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马克思人的解放理论与马克思历史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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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人的解放的历史发展形态(4)

马克思分析说:“很清楚,只要社会建立在阶级对抗的基础上,即一方面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占统治地位,另一方面被剥夺了生产条件所有权的无产者不得不劳动,不得不以自己的劳动来养活自己和他们的主人,那么,一切统治阶级在一定范围内都实行这种强制,例如,这种强制在奴隶制条件下比雇佣劳动条件下更直接得多,因而都迫使劳动超过单纯身体的需要为它所确定的界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21页。。只要生产资料不属于劳动者本人所有,作为劳动者由于他失去了生产条件,为了生存下去而不得不被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压迫着、统治着,只是在不同的私有制下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形式有所不同而已。在奴隶制社会中,奴隶受超经济强权统治,奴隶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全归奴隶主掌控,因此与工人是通过自己的劳动养活自己相比,“奴隶由别人维持生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22页。,而奴隶主维持奴隶的生活是为了强制奴隶能够继续劳动。

其次劳动者仍然“直接属于生产资料之列”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782页。。尽管生产力较之于原始共同体有了发展,人不再是单一的食物采集者,而是生产者,但生产力仍然很低下,以致劳动者仍然是作为生产条件而存在,“劳动本身,无论是奴隶形式的,还是农奴形式的,都被作为生成的无机条件与其他自然物列为一类,即与牲畜并列,或者是土地的附属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81页。。实质上,劳动者是被作为生产工具来看待的,可见“在奴隶制关系下,劳动者只不过是活的工作机,因而对别人来说具有价值”《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57页。。因此,劳动者的劳动已经不属于他自己了,奴隶的劳动是在鞭子下进行的,鞭子下所能产生的劳动强度取决于“能否充分推动他提供劳动来抵偿这些生活资料,这取决于他天生的素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22页。。这种靠外部强制而产生的生产效率比资本关系所产生的效率要低。

在奴隶制社会中,形成的自然经济是以人为基础的,以奴隶主庄园为主要生产单位,具有自我封闭性。所以在这些派生的共同体形式中,人对人的依赖关系依然是第一位的。由于“在奴隶制度下,这是以粗暴的方式实现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80页。,在这种经济结构中,不仅土地这个劳动资料被奴隶主掌握,而且作为主体和客体合二为一的生产工具——人本身也被奴隶主掌握,因此能够形成“奴隶主压迫奴隶”的阶级关系。这样,奴隶制社会其法律制度也必然要确认对奴隶的人身占有、奴隶主可以任意处置奴隶,包括杀戮和殉葬。为了维护奴隶对奴隶主的人身依附和绝对屈从,这些制度就必然成为奴隶制社会秩序的最基本内容。

马克思认为“奴隶制在这里既不破坏劳动的条件,也不改变本质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86页。,奴隶制并没有像资本关系那样从根本上破坏了共同体。随着劳动生产力提高,从而会产生新的劳动方式,新的劳动结合,这样就会破坏原始共同体的经济条件。“在再生产的行为本身中,不但客观条件改变着,例如乡村变为城市,荒野变为开垦地等等,而且生产者也改变着,炼出新的品质,通过生产而发展和改造着自身,造成新的力量和新的观念,造成新的交往方式,新的需要和新的语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87页。尽管从共同体层面来看,它们都属于同一类型,但它们之间还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就表现在,后来的社会形式是对在它之前的社会形式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这些方面:

首先,奴隶制社会形式的共同体像原始共同体一样具有自然联系的特点,但二者之间存在着差异。即使在原始共同体中存在着剩余劳动,那也是不可能出现一个人无偿地占有另一个人的剩余劳动的情况。无偿占有他人剩余劳动的情形是在什么条件下产生的呢?马克思说:“只有当人类通过劳动摆脱了最初的动物状态,从而他们的劳动本身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社会化的时候,一个人的剩余劳动成为另一个人的生存条件的关系才能出现。”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559页。

我们知道,原始共同体除了纯粹血缘联系之外“单个人之间没有联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11页。;而奴隶制社会形式和封建农奴制社会形式是“以自然血缘关系和统治从属关系为基础的地方性联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11页。。正是这种“地方性联系”的差异反映了奴隶制社会形式和封建农奴制社会形式已经打破了纯粹的血缘自然联系。这种“地方性联系”就是人们劳动关系的地方性表现,在这个地方范围内,劳动的社会化就表现在地方联系之中。因此,“地方性联系”是从自然联系过渡到社会联系的中间环节,是人的解放所必不可少的中介环节。它们通过强权统治打破了人与人之间的纯粹血缘联系,扩大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开始了地域性的联系。

其次,共同体的目的也没有改变,是以获得使用价值为主要目的,但由于共同体变成了奴隶主庄园,因此,劳动变成了强制劳动。而财富对于奴隶主来说,就只有享乐的意义。马克思作了这样的分析:“与直接的强制劳动相对立的财富不是资本,而是统治关系,因而在直接的强制劳动的基础上再生产出来的也只是这种统治关系,对这种关系来说,财富本身只有享乐的意义,而没有作为财富本身的意义,因而这种关系决不能创造出普遍的产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87页。这也表明这种共同体的生产仍然具有狭隘性,因为使用价值总是具有特殊性、具体性,不像价值那样具有抽象的特点而使财富获得了普遍性的意义。因此这种狭隘性仍不过是人与自然界关系的狭隘性的表现而已。但是不管怎么样,较之于原始共同体,它在生产力方面是有进步的。这种进步性表现在这些方面:首先生活资料是人通过他自己的劳动生产出来的。其次财富的增加和丰富意味着生产力的提高。再次劳动者成了可以买卖的财富。

实质上,在原始共同体中,只有通过抽象分析才可能有关劳动者是生产条件的这种认识,而在奴隶制社会形式下,这已经变得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了。正是因为劳动者是能动的生产条件,所以奴隶才有价值,因此才会在奴隶主之间进行奴隶买卖。但奴隶主买卖的不是奴隶的劳动力而是奴隶本身。马克思认为:“奴隶不是把他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奴隶主,正如耕牛不是向农民卖工一样。奴隶连同自己的劳动力一次而永远地卖给奴隶的所有者了。奴隶是商品,可以从一个所有者手里转到另一个所有者手里。奴隶本身是商品,但劳动力却不是他的商品。农奴只出卖自己的一部分劳动力,不是他从土地所有者方面领得报酬,相反,是土地所有者从他那里收取贡赋。农奴是土地的附属品,替土地所有者生产果实。”《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35—336页。

在封建社会,形成的自然经济是以土地为基础,农业与手工业结合,以家庭为生产单位,具有分散性、孤立性、自我封闭性,以满足自身需要为主的经济形式。马克思以中世纪的欧洲为例说明了封建社会中人对人的依赖关系,农奴和领主、陪臣和诸侯、俗人和牧师都是相互依赖的。马克思认为:“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的基础上的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但是正因为人身依附关系构成该社会的基础,劳动和产品也就用不着采取与它们的实际存在不同的虚幻形式。它们作为劳役和实物贡赋而进入社会机构之中。在这里,劳动的自然形式,劳动的特殊性是劳动的直接社会形式,而不是像在商品生产基础上那样,劳动的共性是劳动的直接社会形式。徭役劳动同生产商品的劳动一样,是用时间来计量的,但是每一个农奴都知道,他为主人服役而耗费的,是他本人的一定量的劳动力。缴纳给牧师的什一税,是比牧师的祝福更加清楚的。所以,无论我们怎样判断中世纪人们在相互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人们在劳动中的社会关系始终表现为他们本身之间的个人的关系,而没有披上物之间即劳动产品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外衣。”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94页。

在封建社会,地主阶级占有全部或绝大部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以租税、徭役等形式对农奴进行超经济的剥削。因此,封建道德及其政治制度都是为此服务的。在政治上建立起高度集权的专制统治和一整套等级森严的制度;维护专制王权,刑罚严酷。农奴虽然比奴隶有了一定的人身自由和平等人格,但他们仍然依附他人存在,仍然处于社会底层。维护封建的宗法等级关系是封建社会最基本的秩序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以忠君孝亲作为封建社会道德的基本规范。由于人本身是生产工具,显而易见的是在生产活动中男人的生产效益要大于女人,因而封建社会同奴隶制社会一样自然形成了男尊女卑、轻视体力劳动的道德观念。

因此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社会关系主要表现为“人的限制即个人受他人限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14页。。社会规则主要是围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进行的,而很少是针对人与物的关系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针对人与物的关系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则是在人类社会第二大形式中发生的事情。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没有实现劳动的“平等和自由所要求的生产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00页。,因为“古代世界的基础是直接的强制劳动;当时共同体就建立在这种强制劳动的现成的基础上;作为中世纪的基础的劳动,本身是一种特权,是尚处在特殊化状态的劳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00页。

马克思这样论述了私有制的发展:“私有制,就它在劳动的范围内同劳动相对立来说,是从积累的必然性中发展起来的。起初它大部分仍旧保存着共同体的形式,但是在以后的发展中越来越接近私有制的现代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27页。。也就是说私有制的发展是人的自主活动和人的自主活动形式之间的辩证运动决定的。私有制只有靠强制劳动才能存在下去,但由于强制的方式不同,私有制的表现也有所不同,直接的强制劳动就是奴隶制社会,间接的强制劳动就是资本主义社会,介于两者之间的则是封建社会。

§§§第二节物的依赖关系的异化社会形式

物的依赖关系是社会形式发展的第二个阶段,这个阶段对应的是资本主义社会,我们已经在第七章《资本生产和人的解放》中从资本生产的实质、资本关系、资本生产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促进作用、资本生产对社会关系发展的促进作用以及资本生产的内在不可克服的矛盾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探讨。因此,这里我们将只在资本主义社会是如何产生以及物的依赖关系的实质等方面进行讨论。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随着人与自然界之间交往的发展,随着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发展,特别是随着交换的发展,自然经济逐渐瓦解并被商品经济所取代。商品交换“使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并使之解体”《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89页。,也逐步把人从族群中解放出来了。因此,“这种18世纪的个人”是“封建社会形式解体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2—25页。,这种独立的个人不是历史的起点,而是历史发展的结果。马克思论道:“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只有到十八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来说,才只是表现为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但是,产生这种孤立个人的观点的时代,正是具有迄今为止最发达的社会关系(从这种观点看来是一般关系)的时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