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核技术发展较快,核电站也已起步,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和处置已成为公众关注的重要环境问题。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问题。国务院于1992年发布了《中国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环境政策》。
但仍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我国尚未编制出符合国情的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总体规划;废物放射源的最终处置问题尚未解决,中、低放射性废物处置场的建设处于起步阶段;部分煤炭开采和应用、化石燃料电厂运行、磷矿和某些较多放射性物质的伴生矿开采与综合利用所产生的大量含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尚未形成制度。
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和无害化处理的目标为:制定《中国含放射性物质废物管理的总体对策》,推动和强化放射性废物的安全与无害化管理,达到充分有效地利用有限资源、保护环境、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建设中、低放射性废物示范性处置场、高放射性废物中间贮存场以及核技术应用废物库;建立核电站放射性废物管理体系,实现核电站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定型化和标准化;建立中、低放射性废物跟踪检测和质量保证系统,使放射性废物得到有效监督管理。
为了达到以上目标,将采取以下行动:制定我国含放射性物质废物管理的总体对策,其主要内容包括对放射性废物现状及趋势进行分析,弄清放射性废物的数量与特征;建立和完善放射性废物的环境影响与公众健康危害评价方法及其相应的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提出总体对策和具体的管理与补救措施。
制定和完善我国放射性废物管理法规、标准和技术原则,包括制定《原子能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修订《辐射防护规定》;提出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及技术标准。
2000年前建成三个中、低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到2000年陆续增加3~4个,2000年确定高放射性废物处置技术方案,2000年前后开展基础研究,先建一个可回收的中间贮存场,再建成正式处置场;2000年前建成一批核技术应用废物暂存库,达到每省一库;2000年后陆续建立包括废物分类、减容、焚烧、固化设备的废物调制设施,实现核电站废物处理处置定型化和标准化;2000年前建立中、低放射性废物跟踪、检测和质量保证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