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是教师和学生以课程为中介而展开的活动,即教学活动。教学活动一般是以班级为单位进行的。在班级中,师生之间与学生之间的集合是规定性的、偶然的,并非基于个人的意愿选定。教师受过专门的训练,在学识上优于学生,故在教学中赋予教师权威。教师的领导地位是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的。课堂教学的构造包括教学主体、学习内容及人际关系。课堂教学中的人际关系不仅包括师生之间的人际互动关系,也包括学生之间的人际互动关系,课堂的秩序就是在教学过程中师生互动以及学生互动过程中得以体现的。
社会控制
课堂教学是在班级这种社会组织中进行的。班级是学校教育的基本单位。根据现代社会学理论,班级是一种社会组织。只要社会群体具有以下三个组织特征,便成为社会组织:(1)具有明确的组织目标;(2)具有严密的组织机构;(3)具有严格的组织规范。在通常情况下,班级具有上述三个特征,因此,班级也是一种社会组织。也有观点认为,教育社会学者为方便起见,常把学校当作一种社会组织,而把班级当作一种社会体系。从社会体系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来看,两者有共同的基本要素:即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人,必须有固定的关系与交互作用。两者的差别主要是社会组织强调要实现某些特殊目标或宗旨,而社会体系则泛指一般较具固定形式的角色关系,以此为探讨社会行为的基础。不可否认,班级是作为一个正式群体而存在的。与其他社会组织一样,班级有其特定的成员、特定的目标、特定的文化、特定的人际交往以及特定的功能。从功能论的观点来看,班级可以看做一个社会化的机构,当然也包含着个性化的功能。为了实现这种功能,班级中存在着多种目标,如由课程与教学大纲规范的教学目标,班级是实现这种目标的机构和主要场所。因此,班级不仅是一个微观的社会体系,同时也是一种社会组织。缺少班级三个要素(教师、学生和课程)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构成班级。只有人格主体的互动而不借助于课程,最多不过是一种非正式群体。师生之间借助于课程而不存在学生之间的互动时,则只是一种教育现象,不能称其为班级。
儿童一进入学校就被编入特定的班级,作为班级的一员接受指导。需要说明的是,不同层级的学校都设有班级,如大学、专科、高中、初中、小学乃至成人继续教育中的班级等。本书所涉及的班级主要是指义务教育阶段的班级。班级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势必存在相应的社会秩序。只要有秩序存在的地方,权力就维持着社会秩序及其内部的社会组织。权力是一切联合的后盾,并支撑着它的结构。没有权力就没有组织,没有权力,组织就会混乱不堪。组织必须在实现特定目标过程中确保成员的服从。因此,必须进行某种控制,即权力的运用。组织区别于其他一般非正式群体的一个特征,就是权力的明晰性。
一、何谓社会控制
权力和控制是两个相似的概念,权力和控制的目的都是服从。控制具有支配、调节、抑制、管理等含义,其本意是指人们对行为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调节、引导和管理的过程。社会控制作为一个十分重要的社会学术语,最早是由美国社会学家罗斯在他的《社会控制》一书中提出来的。按照罗斯的观点,社会控制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社会统治。它包括三类:(1)对于意志的控制;(2)对于情感的控制;(3)对于判断的控制。社会控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控制,是指社会组织体系运用社会规范,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手段和方式。对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及价值观念进行指导和约束,对各类社会关系进行调节和制约的过程。狭义的社会控制,是指对越轨者施加社会惩罚,以期使越轨者的行为回到行为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
二、社会控制的要素
人们都会普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个人在群体中的行为,与个人在独处时的行为是不相同的。在这一群体中与在另一群体中的行为也会有所差别。群体具有改变个人行为的特征或功能,与别人相处时所引起的行为,不同于这些人独处时所表现的行为。所有群体,无论是正式群体还是非正式群体,都具有一种影响个别成员的力量,并在一定程度上使各成员的行为标准化。这种力量以不同的程度存在于群体之中。当然,所有的群体都希望使其成员遵从群体所认同的目标和价值。不论是明显的还是隐蔽的控制力量,都产生影响个人行为的作用。个体之所以能够遵从集体的规范,乃是由于个体希望为集体所赞许和接纳。这种控制力量可能是外在的,也可能是隐蔽的、内在的,甚至于大多数个体成员也未必能够觉察到这种控制的存在,而且也未必发觉自己的行为在发生变化。不管这种控制是外在的还是内在的,其结果都是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群体成员对群体规范的遵从。如果群体成员背离群体规范,就可能遭到群体的排斥和谴责。
1.社会规范
规范实际上是为群体成员提供一个结构,它包括语言规范、社会角色规范以及道德规范。规范,一直被界说为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为集体成员所接受的行为规则。根据这个概念,尽管规范有必要为大多数成员所接受,但要被集体中的全部成员所接受却不是主要的。因为,对集体中的个人应做什么以及不应做什么,这在集体的所有成员中很难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见。
也有些人认为,规范是统辖集体中个人行为的规则。它表明了集体成员中普遍存在着的期望或一致性,从而为成员彼此之间划定了权利和义务的界限。任何有关规范的描述,都表明在对集体很重要的情境中,有关集体成员所期望的行为标准的概括化。并不是每一种行为,每一个情境都可以形成规范。规范只是在集体正式活动时才是重要的,而且规范就像一种行为评价量表,它能够衡量群体成员行为与群体期望的符合程度。规范表明了集体中的人们认为行为应当如何,或他们所期望的行为应当如何。规范并非行为本身。
可见,规范意味着对集体成员的行为控制,如果没有某种规定的行为规则,社会根本不能存在。同样,如果没有某种参照系来指导一个群体中每个成员的相互作用,这个群体也不能存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规范乃是群体内各个成员的行为调节器。
2.规范的特征
规范就是群体成员为了保持行为的某种一致性而建立的规则。当然,这种规则未必是明文规定的。如果群体中每个人在群体活动时各行其是,群体中便没有人能够预期其他成员的行为,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发生混乱。规范为预测别人的行为提供了基础和前提。根据规范,群体成员能预测其他成员的反应和行动,从而能够作出合适的反应。
班级中所形成的规范,是班集体对于一些问题所期望的行为标准的概括化。规范代表着有关的社会情境中个体行为模式的价值判断,是在个体成员之间相互作用过程中形成的。作为教师,他可以硬性规定一种规则或标准,如课堂上,学生必须把手放在自己的身后认真听讲。然而,这种强加的规则只有被学生视为正当,并被大多数学生接受并遵守时,才能变为规范。多数情况下,我们可以发现在群体中存在某种力量或机制,控制或影响着群体成员的行为。教师往往能够认识到这种情况的存在,但他们却不理解这种力量在指导、限制、影响着班级中学生的行为,因此也无法正确利用这种力量为自己的教学服务。
需要说明的是,集体并不是每一种情境都建立规范,只是在对集体中的成员有意义的活动中才会形成规范。就是说,即使是同一个班级,在不同的课堂上也会形成不同的规范。规范可以约束群体的每一个成员,也可以约束大多数成员。由于有的学生可能缺乏社会知觉,因而觉察不出集体所期望的行为。也可能有些人感觉不到集体的吸引力而拒绝集体的社会控制。
(1)规范的评价性质
规范的评价性质是规范的显著特性之一。主要是指规范所期望的行为或理想的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什么样的行为才是有价值的。规范一旦建立起来,它就为群体成员提供了一个行为乃至思想上的参照点,用以指导成员的行动、反应和志向。它有助于个人观察和判断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是“合适的”,什么是“不合适的”。规范的这一评价方面的特点,在于它们规定所期望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以及所期望行为的时间和地点。比如说,我们可以预期课堂上学生讲话的行为发生的情况,以及学生在什么情况下讲多少话才是合适的。在课堂讨论中,如果一个学生滔滔不绝地说个没完没了,将会受到教师的制止。如果一个学生经常一言不发也会受到教师的谴责。
(2)规范的定性维度
规范的定性维度实际上是指群体对所期望的行为的数量与性质,以及这种行为在何时何地发生的一种解释和说明。群体有时可能认为其成员的某一种行为要比其他行为好。如一个班集体可以控制那些被认为是适合于在课堂上讨论的问题,也可以禁止那些在课堂上大声喧哗的行为,尽管这些行为可能是在课堂以外经常发生的。这说明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同样一种行为,在什么时间和场合是合理的,在什么时间和场合是不合理的。另外,规范还规定了群体成员的行为程度。如果一个学生在课堂上做一个鬼脸,可能引起其他学生的笑声也可能对他的举动置之不理;如果一个学生在课堂上讲了一句带有侮辱性的语言,那么可能会激起学生的敌意。
规范的另一特征是赞许或反对的强度在一定的界限之内是变化着,这可称之为“可容忍行为的维度”。这一维度可能在范围上很有限。就是说,群体只容许群体成员在行为上很小的偏离,有时也可能很宽。由于规范不以相等的程度约束全体成员,所以规范行为的这一特性,表现为集体对其中各个成员行为的容忍限度。一个为群体所喜爱的成员,只要他的行为对群体造成的影响不大,群体就可能容许这个成员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偏离群体所希望的行为模式;而一个“边缘”成员群体却希望他要严格遵守群体规范;至于对一个根本不被接受的人,群体则会忽视,甚至对他的行为不加任何限制。群体对这些不被接受者的行为不存在任何期望,只要在某种程度上他们不干扰集体,就可以对他们的行为不闻不问。同时,如果某个成员的行为偏离到干扰了群体的正常活动时,即使是群体所喜欢的成员,群体也会立即采取行动,使这个成员的行为遵从群体的规范。
(3)规范的强度
在某些行为领域中,违法会受到严厉的惩罚。而在另一些行为领域中,不管个人如何行动,大家都好像不那么在意。涉及群体中极为重要的规范时,不论群体成员的行为结果是值得赞许的还是应该反对的,都会在群体中引起强烈的反应。群体对某一标准或信念越是重视,越是强烈地希望每个成员都能够严格遵守。这种强度的变化,根据成员认为这一行为领域在完成集体的目标上是否重要而定。群体成员所表现的情感的强度等级也随群体对成员所提供的满足程度而异,群体的吸引力越大,群体对成员是否服从规范的反应也就越强烈。在对群体无关紧要的行为领域中,或者在群体本身并不令人满意、比较缺乏吸引力时,由成员行为是否与行为规范一致所引起的赞许或反对在强度上就不会高。
如果一个学生对一个在课堂上有违纪行为的学生予以包庇,假如这一行为符合群体成员的期望,那么,他的行为将受到大家的赞赏。相反,如果他的这一行为破坏了群体的行为规范,他受到的将是排斥而不是赞赏。杰克逊提出,课堂里,学生如果不对赞许和反对表现出同样强烈的情感,课堂的气氛将受到很大的威胁。学生如果不对大家认为是恰当的或理想的行为给予赞许和认同,并以同样的方式和强度对不恰当的行为给予责难和惩罚,课堂生活基本上就会使个人受到威胁。
由此可见,规范有四个明显的特性或维度:
①定性维度:规定所期望行为的程度以及何时何地是适宜的。
②可容忍行为的维度:表明赞许或反对的程度在一定范围内的变化。
③规范在强度上的变化:这主要依赖于个体行为对群体的重要性。
④规范的评价维度:是指群体中理想的或期望的行为举止。
三、社会控制的特征
1.社会控制的普遍性
良好的社会秩序是社会协调发展的前提,而社会秩序的产生和维系则有赖于社会控制。正如美国早期社会学家白克斯所说的,“社会秩序,决不能偶然产生。既经产生,如无外力控制,亦不能维持;因个人常各寻私利,而盲然于社会利益”。因此,社会控制是任何社会维系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手段。社会控制的普遍性是指社会控制作为一种维系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机制,存在于任何社会、任何社会体系和组织之中,只不过控制的手段、程度和方式不同而已。现代社会里,越是正规化程度比较高的组织或群体,社会控制的手段和方法也日臻完善和严密,越来越趋向于制度化和规范化,在管理过程中越是难以体现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因素。这一点与课堂教学中的社会秩序存在很大的差别。
在课堂上,教师作为成人社会的代表,他所面对的是未成年人,因此教师不仅有向学生传授知识的义务,还有照顾学生的责任。师生之间的秩序尽管存在明文的规定,但现实之中发挥作用的秩序总是与明文规定的准则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也体现出课堂秩序的特殊性。
2.社会控制的强制性
社会控制的作用就是使社会组织的整体行为具有某种一致性,这样才能实现组织的群体目标。从这一点可以看出,社会控制是实现组织目标的手段和工具。任何社会组织都存在一定的组织目标,组织目标可能是惟一的,也可能是复合的目标体系。班级作为一种微观社会系统,势必存在自身的群体目标,而课堂教学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一种活动。为了使课堂教学得以顺利开展,学生的课堂行为必须符合课堂规范的要求,尽管课堂规范在实际发挥作用时,已经产生了某种形式的改变。当然,这种改变是师生之间先前持续“磋商”的结果,一旦学生的课堂行为超出了这一界限,就要受到教师的惩罚或控制。由此可见,教师的课堂控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3.社会控制的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