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宗教与民族问题研究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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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宗教综合编(20)

教职人员队伍建设的总任务是控制总量,提高素质,加强管理,安排使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方面要控制数量,从减轻群众负担、教职人员已基本满足信仰需要、防止一些地方劳动力减少、防止形成宗教热等多种因素考虑,要避免大幅度增加教职人员数量。要通过实施寺观教堂定员,禁止18岁以下青少年入寺念经等措施,从总体上控制教职人员数量的大幅上升另一方面,要巩固现有的人数,使之不致于大幅度地流失,以避免教职人员出现断层。对个别宗教的教职人员数量严重不足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采取特殊政策,增加一定的数量,使爱国爱教的教职人员尽快成长起来。在控制总量的基础上,把主要精力放在对中青年教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和使用上。

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在不远的将来,培养一支能够满足信教群众宗教生活需要,保证党同宗教界长期合作,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保证我国宗教的领导权、宗教事务的主导权、宗教工作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团结进步的宗教界代表人士手中。具体目标是:

1.巩固现有人数,并按照自然减员的速度递增,使其不会大幅度增加或减少,始终保持有一支基本的队伍。这个目标主要由宗教界完成。

2.在上述基础上,建立30%左右的积极分子或骨干队伍。

3.在上述基础上,培养10%-15%的代表人士队伍。

4.在上述基础上,发现一定数量的优秀的高素质人才,作为旗帜性人物加以培养。这后三项目标主要由党和政府与宗教界协商完成。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个宗教团体都应当按照这个目标来规划今后的培养工作。

培训体系问题

对宗教教职人员队伍进行政治、政策、法制等方面的培训,是加强教职人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提髙其综合素质的主要手段,是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的一项重要任务。对这项工作,各有关方面都要作战略考虑和长远打算,努力形成一套科学的培训机制。这方面主要应当解决四个问题。

(一)分工问题。由于教职人员的层次不同,有必要对培训工作进行合理分工:统战、宗教部门和宗教院校负责培训骨干队伍和代表人士队伍;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负责培训其他人员。各级统战、宗教部门和宗教院校、宗教团体,都要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培训工作。

(二)培训内容和统编教材问题。对教职人员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时事政治、政策和法律法规,着力提高其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增强法制观念,在各方面都得到全面进步和提高。宗教界的培训既要有政治内容,还应当有宗教学的内容,以提高学员的宗教学水平。要结合各宗教的特点,由中央或省一级分别编写统一教材,提供给各有关方面使用。

(三)培训的形式问题。要根据各地、各宗教的实际,主要通过举办培训班、读书班、学习班、研讨班和学习恳谈活动以及举办不同的主题活动等形式实现,各种班次每期应当在一个月左右,并进行考察活动,进行直观的教育。学员结业通过考试后,发给相应的证书。

(四)经费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像支持党内干部的培训一样,按照有关部门提供的培训规划,划拨专项经费,保证培训工作能够落到实处。当前,中央和省级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培训教职人员的中长期规划和远景目标,明确培训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职责范围。通过不断探索,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的培训机制,把培训教职人员的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上。

四、关于改革传统宗教教育制度问题

对宗教教职人员培养的主渠道是宗教界的自我培养,这种培养又主要是靠传统宗教教育的形式来实现的,但我国各宗教传统的宗教教育制度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一些弊端,如果不对其进行改革,就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不能担负起培养合格教职人员的历史重任。要把改革传统的宗教教育制度作为宗教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提上议事日程,提倡和鼓励宗教界积极探索,逐步改革。这项改革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生源制度的改革。要明确,任何寺观教堂都不能招收未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青少年入寺念经;入寺念经的青少年只有在完成了九年制义务教育并达到适当的年龄后,才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进寺从事宗教职业;对入寺念经的青少年采取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推荐与考试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录取,不能随意录取;对寺观教堂招收学员的数量要综合考虑寺观教堂的规模、群众的供养能力等多种因素,设定最高限制额。

(二)教学内容的改革。这项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在传统的宗教教育中开设适量的时事政治、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课程,并创造条件,开展现代科学技术的普及教育和专业技能方面的教育。对这些新增加的内容,应当制定教学大纲,按照一定比例加以明确。在有条件的宗教中,还应当统编宗教课教材,规范传统宗教教育,避免宗教教育中的随意性和无序状态。

(三)建立严格的考试、考核制度。我国各宗教在对其教职人员的行教资格方面都有一定的规定,但有的规定不甚严格,各地、各教派执行也不一样,几乎所有的宗教对教职人员行教资格的规定只有宗教学识一个标准,而对其政治立场是否坚定,政策水平、法制观念和管理能力等如何,基本不予考虑。这就造成一些教职人员尽管有相当的宗教学识,但政治立场不稳,政策和法律意识淡薄,管理能力不强,有些人在政治上左右摇摆,容易被坏人利用等弊端,有的甚至从事分裂祖国、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有鉴于此,有必要对寺观教堂培养的教职人员实行毕业考试制度,对即将毕业学员的宗教学识和政策水平包括政治观点、政治立场,由宗教团体和寺院民主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口试或笔试,合格者由宗教团体发给统一的毕业证书,凭证取得教职人员资格。同时,对现任教职人员按以上内容进行考核,合格者发给证书,据此行教,持证上岗。

(四)承认学历。在我国,宗教教育是独立于国民教育体系之外的另一种教育体系,因此,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毕业的学生国家都不承认其学历,这就造成一些教职人员如伊斯兰教的阿訇和藏传佛教的活佛、僧人,虽然宗教学识很高,但学历一栏往往填的是“文盲”。应当根据不同宗教的实际,国家统一建立学历、学位、学衔评定制度,承认其学历,授与学位、学衔。

这项改革的目标是: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传统宗教教育体系,实现传统宗教教育制度向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宗教教育制度的战略转变,使之与现代社会相适应。这项改革,应当在与宗教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政策和相应的配套措施,提倡和引导宗教团体结合各宗教的不同特点先行试点,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全面实施。

五、关于宗教院校办学方向问题

宗教院校是培养高素质年轻教职人员的重要场所。从总体上看,除了个别宗教外,寺观教堂仍然是培养教职人员的主渠道,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宗教院校数量少,规模小,只能起到补充作用。宗教院校培养的教职人员中一些人还不愿意从事宗教职业。鉴于这种情况,有必要调整其办学方佝。调整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调整办学任务。应当把培养精英分子作为重要任务,给各宗教培养高素质的代表人士和学术人才,而不完全是普通的教职人员。

(二)明确办学宗旨。应当由长期培养为主,逐步转变为长期培养与中短期培训相结合,既注重学历教育,又注重继续教育,加强对取得资格的教职人员的培训,使这些人在宗教院校普遍轮训一次和多次。通过这种转变,把宗教院校特别是哪些不承担或少承担学历教育的宗教院校,逐步办成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宗教界的政治院校,办成宗教界的“党校”。

(三)增加内部机构设置。在内部机构设置上,应当成立政治教研室,并配备相应数量的政治课教师,承担对学员的政治教育和政策、法制教育任力。

(四)编写统一教材。在教材的统编上,应当有宗教课和政治课两种教材。这两种教材应当根据各宗教的特点统编,一方面在宗教院校使用,一方面逐渐在寺观教堂教育中推广和普及。

(五)承担宗教方面学历的认定和学位的授予、学衔的评定。这是新时期宗教院校应当承担的一项新的重要任务,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在这方面已经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各宗教院校应当吸收和借鉴。

六、关于中青年教职人员的政治安排问题

适应教职人员队伍结构的变化,要在重视培养一支基本的教职人员队伍的基础上,着力培养新一代代表性、旗帜性人物,并做好对他们的政治安排。这应当成为新形势下教职人员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任务。要注意发现新人,并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各级人大、政协、宗教团体、青联组织中安排一些年轻教职人员,逐步改变新老教职人员在政治安排中的比例失调问题。通过政治安排,使这些中青年教职人员进一步得到锻炼,提髙他们在社会上和信教群众中的威望,尽快健康地成长起来,逐步在政治上接老一辈的班。政治安排要在考虑本人宗教学识和其在群众中的威望的同时,坚持政治标准第一的原则,主要看政治立场是否坚定,是否爱国爱教,是否遵纪守法,不能为安排而安排,不顾条件降低标准。作为教职人员政治安排的主管部门,统战、宗教部门要与有代表性的年轻教职人员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广交、深交朋友。

在新时期,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需要做多方面的努力,但最主要的是,按照上述思路,建立一套适应时代发展、符合宗教特点、具有中国特色的培养、培训模式,实现培养、培训的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从而使一批又一批教职人员健康成长起来,不仅在宗教上同时也在政治上接过老一辈的班,顺利实现新老交替,平稳过渡,保证我国宗教的领导权始终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的宗教界人士手中,保证我国宗教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上健康发展。

说明:

本文作于2006年2月,是提交给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爱国宗教力量”建设专题研讨会的论文。

当今中国宗教的若干特点——以甘肃宗教为例

宗教发展史表明,随着社会历史的变迁,宗教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常常会发生不同的变化,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时代特征。经过近三十年的社会转型,特别是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后,伴随着国内外大环境的剧烈变动,中国的宗教也呈现出一些新特点。总结、归纳、分析这些特点,对于妥善处理宗教关系,正确认识宗教问题,认真做好宗教工作,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立足甘肃,着眼于全国宗教的情况,把这些特点大体上归纳为以下十二点。

一、信教人口持续增长。以甘肃为例,据1987年底不完全统计,信教公民约159万多,占当时全省总人口的8.1%;而据2008年最新统计,全省信教群众344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3.15%。20年间,全省的信教人口数增长了一倍多,远远超出了同期的人口增长幅度(当时甘肃的人口是2100万,现在是2600万),而且信教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也大大增加。从全国看,建国初期就有中国的宗教信徒有1亿人之说,1997年10月发布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指出,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约有1亿多人信教。现在有学者认为中国的宗教徒约有2-3亿人,我赞同这个观点。这一点,仅从基督教在我国的发展就可以得到印证。1978年,我国的基督教信教群众约200万左右,现在约1600万左右,有人甚至估计约为3000万至7000万。总体上看,当前中国社会正步入一个“宗教复兴”、“信仰回归”的时代。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社会已形成了广阔、复杂的“宗教市场”、“信仰市场”或“宗教超市”,在这个市场里,宗教需求不断增长,“交易”十分活跃,信仰表现频仍。信教人口的增长,是多重复杂因素影响的结果,但有四个方面的因素影响比较明显:首先是宗教因素。各宗教都表现出较强的对外宣教的欲望,主动在社会上公开或秘密传教,大量吸纳新的信仰者,促使信教人口大幅增加。其次是社会因素。一方面,社会对宗教的宽容为宗教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宗教不再被视为是落后愚昧的东西,信教者也不再被视为需要改造的异己分子,信教群众以平等的公民身份自在自立;另一方面,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促使一些人到现实社会以外去寻求解决的办法,从宗教中得到慰籍,而社会的幵放和发展又为他们提供了多重选择的可能,信仰选择的自由度大大增加了。第三是政策因素。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恢复和重建,打开了信仰之门,为信教群众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保护,信仰宗教已经成为个人自由选择的事情,成为人权的一部分,不再从政策法律意义上受到干涉。第四是政府因素。一些地方政府在推进宗教发展方面起了助推器的作用,如借“宗教搭台”、唱“经济戏”,客观上助长了宗教的发展,一些地方政府不作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转而到宗教中去寻求慰籍;一些地方政府对宗教事务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乱管甚至放弃管理,使得一些非法传教活动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制止,是促使信教人口增长的一个原因。

二、“宗教版图”不断扩大。由于宗教的发展,信教人口的持续增长,逐步改变了我国宗教的传统分布状况,出现了一些值得高度关注的动向。一是在过去宗教传播的空白点上出现了大批的信仰者,这些地方由没有宗教工作任务逐步发展为有了宗教工作。二是在过去只有某种宗教、某种教派的地方,现在出现了多种宗教、多种教派,这些地方的宗教工作任务越来越重。三是宗教的发展,打破了各宗教相对集中分布的传统格局,不同宗教信仰者杂居的现象日益突出,宗教接触更加频繁,不同层次的宗教对话成为可能,但引发摩擦的因素也不断增加。四是宗教的触角向下延伸,已渗入到广大基层和基层单位,如在大专院校、厂矿企业、科研院所和城市的社区,都活跃着各宗教不同身份的信仰者,如果说过去我们接触的人群在信仰上几乎是“清一色”的话,那么现在我们接触到的人群中很可能就有一些信仰宗教者这种情况,一方面不断加大着基层宗教工作的份量,另一方面也提醒我们在人际交往中要谨言慎行,以免引起言语和行为上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