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宗教与民族问题研究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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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伊斯兰教编(1)

试论回族伊斯兰教的民族化问题

1978年以来,尤其是1980年西北五省(区)伊斯兰教学术讨论会(银川会议)以后,我国伊斯兰教学术研究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形成了有史以来我国伊斯兰教研究工作的又一次高潮。伴随着我国伊斯兰教研究工作的深入、广泛发展,学术界对伊斯兰教在中国的发展变化这一问题的研究也逐步展开,讨论十分热烈。但是,在究竟以什么概念来概括伊斯兰教在中国发生变化的特点这一问题上,诸说不一,至今尚未得出一个统一的结论。

笔者在学习中国伊斯兰教史的过程中,深深地体会到:在中国,伊斯兰教是深深植根在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柯尔克孜、撒拉、塔吉克、乌孜别克、保安、塔塔尔十个民族之中的,伊斯兰教在其传播的过程中,已被各信仰民族打上了自己民族的烙印,具有十分浓厚的民族特色。因此,伊斯兰教在中国已经演变成了民族化的宗教;伊斯兰教在中国的演变,是由信仰伊斯兰教的十个民族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习惯等方面作用的结果,因此,这种演变也就是一种民族化的演变。

用“民族化”这个概念概括伊斯兰教在中国十个民族中演变的过程、内容和形式,是比较合乎历史事实的,也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的理论原则。

恩格斯说当我们深思熟虑地去考察自然界或人类历史或我们自己的精神活动的时候,首先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是一幅由种种联系和相互作用无穷无尽地交织起来的画面,其中没有任何东西是不动和不变的,而是一切都在运动、变化、产生和消失,这就是说,任何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某一种社会制度,某一种思想或理论,某一种宗教观念,都有它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当社会条件发生变化时,这一切都要相应地、或迟或早地发生变化,这是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

宗教,作为社会的意识形态,它的产生、发展和变化,都要受社会物质条件的制约,随着社会的发展,宗教制度和宗教观念也要不断地发展变化,伊斯兰教也是这样。它产生于公元7世纪的阿拉伯半岛,是该半岛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穆罕默德逝世后,穆斯林们在由谁担任“哈里发”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他们由于对教义的不同理解,出于不同的目的和愿望,各持己见,互不相让,导致了伊斯兰教历史上的第一次内部分化,在以后逐渐形成了逊尼和什叶两个主要派别。阿拉伯帝国建立后,伊斯兰教在广泛的范围内得到了传播,被征服民族普遍信仰了伊斯兰教。这种情况使得伊斯兰教又一次发生了变化,“胜利后的伊斯兰民族实际上是由许多习尚不同、思想意识不同的民族所组成的”,而“每一个民族之了解伊斯兰教,必定掺杂着本族古代宗教的传统;每一个民族之了解伊斯兰教的术语,必定模拟它,使它近似自己的宗教术语”所以,这一时期的伊斯兰教,远非穆罕默德时代的伊斯兰教,它已经在各民族不同的历史条件、不同的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影响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可以说,中世纪灿烂的伊斯兰文明,是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民族人民智慧的结晶。18世纪以后,西方殖民主义者侵入阿拉伯社会,给广大穆斯林带来了空前的危机和灾难,伊斯兰教也面临着强烈的冲击由于西方文化的迅速渗透,一些固有的文化传统,穆斯林的宗教观念在逐渐发生着变化。这种观念形态上的“西方化”所引起的轩然大波至今尚未停息,穆斯林正在谋求消除“西方化”影响的手段,正如巴基斯坦着名的伊斯兰学者赛义德·菲亚兹·马茂德所说的那样今天的民主理想和技术进步,本世纪的现代教育观念和心理学的洞察力,这一切使我们时代的生活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无疑,我们(穆斯林)应当确定我们时代的政治观点,我们的生活方式。所以,我们必须走出来面对新事物,而不是逃避现。

以上情况,给我们揭示了伊斯兰教从初创至今在阿拉伯本土以及在世界各地不断发生变化的历史的必然。从中可知,“一种教义绝对离不开适应性原则……适应力是维持生命的基本条件,伊斯兰教也是如此”。

前面已经说过,伊斯兰教是阿拉伯半岛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然而“一切以条件、地点和时间为转移伊斯兰教传入中国后,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地域的变更、中国历史发展的制约、不同民族文化传统的影响等许多因素,促使它在保留基本教义的情况下,逐渐发生某些适应新环境的变化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伊斯兰教在中国各信仰民族中发生变化,是符合事物发展总规律的,是任何人都无法否认的客观现实。

那么,究竟应该用什么概念概括伊斯兰教在中国各信仰民族中发生的变化呢?

目前,有些同志用“汉化”这个概念来概括伊斯兰教在中国发生的变化。笔者认为,“汉化”的提法失之于片面、简单,所要强调的也许只是中国伊斯兰教与汉文化结合的一面,然而却忽略了它与各信仰民族的文化结合的更深更广的一面。况且,所谓“汉化”的提法,从历史上看,未免包含有对其信仰民族的歧视和对中国伊斯兰教本身的某种亵渎意味。所以,运用“汉化”一词去概括它,是不确切的,在现实中是有害的。

又有些同志主张用“中国化”这个概念来概括伊斯兰教在中国各民族中的变化。这种提法又只强调了事物的一般性和共性,忽视了事物发展过程中的特殊性和个性;只强调伊斯兰教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结合,但中国的传统文化究竟应该包含哪些内容,目前学术界各执一端,争论不休。至于少数民族文化是否被包含其中,也还难说,至少从现在的研究情况看,不言而喻,“中国化”强调的也主要是伊斯兰教与汉文化的结合;“中国化”又是一个较为笼统的概念,它虽然肯定了伊斯兰教在中国发生了许多变化,却难以说明它在中国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以及为什么要发生这些变化。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度,又有十个历史来源不同、习尚各异的少数民族信仰伊斯兰教,因此它只能或者更多地在各信仰民族的范围内,以各信仰民族的不同特点而发展变化。事实上,伊斯兰教在中国的演变也只是通过一定的民族特点才在现实中表现出来的。因此,从普遍意义上用“中国化”的概念来概括伊斯兰教在中国十个不同的信仰伊斯兰教民族中所发生的变化,显然是不能确切地说明问题的。

伊斯兰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自然就成为各信仰民族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唯物史观是以一定历史时期的物质经济生活条件来说明一切历史事变和观念、一切政治、哲学和宗教的”正是各信仰民族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物质经济生活条件、不同的民族特点,造就了伊斯兰教在中国各民族中传播、变化的不同特点,从而在各民族中异彩纷呈,独具风格。因此,仅仅认识到它的演变与中国传统文化(即以汉文化为主)相结合这一点是远远不够的,也不可能全面地、准确地抓住伊斯兰教在中国演变的实质。只有从特殊性和个性出发考察伊斯兰教在中国各信仰民族中的不同特点、不同的演变形式和内容,寻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才能掌握伊斯兰教在中国演变的特点和实质。可喜的是,近年来在我国伊斯兰教的学术研究中出现了一些新概念,如“回族伊斯兰教”、“东乡族伊斯兰教”、“回族等族伊斯兰教”等等。这些新概念的出现,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信息,即学术界已经认识到伊斯兰教在各民族中具有不同特点这一问题了。然而对于这些特点的研究还很不够。这是中国伊斯兰教研究中有待于进一步探讨的一个重大课题,应当引起足够广泛的重视。

众所周知,就宏观而论,中国伊斯兰教不同于阿拉伯国家以及被伊斯兰文化覆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同样有一个民族化的问题;就微观而论,伊斯兰教曾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中国十个不同的民族中得到了不同形式的传播,曾对十个信仰民族的发展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同时,也与各民族不同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水乳交融,呈现出了不同的特点、不同的风格,这就是中国民族化了的伊斯兰教。

为了说明问题,现将回族伊斯兰教与新疆维吾尔族伊斯兰教的情况作简单比较,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

(一)伊斯兰教在两个民族中的传播时间不同。回族伊斯兰教是由回族的先民——唐、宋时代以经商为目的进入中国的蕃客和元代的回回军士、军匠、商人移植到中国来的,也就是说,在回回民族的萌芽阶段即回回还没有形成一个人们共同体之前,伊斯兰教就存在于回族的先民之中,是他们共同的意识形态的主要部分。而维吾尔族以前是信奉佛教、摩尼教、景教等多种宗教的,在11世纪初哈拉汗(即黑汗)王朝改信伊斯兰教后,维吾尔族才开始皈依伊斯兰教的。在16世纪以后,伊斯兰教的传播逐步覆盖新疆之时,维吾尔族也才普遍信仰了伊斯兰教。

(二)传教手段上的不同。回族伊斯兰教“仅恃习俗之渲染,口头上之授受,血统上之遗传,阿拉伯文之讲解以为传授之工具。”即回族伊斯兰教主要是通过和平方式进行传播的,即便是大批汉族、蒙古族等改信伊斯兰教后逐渐与回族融为一体,也大多是出于自愿的。而在维吾尔族中则不同,它主要是通过地方政权用“圣战”和积极宣传活动相结合的传教手段来传播伊斯兰教的。

(三)由于伊斯兰教在两个民族中的传播时间不同,伊斯兰教对两个民族的形成所起的作用也就不同。伊斯兰教在回族的形成过程中产生了重大的维系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使得回族的先民并没有被其他民族所同化,而逐渐形成了一个人们共同体,在回族中,甚至出现了族教难分等现象。而维吾尔族在普遍信奉伊斯兰教的16世纪以前,就巳完成了人们共同体的过程。所以,伊斯兰教在维吾尔族的形成中并没有像回族的形成中那样产生重大的影响。

(四)居住条件的限制及其他方面的原因。回族伊斯兰教在历史上曾受到汉文化的强烈冲击,它的许多方面吸收了儒、释、道诸家的一些形式和内容。而维吾尔族远在西北边陲,历史上与汉族接触较少。因此,回族伊斯兰教的变化受汉文化影响的因素较多,而维吾尔族伊斯兰教的变化受维吾尔族传统文化影响的因素较多。

我们从以上的简单对比中可以看出,伊斯兰教在不同的环境和土壤上植根,吸收不同的养分,它发展变化的程度、内容和形式也就各不相同,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必须指出的是,各民族伊斯兰教虽各具特点,却都保持着内在的联系,各族穆斯林都以《古兰经》和《圣训》为其信仰的准则,他们都恪守伊斯兰教的基本信条(即信真主、信天仙、信经典、信圣人、信前定、信复生)和“五大功修”(即念、礼、斋、课、朝),伊斯兰教在各民族中发生的变化是以保持基本信仰为前提的。所以,我们仅仅看到各民族伊斯兰教的不同特点而忽视他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显然也是不全面、不正确的。

在中国内地,伊斯兰教是通过回回、东乡、撒拉、保安四个民族的信仰而传播、发展和变化的,这四个民族的伊斯兰教基本上属于同一类型,其中尤以回族伊斯兰教较为典型。回族伊斯兰教的民族化大概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唐、宋时期的孕育阶段,元至明中叶以前的转化阶段和明、清之际的基本形成阶段,它是伴随着回回民族的孕育、形成和发展而完成的。

唐宋时期,在长安、广州、泉州、扬州、杭州等地,有大量的阿拉伯、波斯来的穆斯林商人,一般都被称为“蕃客”。他们居住在“蕃坊”中,一般的宗教活动也在蕃坊中开展。唐、宋政府设“蕃长司”于蕃坊中,并委任他们中德高望重者为“都蕃长”,都蕃长一般由群众选举出来的“筛海”(教内有造诣有威望者)和“尕锥”(宗教法官)担任,其职责是“管勾蕃坊公事,专切招邀蕃商唐宣宗大中五年(公元851年),阿拉伯商人苏莱曼在其游记中记述当时广州蕃坊的情形时说广中国商埠为阿拉伯人麕集者曰广府。其处有伊斯兰教掌教一人,教堂一所。……各地伊斯兰教商贾既多居广府,中国皇帝因任命伊斯兰教判官一人,依伊斯兰教风俗,治理穆斯林。判官每星期必有数日专与穆斯林共同祈祷,朗读先圣训诫。终讲时,辄与祈祷者共为伊斯兰教苏丹祝福。判官为人正直,听讼公平,一切皆以《古兰经》、《圣训》及伊斯兰教习惯行事。”而且,“侨居中国的穆斯林有自己的教长、法官等职权,不仅限于广州,其他中国城市,有穆斯林的地方就有穆斯林的法官、教长、寺院和市场”。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蕃坊是中国穆斯林最早的组织形式,它还具有政教合一的性质。蕃坊把异国他乡的教民们统一在一定的范围内,组织他们从事各项活动。这就使得刚刚传入中国的伊斯兰教并未囿于一格,而以自己灵活的形式开始逐步地扎根于中华大地。

这一时期的穆斯林牢固地保持着自己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一切皆以《古兰经》、《圣训》及伊斯兰教习惯行事”。唐朝还规定:“诸外华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因此蕃坊中的伊斯兰法官有权依伊斯兰教法治理穆斯林。在服饰、饮食方面,据《萍州可谈》载:“广州蕃坊,蕃人衣装与华异……受戒勿食猪肉……至今蕃人,非手刃六畜则不食”。周密在记宋末元初杭州穆斯林的葬俗时说凡死者专有浴尸之人,以铜瓶自口灌水……又自顶至踵洗讫,然后以帛拭干,用竚丝或绢或布作囊,裸而贮之,始入棺殓。……或闻有至瘗所,脱去其棺,赤身葬于穴,以尸面朝西。”穆斯林有专门的墓地,如泉州穆斯林“作丛冢于城之东南隅,以掩胡贾之遗骸”

从各地清真寺的建立来看,唐、宋时期穆斯林的宗教生活较为稳定。这一时期的清真寺如广州的怀圣寺、泉州的清净寺、圣女寺等,都有较可靠的史料证明。清真寺中有“教长”、“法官”、“穆安津”等神职人员,主持穆斯林的宗教生活和管理穆斯林的户婚钱粮、诉讼等事务。

唐、宋时期,在阿拉伯世界逊尼派占绝对优势,这就决定了传入中国的伊斯兰教派也以逊尼派为主,但不能排除有其他教派传人的可能。泉州圣友寺阿拉伯文石刻说艾哈玛德·本·穆罕默德·贾思德修缮了此寺,“愿真主宽恕他,宽恕阿里派者……”从这段史料以及大批波斯商人进入中国这一事实看,当时中国也有部分什叶派穆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