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历史快餐.二世纪:两极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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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摩奴法典

印度《摩奴法典》——“人类的始祖”摩奴的著作。

一、《摩奴法典》简介

2世纪第三年(102年),东汉西域总督(都护)班超从西域卸甲归田,返回洛阳。班超在西域31年,执行汉初制定的和亲政策,平定了城郭诸国的内乱,对外抵御了强敌,人心向附,威信很高。西域各国和汉帝国之间的“丝绸之路”畅通无阻。各国助汉逐匈奴,使西域全部内属。自汉设置西域总督以来,前后担任此职者,无人能与班超的功绩相比。

《摩奴法典》因相传为“人类的始祖”摩奴所编而得名,是古印度婆罗门教的法律和法规的汇编,又称《摩奴法论》。实际上,是婆罗门教的祭司根据吠陀经与传统习惯而编成的。法典内容繁杂,大约编成于公元前2世纪至2世纪。传至今日的《摩奴法典》共12章,2684条。第一章讲述创世纪的神话;第二章至第六章论述婆罗门教徒的四住期的行为规范;第七章至第九章主要包括民法、刑法、婚姻制度、继承法;第十章是关于种姓的法律;第十一章是赎罪法;第十二章包括因果报应、轮回转世之说。其中,纯粹法律的篇幅约占全书的1/4。

法典的核心内容是宣扬种姓起源的神话,宣称婆罗门种姓为“一切创造物的主宰”,旨在维护印度种姓制度。法典论列各种姓的不同地位、权利和义务,规定依违种姓制度的奖惩。

《摩奴法典》对印度历史和社会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英国殖民者统治印度时仍把法典作为私法的典范继续援用。其影响远及缅甸、泰国、爪哇和巴厘等地。这部法典涉及面广、内容丰富,为研究古代印度历史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资料。

法典现存七八种9—18世纪的梵文注释本。西方学者曾发表一些译注本。其中有法国迭朗善的法译本,英国毕勒尔的英译本,俄国埃里曼诺维奇的俄译本,前苏联伊林的校订本。中国出版两种汉译本:马香雪从法译本转译的《摩奴法典》;蒋忠新从梵文原本译出的《摩奴法论》。

二、《摩奴法典》的内容

《摩奴法典》全书分12章,共2684条。

第一章,创世说。基本要点:(1)梵天创造宇宙万物,包括自然界和众生界;(2)万物皆由五大元素构成,指地、水、火、风、空五大元素;(3)众生的行为和品性是生主赋予的,种姓制度是梵天所定,并赐婆罗门为种姓之首;(4)由摩奴委托诸仙制定法律,确认种姓制度的合法性。(5)宇宙有兴衰、人间有善恶,均施行轮回制,所谓“法轮常转”。

第二章,法的定义和本源;再生人的圣礼和宗教义务;梵行期的法。基本要点:(1)法的定义是脱离爱与恨欲望的行为规范;(2)法的本源是全部吠陀,还有知吠陀者的传承和修养,善人的习俗和内在我即个体灵魂的满足;(3)再生人的圣礼和义务,再生人为高级种姓人,包括人教礼仪、诵经规则、义务;(4)梵行期的法,包括门徒资格、梵行者学习内容、方法和戒行。

第三章,家居期的法(一)。基本要点:(1)人生经过最少9年的戒行才能进入家居期,即准许成家立业;(2)确定种姓内婚制的原则,婚姻和禁止结婚的要件,以及八种结婚方式;(3)禁止以馈赠等形式的买卖婚姻;(4)家长的义务,主要是祭天祭祖,祭司的各种规则。

第四章,家居期的法(二)。基本要点:(1)家居期婆罗门所能从事的生计,除农业和商业之外,主要应从事对梵天的永常祭祀、教授吠陀和接受布施;(2)对婆罗门必须遵循的日常生活方式予以规定,以及处世、结交的各种规则;(3)婆罗门必须按照他的身分、所愿做的事情、按法律规定去献身;(4)婆罗门要经常独自在寂静处默想、祈祷对自己有益的东西,以求幸福。

第五章,家居期的法(三)。基本要点:(1)再生族的各种净法,包括净食法、遇丧清净法、什物清净法,以及犯戒时所受惩罚的规定;(2)关于妇女的法,规定女子必须幼年从父、成年从夫、夫死从子,不得享有自主地位;(3)妇女的义务是料理家务、侍候丈夫、老人和孩子;(4)妇女要保持贤妇的节操,应逆来顺受、意念清净、守节居贞、渴望着一夫之妻的无上功德直到死。这点同中国儒家宣扬的夫权主义、“三纲五常”那一套理论颇为相近。

第六章,林居期的法;遁世期的法。基本要点:(1)林居期的法,即当人垂老后进住森林以遁世消除罪垢而获得最高的归趣,所应尊奉的生活行为规范;(2)遁世期的法;(3)解脱之道;(4)弃吠陀者的修行术。

第七章,国王的法(—)。基本要点:(1)国王的产生、尊严和权威,国王掌握着神赐予的刑杖,它是三权的象征;(2)要求国王正确地、审慎地行使三权,依法治国,如不公正且荒淫昏庸会反被刑杖毁灭;(3)对国王的品德、行为予以约束;(4)国王应选择精通法律、经验丰富、出身门第高贵者为谋臣、宰臣、大臣、使臣、军事指挥官、税吏和监督官,形成国家统治机构;(5)国王应制定军事法、行政法、税法以及政治策略;(6)国王的例行公事:审理诉讼案件,与谋臣商议外交、内政与军事要务,并注意执行对被征服国的政策等。

第八章,国王的法(二)。基本要点:(1)司法制度,国王拥有最高司法权,国王立足适用永恒法来审理案件;当国王不能亲自审案时可委任一名博学的婆罗门与三名陪审官组成王室法庭;(2)规定审理案件的总原则及开庭的诉讼程序;(3)国王制定的18项法律:不偿还债务法、证据法、刑罚、典押和寄存法、出卖他人财物法、合伙事业法、不兑现布施法、不付工资法、违反协约法、雇佣争议法、边界争议法、言语伤人法、打人法、偷盗法、强盗法、奸污妇女法、五种刑事犯法以及其他法规;(4)对吠舍、首陀罗和奴隶的管理和统治的法律。

第九章,国王的法(三)。基本要点:(1)夫妇法,包括夫妇关系、子女法和离婚等项内容;(2)分家法,即继承法;(3)赌斗法;(4)刑罚施行的若干原则;(5)国家安全法,主要针对间谍、刺探的法律;(6)四种姓关系法。

第十章,杂种姓;四种姓的职业。基本要点:(1)论杂种姓,包括四种姓的关系、纯种姓,杂种姓的来源、地位、职业、居住区以及种姓地位的改变;(2)四种姓的职业;(3)财产来源和生计;(4)首陀罗的宗教地位。

第十一章,赎罪法。基本要点:(1)婆罗门进行祭司的责任和特权;(2)罪的分类;(3)各种罪专用的赎罪法;(4)修赎罪苦行的原则;(5)各种赎罪苦行的共同规则和特殊规则以及苦行的法力;(6)秘密罪过的赎罪法。

第十二章,行为的果报——转世与解脱。基本要点:(1)行为的果报,包括行为过失的种类和等级;(2)三制——制言语、制思想和制身体;(3)命的转世过程;(4)论三德,即喜、忧、暗;(5)罪人的命的转世;(6)求解脱的行为规范;(7)关于法的疑难问题,由吠陀学者会议负责解释和裁决。

最后一条说“诵读这一部由跋梨求讲述的《摩奴法典》,再生人就会永远成为有德之士,并且获得如意的归趣。”

三、《摩奴法典》的影响

以《摩奴法典》为大成的印度法体系,在南亚次大陆和东南亚广大地域有着深远的影响。凡信仰印度教或佛教的国家,都尊印度法为其本源。尽管自10世纪以来,阿拉伯帝国入侵亚洲,伊斯兰教随之传播开来,伊斯兰法也在一些地区占了统治地位,但是印度法的适用地区仍然存在。

18世纪中叶,英国殖民主义者进入该地区,普通法开始传入,但是这种法律开始只适用于“东印度公司”所辖地区并带有属人主义特色,即英籍人员和公司雇员或所辖部门的人员适用之。随后英国殖民势力不断扩大,在一些中心城市和沿海诸邦普通法的适用效力得以不断渗透和扩延。然而,在印度内陆诸邦,以及缅甸、斯里兰卡、泰国、柬埔寨和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和地区,印度法被作为“私法”方面的规范,仍得以保留和援用,从而形成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印度法系。西方学者对于接受印度文化,包括宗教、文学、艺术和法律影响的地区和国家,统称为“印度化”国家,就法律制度而言,称为“印度法系的世界”。

西方的伟大国家——罗马在2世纪是最光辉的,罗马公民度过了幸福而甜蜜的时光。如同中国的皇帝秦始皇一样,罗马皇帝也颁布了许多一体化措施。罗马世界开始步入稳定的全面发展时期,罗马帝国的疆界也在这个世纪达到了颠峰时期。当然,这个世纪罗马帝国也对外发动战争,尤其是第二次犹太战争,导致犹太人向全世界流散。

——西方概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