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宗教与民族问题研究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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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宗教综合编(6)

十五大以后,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必将对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对宗教工作也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在世纪之交,全面准确地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维护稳定、增进团结、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仍然应当是宗教工作的主要任务。就甘肃来讲,在全面完成新时期宗教工作任务的进程中,应当立足于抓大事,着重抓好决定21世纪宗教面貌的几项重点工作。我们认为,这些重点工作是: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对宗教的基本观点、基本政策的宣传教育是做好宗教工作的思想基础,要进一步普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指导我们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理论基础。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把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宗教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形成了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在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做好宗教工作方面,发挥了巨大的威力。在即将到来的21世纪,我们在宗教工作中仍然需要这些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指导。但是,对于这些理论、观点和政策的宣传教育远远跟不上实际的需要,夸大一点说,除了从事宗教问题的理论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以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关心这方面的问题外,党内外的干部和社会各界人士并不十分关注这些问题,不能完整、准确地理解,不十分了解或知之甚少的状况是普遍的。近几年宗教方面出现的问题,很多并不是宗教内部的原因,往往是因为社会上一些人缺乏宗教方面的知识和缺乏政策观念导致的。尤其是,随着我国干部的新老交替,一大批中青年干部走上了领导岗位,他们当中的很多人对我国宗教的历史和现状以及宗教的社会作用、历史影响知之不多,对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认识不足,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了解不多,理解也不深,有的在处理宗教问题时,凭经验,凭感觉,凭个人意志,由此导致的问题不少。因此,有必要在全党和全社会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一次学习、宣传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普及教育活动,用正确的理论和政策武装全党的思想,统一全社会的认识。这是做好宗教工作的思想基础,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二)宗教界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是宗教工作的基础性工程,决不能丝毫放松。爱国主义历来是动员和鼓舞中国人民团结奋斗的一面旗帜,是推动我国社会历史前进的巨大力量,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精神支柱。在当代中国,爱国主义与社会主义本质是一致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新时期爱国主义的主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为提高全民族整体素质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程,爱国主义教育要在全体人民当中开展,在宗教界当然没有理由不开展这样的教育,只是由于受教育对象的不同,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应当有所区别。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应当充分考虑宗教的特点,侧重于进行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教育,进fi1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抵制境外渗透的教育。从甘肃情况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当突出“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教育。这样的教育活动在甘肃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不仅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热烈响应,也赢得了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的衷心拥护,这种拥护是发自内心的而不是应景的。这个活动应当坚持进行下去。在宗教界的爱国主义教育,在形式上也应当灵活多样、丰富多彩。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活动,有利于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有利于提高宗教界人士和全体信教群众的整体素质,坚定拥护党的领导、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在政治思想等各方面得到全面进步;有利于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宗教原则,自觉抵制境外渗透。因此,在世纪之交,应当把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作为宗教工作的基础性工程,始终不渝地坚持进行下去。

(三)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是建立和发展宗教正常秩序的必由之路,必须要上新台阶。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是依法治国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新时期宗教工作的重要内容,说到底,这种管理的终极目标,是要建立和发展宗教方面的正常秩序,使之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因此,这项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争取迈上新台阶。这些年来,甘肃在这方面的工作既取得了很大成绩,也存在一些不足。要使这项工作进一步上一个新台阶,使宗教事务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我们认为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新的努力。

1.牢牢把握党和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权,切实解决不愿管、不会管、不敢管的问题。要在政策上进一步明确,一切宗教事务都必须置于党和政府的有效管理之下,一切宗教活动都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一切宗教事务都必须符合“四个维护”的原则。对宗教事务,要敢于理直气壮地去管理。对大的宗教活动和群众性宗教事务,要敢于主动介入,直接参与,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妥善处置。对个别上层宗教人士的错误做法,不能听之任之,过于迁就,而是敢于进行批评和教育。对宗教问题,要克服“怕”字当头的思想,敢于负责,克服对宗教问题的“推”(推卸责任)、“拖”(拖着不办)、“交”(上交矛盾)、“退”(抽身而退)、“绕”(绕道走)、“捂”(捂着矛盾)等等认识和做法。在敢于管理的同时,还要学会善于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讲究方式方法。

2.健全法规。管理宗教事务,前提是依法管理。目前,法制建设方面的不足,是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在世纪之交,随着信教群众民主法制观念的逐步增强,在宗教问题上要求依法管理而不是更多地依靠政策或者个人意志管理的呼声越来越高,宗教方面的法规建设刻不容缓。当前和今后,应当在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前提下,适当加快立法步伐。当前的首要任务,应当是尽快把省政府于1991年颁布的《甘肃省宗教事务管理暂行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后报省人大立法,变成地方性宗教法规。同时应当尽快制定一些单行法规,逐步形成有甘肃特色的宗教法规框架。

3.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对宗教事务实行属地管理,是这些年甘肃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之一应当进一”步明确,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等方面的事务,必须由当地党委、政府负责。应当采取层层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方法,对宗教事务实行目标化管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做到哪里出了问题由哪里负责,哪一级出了问题由哪一级负责,尽量使小事不出乡村,大事不出地县,把问题解决在下面,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4.归口管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宗教事务涉及方方面面,党委和政府的很多部门都负有管理宗教事务的职能,但同时,由于宗教问题的敏感性、复杂性等特点,决定了对宗教事务必须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以避免分散管理、重复管理以致于管理过程中的意见冲突。应当进一步明确,所有宗教事务包括涉及宗教的重要政策、重大活动、重要工作,都必须有宗教部门的参与,必须征求宗教部门的意见,有的要经宗教部门审批。宗教部门作为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职能部门,应当切实负起责任。统战部门是党委主管统战工作包括民族、宗教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宗教事务的管理中负有重要责任,应当与政府宗教部门一起,共同做好管理工作。我们强调归口管理,并不意味着其他部门在宗教事务的管理方面就无事可做了,恰恰相反,其他部门不仅有事可做,而且也负有重要责任。应当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归口管理、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工作目标和方向,划分职责范围,按照规范化、系统化管理的要求,对宗教事务实施综合治理。

(四)对年轻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是决定我国宗教未来面貌的战略问题,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同任何政党、集团、阶级和阶层一样,宗教团体领导人的个人素质对宗教的发展变化具有重要影响。由什么样的人来领导和掌握宗教,直接关系到我国宗教的现在和未来。培养一支爱国爱教、团结进步的高素质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途径。这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跨世纪工程,必须给予高度重视。从甘肃情况看,宗教教职人员队伍正在实现新老交替,在有的宗教中,这种过程已经大体完成,而少数宗教中又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教职人员青黄不接、后继乏人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成长起来的年轻教职人员,尽管他们在宗教学识等方面具备了接班的基本条件,但不能在政治上完全接班,不能担负起我国宗教在跨世纪征途上健康发展的历史重任。基于这种现实,在教职人员队伍的培养上,应当本着“巩固老一辈、培养新一代”的原则,在不断巩固和发展党同老一辈宗教界人士爱国统一战线的同时,把工作重点适时转移到培养高素质的年轻教职人员队伍上来,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当前主要应当研究两个根本性的问题:一是传统宗教教育制度的改革问题。就现实而言,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宗教活动场所仍然是主渠道,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应当坚持宗教界自我培养为主的方针。但是,这种培养只注重宗教知识的灌输,在教学方式、手段上也有不足,其局限性显而易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传统的宗教教育制度进行改革。这种改革,应当侧重于教学内容的重新厘定,即在以灌输宗教学识为主的前提下,注重政治思想方面的教育,逐步创造条件,开设时事政治和宗教政策、法规课程,并开展扫盲教育和现代科学技术的普及教育。应当建立具有现代意义的毕业考试制度和定期考核制度,即对即将毕业的学员进行宗教学识、政策水平等方面的口试或笔试,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凭证行教;对现任教职人员则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者取消教职人员资格。同时,还应当在教学方式、教学手段上作适当改革,使之逐步适应现代教育的要求。通过这种改革,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寺院宗教教育体系,实现传统的宗教教育制度向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宗教教育制度的转变,逐步与现代社会相适应。这项改革,应当在与宗教界人士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政策,区别不同宗教的情况,先行试点,逐步实施。另一个是宗教院校的办学方向问题。对现有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是培养高素质年轻宗教教职人员的题中应有之义,各级宗教院校应当也可以在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我们认为,宗教院校的办学宗旨,应当从过去的长期培养为主,逐步向长期培养与中短期培训结合过渡,把对现有教职人员的政治培养作为主攻方向,使这些人员在宗教院校起码能轮训一遍。

要通过一定形式的教学改革,使宗教院校成为培训教职人员的基地,成为教职人员进一步深造的“党校”。除了以上两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外,还应当在进一步统一认识、做好对年轻教职人员的政治安排、加强对年轻教职人员的管理等方面做出进一步努力。通过这些努力,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的培养机制,使一批又一批年轻教职人员尽快成长起来,不仅在宗教上同时也在政治上接过老一辈的班,顺利实现新老交替,平稳过渡,从而保证我国宗教在新的世纪的领导权牢牢地掌握在爱国爱教的宗教界人士手中,保证我国宗教在21世纪得到健康发展。

说明:

本文作于1997年10月1日至3日,是应当时我部主管政策理论研究工作的副部长要求,为参加当年全国统战理论研究优秀成果评奖而作。文稿完成后交本部研究室确定署名,以“杨进智(时任甘肃省委统战部副部长)、马虎成”名义上报并发表。

本文获1997年度全国统战理论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

关于甘肃省中青年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情况的调查报告

培养一支爱国爱教、团结进步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是关系我国宗教现在和未来面貌的重要战略问题。在世纪之交,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年轻宗教教职人员队伍,顺利实现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的新老交替和平稳过渡,对于在下个世纪保持我们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权,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保证我国宗教以崭新的面貌进入21世纪并得到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中青年教职人员队伍的建设目前尚处在起步阶段,其现实状况与实际需要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建立一套适应时代发展、符合宗教特点、具有中国特色的年轻宗教教职人员培养模式巳迫在眉睫。基于这样的认识,1998年,我们对甘肃省中青年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的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中青年教职人员队伍现状定量分析

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以从事宗教活动为职业的人员,其基本特征就是以从事宗教活动为谋生的手段。本报告所指的中青年教职人员是45岁以下的,包括佛教的比丘、比丘尼、活佛、僧尼,道教的乾道、坤道,伊斯兰教的阿匍、满拉,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女、修士,基督教的主教、牧师、长老、副牧师、传道员。

(一)数量构成分析

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有各类宗教教职人员22,832人,占全省信教总人口的1.9%弱,基本满足了信教群众过正常宗教生活的需要。其中中青年教职人员15,770人,占教职人员总数的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