示的一种商品报告期价格与基期价格之比。分类商品价格指数是一类商品中各单项商品价格指数的加权平均数。物价总指数是各类商品价格指数的加权平均数。以不同基期计算物价指数可以分为定基指数、环比指数和年距环比指数。定基指数是各个时期的物价指数都以同一基期计算。环比指数是各个时期的物价指数都以前期为基期计算。年距环比指数是各个时期的物价指数以上年同期为基期计算。

稳定物价的方针

稳定物价是我国物价工作长期坚持的根本方针。稳定物价主要是指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稳定,把零售价格总指数每年上升或下降的幅度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但这并不排斥有计划地对不合理价格作必要的调整。稳定物价是指物价的基本稳定、相对稳定。保证物价的基本稳定和合理调整,是稳定物价方针的两个方面。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政府根据不同时期的任务,对贯彻稳定物价的方针,规定过不同的具体要求,有的时期侧重于稳定,有的时期侧重于调整,并采取了相应的不同措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价格调整

对消费资料,除极少数重要商品仍由国家定价外,一般商品已允许根据市场供求状况,有计划地逐步放开。对重要生产资料,已逐步减少国家统一定价部分的比重,扩大市场调节部分比重,同时有计划、分步骤地调整了计划价格。使计划与市场两种价格的差距逐渐缩小。对重要的公用事业及主要劳务的收费标准或价格,仍由国家管理,并进行有计划的调整。对其他属于第三产业的价格逐步放开。通过以上改革或调整,逐步形成少数商品和劳务实行计划价格,多数实行浮动价格和自由价格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价格体系,更好地发挥价格这个最重要、最有效的经济杠杆对生产、流通和消费的调节作用。在这十年的价格调整中,充分考虑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的承受力,努力保持了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