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第2章中,我努力界定一个政体公民,至少是大部分成员的几个行为特性,为了说明古典自由秩序会出现并能行之有效。我给自由秩序下了一个粗略的定义,是指通过宪政民主的政治组织和市场制度安排的经济组织,相对自由地实践政治抱负。
我特别注意了四个方面的属性:个人自主权、人际互动关系、基本的理解能力,以及最后一个方面,即志愿反对潜在敌人保卫秩序。在本章中,我想更深入讨论第2章中的内容,更细致地研究规范与评估各种态度,或者一系列态度,用经验事实描述个人行为,反对那些用现代“科学”揭示的所谓事实。我认为,自由民主秩序尤其依赖一套必要的规范前提,即这个秩序所需具备的成员的行为特性,这个前本章的更早版本提交到了2002年7月芬兰坦佩雷召开的坦佩雷俱乐部会议。
提必须是秩序的“核心”,可以说,这也是所有社会制度结构改革讨论的核心。
我至少应该回顾几百年来延续至今的论辩,这里指的是自柏拉图以来到亚当?斯密期间,关于人类在各个层面的,与社会、政治组织相关的潜在平等或不平等的争论。不过,正如之前已经说过的,我们关注的是检视并阅读确凿记录中反映的态度和立场,而不是这些记录本身的特殊之处。
在进一步讨论之前,有必要做一些准备工作,换言之,需要考虑“政治”因素。在对民主的规范前提展开讨论之前,我们必须意识到政治就是政治,与政治活动是否“民主”无关。在此,我只是假定政治是一种制度形式,个人能够通过这种形式实施联合或集体行动,而不是通过个别的私人行动来提高自身福利水平。我对政治的理解是,政治不是一个旨在发现独立于个人评价的“美好”或“真理”的过程。经年累月中涌现的幼稚的理想主义“政治理论”,终究难逃被彻底摒弃的命运。
如果理想主义的政治观被接受,如果真正这么做了,孜孜不倦地追求独立于人们价值创造之外的“美好”,那就没有什么民主结构之说了。在这样的体系中,必然会存在由“专家”主导追求“美好”的偏见。在这种柏拉图式的架构中不可能会有民主的立足之地。不过,假如确实不存在超越价值观,而人类又必须创立自己的价值观,又如何能够断定一部分人的价值观比其他人的更重要呢?从这一点来看,那么生而平等的前提就存在一些初始偏误,亚当?斯密正是在这个前提下构建其理论体系的。在接下来的讨论中,斯密偏误的生而平等前提就作为讨论的起点。
自主权
人能够自我治理吗?或者与孩童一样无法根据自己的利益做出决策?还有,很重要的是,人们真的希望能够自由选择吗?
我在较早的帕斯莫尔演讲(参见第2章)中分析过诸如此类的主要问题。在此我换个角度分析。就我们所了解的治理结构,在宪法改革与设计时,我们可以假定人们能够自我治理吗?也就是说,我们能够给“民主”一个真正的机会吗?或者,我们仅仅保留一个名义上的民主程序(开放的公民权、定期选举、议会代表制和公民投票权)?其实我们都知道这是自欺欺人的把戏,只不过是由这群所谓知道什么对大家最好的政客操纵、控制的体系罢了。
我的答案已经隐含在我问问题的方式上了。我们至少应该坦诚地面对自己,我们所说的“民主”,应该是指这样一种情形,政体成员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样的权力意味着,作为公民,能够有权集体做出最终决定,诸如如何治理以及政府应该做什么等,以个人或集体的形式做出决定。最终选择权在这个层面上,代表团变得无足轻重、可有可无。
不过,如果假定事实上人们不愿意拥有独立自主权。假如所有人,或至少很大一部分人愿意过着依附生活呢?喜欢听从或受制于其他人、组织,甚至是外部强制力,只因为他们能够提供生计与援助。进一步假定,人们确实无法做出最简单的选择,甚至事关自身福利的选择。
如果事实上人们并不知道自己到底想要什么呢?在这种情形下,倡导维护个人自主权的认知观点,无论是通过市场经济制度还是政治民主,都变得一钱不值、毫无意义。
正是在这种情形下,科学家连同哲学家必须首先直面现实,并有勇气进行我们所称谓的规范跨越,去追求可能实现的设想。这需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即人们在面对多种选择时有能力自主做出决定。人类面对现实会进行适应,虽然人们并非天生如天使般完美,但是能够拓展自身的行为能力,这超出现有科学对行为的评估。
这里所说的规范的跨越,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是真正对人类潜能的“信念的跨越”。如果不相信人类的自主权,包括所有社会互动网络中的成年人具备了这样的能力,那么民主作为政治秩序组织基本原则的主张就无从谈起。如果缺少了这一规范前提,那么由于存在不具备能力的一部分人,则首要任务就是正确区分潜在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即筛选出精英阶层。
当我们面对这里提出的问题时,西方福利民主制度暗含的矛盾显露无遗。普遍的选举权与所有人实际上有能力参与政治过程的规范假定是不一致的。而且与此同时,特别是近一个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平民百姓为了获得经济资助,变得完全或部分地依赖集体、国家。并且,那些安于依附状态的人没有感到什么不妥,并尽量避免改变现状。如何能相信这些人不会利用集体名义、利用政治转移手段盘剥他人呢?难道可行的民主就是利用这个体系去盘剥他人吗?
关键是那些依附于集体的成员并不清楚如何能够透过选举权的实施成功地完成对他人的盘剥。同样重要的是,那些在福利民主制转移过程中的净损失者并没有意识到自己遭受了蓄意盘剥。民主作为一种政治组织形式,如果被当作“分配冲突的政治”,终究是行不通的。
再一次地,应该将所观察到的、有时是幼稚的现实,与对观察到的现实的解读区分开来,不能混为一谈。有一个人们熟知的隐喻,关于半空的玻璃杯还是半满的玻璃杯的讨论。大多数福利民主制国家确实反映了不同群体的诉求,每个群体都寻求运用国家机关为自己谋求更大的利益。那么,如果打开天窗说亮话,福利民主制政治国家还可以有其他解读吗?
说到这一点,宪政的理解(constitutional understanding),或宪政思维方式(constitutional way of thinking)就很有必要了。否则,所观察到的这种转移过程如何能够被解读为是基本民主固有的政治交换的一部分呢?无论这种转移是否标榜为福利民主的财政运作,这种转移并没有明确写入宪法,只是有必要让人们(包括实际的净受益者和实际的净受损者)以为是符合宪法的。福利转移被认为类似于罗斯主义的观点,个人通常没有特别鉴定就按照初始状况对自己进行归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