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宗教与民族问题研究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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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伊斯兰教编(10)

主要依靠党的政策富裕起来的部分穆斯林,由于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在群众中有一定影响。他们中的很多人被选进寺管会,在民主管理寺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他们中的有些人素质不髙,私心重,把持和操纵着某一坊的宗教事务,起了一些不好的作用。此外,一些已经退下来的各级干部,包括县、乡、村的党员干部,也比较热心宗教事务,参与一些宗教活动,其在宗教事务中的作用和影响也不可忽视。

(八)阿语学校偏离办学宗旨,引发了一些事端。据调查,目前全省有阿拉伯语学校9所,其中兰州市4所,临夏州3所,天水、平凉各1所,经批准的7所,未经批准的2所。阿拉伯语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适应国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着重培养阿拉伯语人才,为民族地区的脱贫致富服务。招生对象有的面向本地区、本省,也有的面向全国招生,部分学校坚持了正确的办学宗旨和办学方向,办出了特色和水平,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的:一是宗教课程设置比重大,宗教气氛浓厚。阿语学校的宗教课程设置一般占一半以上,有的占绝对优势,并开展定时礼拜等宗教活动。这一方面淡化了语言学校的性质,有的则转变为典型的宗教学校,更重要的是,这些学校传播教派观点,一些学生言行过激,引发过一些矛盾。二是大量出版校刊。这些阿语学校基本上都有校刊,都未经批准,印刷质量和文章水平都比较差,严重的是,这些校刊发表的一些文章,教派观点浓厚,在省内外都引发过不安定事端。三是多数阿语学校办学条件简陋,经费短缺,师资力量薄弱,无固定校舍,没有办学的基本条件。四是学校的布局不合理。省会兰州开办了4所阿语学校,生源严重不足。

(九)自养事业发展缓慢,进一步发展缺乏基础。我省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由于大多数在乡村,缺乏自养条件。目前,开展自养的活动场所仅占总数的19.6%,年收入约230万元。开展自养比较好的甘南州,有79%的宗教活动场所开展了自养。大多数是房屋出租,少数的兴办企业。之所以发展缓慢,缺乏进一步发展的条件,主要原因一是清真寺大多数在农村,缺乏自养条件。二是大多数清真寺及所属信教群众比较困难,缺乏启动资金。三是一些清真寺对开展自养的认识不高,缺乏积极性。四是对自养企业的政策不明确,缺乏政策支持。

(十)发现渗透的迹象。据公安部门报告,改革开放以来,境外一些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对我省伊斯兰教进行渗透。主要动向有:(1)投邮寄宣传品。1989年以来,在我省一些地方发现境外投寄、散发的《穆斯林先驱》等汉、英、阿文版的宗教宣传品近百种万余册,宣扬“穆斯林统一世界”等言论。(2)利用国内伊斯兰教发生的一些问题大做文章。“西宁事件”后,境外组织先后向临夏市一些清真寺邮寄《青海事件真相》、《穆斯林的冤声》等传单一百余份。并指示我省某些人与外省有关清真寺、阿语学校和个人建立联系,采用非法偷运和印刷等手段,输送具有煽动性和政治色彩的宗教书刊。还开办了地下印刷厂,印刷宗教出版物。(3)建立渗透活动点,培植骨干人员。香港一伊斯兰组织多次派人入境,在我省建立渗透活动点1处,发展关系十余名。(4)提供经费资助。近年来,境外组织先后向我省资助近百万元人民币,开办阿语学校,举办培训班,并以学阿语为名,培养宗教人员。(5)资助省内穆斯林青年出国留学,灌输不同学术思潮和教派观点。(6)境外组织有计划、有组织地派人到兰州、临夏清真寺和私人家庭,以做礼拜、做客等名义进行宣教活动。以上活动虽然规模不大,在穆斯林群众中影响极微,但值得引起重视。

四、对今后伊斯兰教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伊斯兰教工作是整个宗教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从全国看还是从甘肃看,做好伊斯兰教工作,处理好这方面的问题,对于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的、特殊的意义。在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我国的伊斯兰教问题将依然存在,而且会随着时代的发展,在社会发展的每个时期、每个阶段将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出现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伊斯兰教问题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根据我省伊斯兰教的现状和今后的发展趋势,我们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伊斯兰教工作要在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础上,把工作重点放到加强对伊斯兰教事务的依法管理上,积极引导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是:

(―)保持现行的政策基本不变。我们党关于宗教工作的一系列基本政策和伊斯兰教方面的具体政策,经过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工作正反两方面的反复检验,证明是正确的,得到了党内外特别是信教群众的普遍满意和衷心拥护,是符合我国宗教工作和伊斯兰教工作实际的,是我们做好宗教工作包括伊斯兰教工作的强大武器,应当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今后在政策方面,一是要保持现行政策基本不变。制定政策的依据,是客观事物的变化。从伊斯兰教看,尽管在新时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但并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现行政策对伊斯兰教仍然是适用的,可以基本不变。二是要保持政策的稳定性与连续性。稳定性与连续性应当是政策的基本特征,尤其是宗教政策。因为宗教作为意识形态,它本身也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的特征,伊斯兰教也是这样,很少有发生突变的可能。如果我们不能从这个判断出发,今天一个政策,明天又是一个政策,极不利于宗教工作。三是个别调整。根据宗教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调整一些政策是必要的,但在一般情况下,以个别调整、个案处理为宜,即政策不要大动,大动就可能导致大的问题出现。四是出台新的政策一定要慎重。宗教问题极为敏感和复杂,涉及千千万万个群众,稍有不慎,就会导致严重后果。因此,宗教方面出台新的政策也好,新的法规也好,都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采取相当慎重的态度。一些重大问题,应当由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避免政出多门,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法规,也应当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一致,避免政策打架。

(二)加大对伊斯兰教事务依法管理的力度。在这方面,应当重视这样几个问题。

1.建立机制。目前,对宗教事务包括对伊斯兰教事务的依法管理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管理机制,管理工作更多的是零敲碎打,随意性较大,没有走上系统化的轨道。要对宗教事务实施有效管理,就必须建立管理机制,明确管理工作的原则、方针、重点、责任、义务、奖惩等,实行系统化管理。

2.健全法规。法规不健全是制约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又一个突出问题。管理宗教事务,前提是依法管理,有法不依不对,无法可依也不行。我们强调依法理,一方面是要通过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把宗教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促进宗教方面的立法工作。出于国际影响和稳定等方面的考虑,我们认为,当前在宗教立法方面,一方面要加快立法进度,可以出台一些拿得准、不致于造成重大影响的法规;另一方面又不能操之过急,步子太快,而应当坚持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稳妥进行,从目前情况看,出台全国性的《宗教法》或由中央一级出台更多的单行法规,条件既不成熟,又有可能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比较可行的办法是,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管理宗教事务的行政性法规,可以是综合的,如《宗教事务管理规定》,可以是单行的,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也可以是针对某个宗教的,如《伊斯兰教事务管理规定》。这样做,既不致于造成大的震动,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还因为是政府颁布的,既留有余地,富有弹性,信教群众在心理上又容易接受。

3.明确重点。突出重点,是管理工作的一大特色。加强对宗教事务包括伊斯兰教事务的管理,一定要突出重点,把大的方面管起来,避免轻重不分,或者避重就轻,或者把什么事都管上,结果可能是什么也管不了,什么也管不好。从我省伊斯兰教的实际出发,我们认为管理的重点应当是: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教职人员队伍、宗教文化市场和宗教涉外活动。

在对清真寺、拱北等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上,关键是配好民管会的班子,加强制度建设,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党委、政府实行目标管理。宗教活动主要应当坚持“就地、小型、分散”的原则,实行重大宗教活动、跨地区宗教活动的报批制度。对阿訇等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要实行所在地党委、政府和做了政治安排的单位或由其行教地区的党委、政府管理的双重管理体制,以所在地党委、政府的管理为主。同时,应建立县一级统战、宗教部门定期联系制度。宗教文化市场是文化市场中的特殊类型,应由宗教、文化部门共同管理,协同动作。这几年,伊斯兰教方面的涉外活动增多,如留学、朝觐及各种形式的交流交往都较以前频繁。对这些涉外活动,由于多头管理,造成工作方面的不协调,出现了许多问题,应当归口管理,统一政策,统一口径。在对伊斯兰教事务的依法管理中,抓住了以上几个重点,兼顾其他,管理工作就可能取得切实的成效。

4.统一认识。目前,在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方面,党内外的认识不尽一致。有的认为,政府对宗教事务不宜干预过多,管得太严,应由宗教界和信教群众自己管理。极少数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此也不理解,认为加强管理就是政策变了,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理解片面,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怀疑,认为政策有收缩,政策紧了,等等。加强管理,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也是一个新课题,还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因此,要加强这方面的宣传教育,统一党内外的思想认识。

(三)巩固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成果。1958年在伊斯兰教中进行的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废除了伊斯兰教中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这是我国伊斯兰教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伟大变革,是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一步,对中国伊斯兰教的发展方向巳经和必将产生重要的积极影响。对这次民主改革的成果必须坚决维护。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一方面,在伊斯兰教中,封建特权制度在个别方面有不同程度的恢复,另一方面,学术界和伊斯兰教界个别人正在重新审视这次改革,主要是对个别问题有不同看法,极少数宗教干部也附和这种看法。他们的主要看法是:

1.关于门宦制度。门宦是中国伊斯兰教特有的教派形式,在长期的发展中逐步形成了地主兼教主的制度,这是一种封建制度,废除是必要的。但对门宦中具有宗教意义的一些基本特征,也同时废除,是不当的,应当重新审查,该恢复的还要恢复,否则,承认门宦作为一种教派可以继续存在就成了空话。

2.关于教主。伊斯兰教各门宦的负责人,有的称“老人家”,有的称“当家人”等,教内从不称“教主”o“教主”这个词是外人强加的,废除不废除所谓教主,对门宦来说没什么影响,因为门宦对自己的负责人从不称教主,民主改革是把一个与门宦无关的名词废除了。

3.关于口唤。“口唤”一词是中国伊斯兰教的常用语,有多种解释,一般说来,它可以解释为对某件事情某人表示同意,或者就某件事情某人说了话。是一个中性词,如果在坏事上表示同意了,就是贬意;如果在好事上表示应允了,就是褒意。门宦负责人至今还在放“口唤”,如果他放了一个不好的“口唤”,比如鼓动闹事等,就应当废除,但如果他放了一个好“口唤”,如他的教下与政府对立,他放的“口唤”是“要听政府的话,不能闹对立”,那么废除这样的“口唤”就毫无道理了,与我们强调的发挥宗教界人士的积极作用的政策是不符的。我们认为,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一是它不完全是宗教界发起的,实际上是由政府组织的,当时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认识并没有从根本上统一,造成了改革的不彻底性。二是这次改革因为受“左”的倾向干扰,发生了严重扩大化问题,严重伤害了宗教感情。所以,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上产生一些差异,有一些情绪,是可以理解的。对民主改革的成果,要在整体上强调坚持的基础上,对个别问题可以具体处理,或者作些解释,或者灵活处置。但无论怎样处理,都绝不能否定或者动摇这次改革的成果和它所产生的积极意义。

(四)高度重视教派、门宦问题。教派问题一直是困扰全球伊斯兰教的敏感问题,我国伊斯兰教的实践也表明,教派、门宦问题是引发宗教矛盾的重要根源。因此,对这个问题应当给予高度重视。

第一,坚持“各行其是,互不干涉,互相尊重,一视同仁”的原则。国家承认现存教派的合法性,各教派的正当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包括其他教派都不许干涉。各教派、门宦都信仰伊斯兰教,都是穆斯林的一分子,要互相尊重,相亲相爱,绝不允许任何人在这个教派和那个教派以及教派内部制造矛盾和纠纷。教派无论大小,人数多少,都是平等的,处理教派问题,要一视同仁,一碗水端平,不袒护、不贬低任何一方。伊协组织和经学院在涉及教派、门宦问题时,应当按伊斯兰教基本教义处置,不能带有教派色彩。

第二,严禁传播新观点,成立新教派。当今斯兰世界学派纷呈,各种思潮不断涌现,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信息渠道的日益畅通,这些思潮不能不对我国穆斯林产生影响,出于种种目的,一些人散播新观点,创立新教派不是不可能的。前几年,我省发现假《古兰经》,有人冒充“新圣人”就是一例。历史经验表明,新观点的散布和新教派的产生,往往引发宗教矛盾和纠纷。这个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并应制定相应对策坚决禁止。

第三,妥善化解教派矛盾。从我省看,教派之间的矛盾趋缓,教派内部的矛盾上升,根据这一变化,工作的重点应作适当调整,但这并不是说教派之间的矛盾已经一劳永逸地解决了,它也有可能仍然成为教派问题中的主要矛盾,仍应当给予足够的关注。对教派内部的矛盾,最关键的是防止“裂教”,也即教派内部分裂成两方或数方,最终发展成新的教派。一般说来,教派问题引发的事端更敏感,更复杂,如果处理不好,矛盾也比较容易转化。处理教派矛盾,应当更慎重,更稳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