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基层工会日常工作手册
46529900000009

第9章 基层工会的民主管理工作(4)

(1)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

(2)新《公司法》对建立职工董事制度的规定。

①《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②《公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③《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④《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3)新《公司法》对建立职工监事制度的规定。

①《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②《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③《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的条件和人数比例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的条件。

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的基本条件是:

必须是本公司职工。能坚持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决策能力。

②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密切联系群众,能够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善于表达职工意愿,受到职工群众的信赖和拥护。

③具有现代企业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或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业务技术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有较强的参政议政和参与决策、实施监督的能力以及一定的协调沟通能力。

未担(兼)任工会主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人数比例。

董事会中职工董事与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人数和比例应在公司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职工董事的人数一般应占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人数较少的,其职工董事至少1人;职工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程序

(1)由公司工会提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公司党组织审核,并报告上级工会;没有党组织的公司可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审核。工会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董事的候选人,工会副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会议代表过半数选票方可当选。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并与其他内部董事、监事一同履行有关手续。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职责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其他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经常或定期深入到职工群众中听取意见和建议。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认真履行职责,代表职工行使权利,充分发表意见。

(3)职工董事在董事会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时,应如实反映职工要求,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要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

(4)职工监事要定期监督检查职工各项保险基金的提取、缴纳,以及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5)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补选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监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自任职之日起,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任期结束。任职期间,公司不得因履行职务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3)任期届满不再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职工代表,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4)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离职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空缺应当及时补选,空缺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罢免

职代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罢免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同时写明理由。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时,可以对其提出罢免案:

(1)职代会年度考核评价结果较差的。

(2)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与公司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3)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的。

(4)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为自己及他人从事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利益冲突行为的。

(5)无故、借故不出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或不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达一年以上的。

罢免案经职代会审议后,由职代会主席团体提请职代会全体会议表决;表决结果应当及时向与会的职工代表进行通报,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董事会、监事会中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待遇。

(2)在涉及职工利益问题上,如果职工董事有不同意见,有权要求董事会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或与工会充分协商后再做出决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充分尊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有关意见,凡涉及职工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决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不同意见的,董事会应当暂缓表决,监事会应及时介入。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调阅公司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有关会议。

(4)公司应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5)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6)《公司章程》或其他另有规定的权利。

(7)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和离任以后,企业不得以其履行职务的原因,解除其劳动合同或做不利其就业条件的岗位变动。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义务

(1)努力学习、掌握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2)及时了解企业管理和发展状况,树立全局思想。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时,既要符合党和国家政策规定,又要符合企业实际和职工利益,实现国家、企业、职工三方面利益的有机统一。

(3)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决策;在公司研究确定和考察公司管理人员时,要如实反映职代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

(4)向职代会负责,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接受职代会监督、质询和考核。

(5)模范执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和职代会的决议,维护经理的指挥管理权威,履行工作职责。

(6)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的其他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以权谋私。

加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制度建设

发挥职工代表在董事会、监事会中的作用,提高素质是基础,规范运作是前提,制度建设是保障。为此需建立以下制度: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依法准入制度。职工代表必须依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否则,应被视为无效,或不得称为职工董事、监事。有的地方为了在改制报批中符合上级要求,由有关部门指定某某人作为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有的企业在确定职工董事、监事时不是经过民主程序选举,而是由党政领导内定。这些错误做法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述职制度。为使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能做到真正的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必要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述职制度。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且还规定了责任追究制度,“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职工董事对董事会有关决议有不同意见,可将意见记录在案或提请复议。具体做法是:

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每年须向公司职代会述职,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②职工代表可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工作进行评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职工代表的质询做出答复。

③对个别职工董事、监事确实因某种原因不能胜任时,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可依法定程序,对职工董事或职工监事进行罢免或更换。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联系群众的制度。职工董事、监事要议事,首先必须“懂”事,既要全面了解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也要经常深入职工群众之中,做广泛深入细致的调查。只有倾听职工的呼声,掌握第一手材料,才能使参与决策和监督有理有据,做到参政参到点子上,议事议到关键处,也才能在参与决策和监督时充分反映职工的意见。具体做法是:

①建立职工群众接待日,或通过召开职工群众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征求和听取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②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联系箱,收集职工对公司发展及存在问题的改进建议。

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了解企业情况制度的做法

(1)公司和工会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全面了解、掌握公司各类情况提供必要条件。

(2)把有关生产经营的文件等发给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可以列席公司有关会议,并可到公司有关部门进行调研、巡视、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建立职工董事在董事会参与决策前的论证制度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方面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其表现主要是:对自己的职责不明了;对现代企业经营决策不熟悉;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要求领会不够,不能理直气壮地发表意见,履行职责。因此,应建立职工董事参与董事会重大决策前的论证制度,每次召开董事会之前,董事会应将会议有关文件发送给职工董事,职工董事在收到公司董事会议题和有关文件后,公司工会应牵头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协助职工董事对重要议题进行分析论证。

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培训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素质的高低决定了他们作用发挥的大小。应该说,所有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都有一个素质不断提高的过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要向股东会负责,更要向职代会负责,素质要求更高。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素质这个问题上,须克服一种倾向:以所谓职工素质低为由,忽视甚至变相剥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会议内外发表意见的权利。同时,要花大力气加强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为三个方面:一是现代企业管理知识;二是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三是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方面的知识。企业工会、职代会应采取一定形式和措施,定期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培训。具体做法是:

(1)公司工会应组织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公司人事部门可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安排有关专业培训。

(2)公司也可安排他们到生产计划部门、财务部门、劳动工资处、销售处、技术处等部门挂职锻炼,使他们较多地了解公司的资产和经营情况。

(3)公司工会可为他们购置专业书籍和订阅有关资料,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知识水平和参与决策的能力。

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权益保障制度的做法: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履行职责(含参加培训等)占用工作时间的,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待遇。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除因个人严重过失外,公司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或做出不利其就业条件的岗位变动。

8.职工董事、监事的工作程序和保障方法

职工董事、监事应围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议题,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广泛收集职工代表的反映。实行职工董事、监事工作报告制度。每次董事会、监事会后,由职工董事、监事向工会委员会通报情况。职工董事、监事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询问。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对职工董事、监事就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一次评议,并对做好职工董事、监事工作提出建议。职工董事、监事的更换要按照民主程序进行。对不称职或者有严重过失的职工董事、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罢免。职工董事、监事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职工董事、监事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董事、监事任职期间及不担任职工董事、监事后三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做出不利于其就业条件的岗位变动。上级工会应对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加强指导,加强对职工董事、监事的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参与管理的能力,依法维护职工董事、监事的权益。

9.组织开展职工持股活动的工作方法

职工持股(也称员工持股),俗称“金手铐”,起源于西方国家,经过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的迅速发展,已逐渐风行于西方企业界,成为一种有效的企业产权组织形式和工作参与形式。我国在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和企业民主管理多种实现形式过程中,也开始借鉴并尝试实施这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