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域,又称公海,是指各沿海国管辖范围以外的广大海洋。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六十八条指出:公海部分的规定适用于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国际海底区域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公海的环境保护
2000年北半球第一个公海自然保护区最近在地中海建立。这一自然保护区将为鲸和海豚等海洋濒危物种提供良好的保护。
意大利、摩纳哥和法国达成协议,决定在三国共有海域和公海建立保护区。这一保护区位于地中海西北,面积为8.4万平方千米,相当于瑞士国土面积的2倍。
根据协议,这三个国家将协调对该海域的监管,并加强对保护区内污染源的控制。
在这一海域的海洋生物都将得到更好地保护,将对污染和噪声采取更严格的防范措施,对捕鱼业的规定也会更严厉,特别是要禁止使用拖网。
意大利环境部长·爱多·伦奇说:“我们不会在保护区海域内设立特别的围栏或界标。我们只想让人们在利用这一海域时有这样一种意识,那就是,这里有一些价值非凡的东西,我们有责任对其进行保护。”
这一海洋保护区所在海域是众多小型和大型鲸类以及海豚的主要捕食区,它们的密度比地中海其他海域要高2~4倍。
2004年6月,环保组织敦促联合国禁止在国际海域的水底拖网捕鱼,认为这种行为是公海上最具破坏性的捕鱼方式。
渔船在进行水底拖网捕鱼时,会沿着极深海洋底部靠近海底山(水下的山峰)的地方拖曳巨大的渔网,将沿途的珊瑚、海绵和其他深海生物栖息地毁坏殆尽。
深海保护联盟表示,由于大多数海底山都在国家法律的管辖围之外,因此这种捕鱼方式在全球广阔的公海上完全不受规约。
提出此项要求的环保组织包括:自然资源保护协会、绿色和平组织、世界自然资源保护联盟、保护国际和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
渔业专家詹尼表示,最近可取得的数据显示,丹麦、爱沙尼亚、冰岛、日本、拉脱维亚、纽西兰(新西兰)、挪威、葡萄牙、俄罗斯和西班牙等11国光在2001年就占据了全部公海水底拖网捕鱼量的95%。
2004年9月世界野生动物基金组织(WWF)与华轮威尔森航运公司签订3年协议,共同促进公海保护。
该协议也将加强WWF全球海洋计划在公海保护方面以及在挪威濒危海洋工程方面的工作。据WWF称,华轮威尔森航运公司将帮助组织改善公海管理,建立和发展行之有效的保护方案,例如公海海洋保护区域。
WWF公海保护策略包括降低违法、违规、未报(IUU)捕捞对海洋造成的不利影响,发展管理全球金枪鱼捕捞渔船的最佳方法,降低海洋物种如海龟、海豚和鲨鱼的副渔捕捞水平。
WWF全球海洋工程主任Simon Cripps说,这次WWF协议对保护海洋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有效保护深海资源免受拖网捕捞威胁。
国际海底区域的环境保护
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即国家领土、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以外的海底及其底土。国际海底区域是《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的国际法概念和海洋区域。“区域”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其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区域”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对“区域”或其任何部分主张主权或行使主权权利,任何人不能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各国都可以为和平的目的加以利用。“区域”内的活动应为全体人类的利益而进行。“区域”内一切资源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加以管理。
1.区域应不加歧视地开放给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专为和平目的利用。
2.各国在区域的活动应符合《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并符合《联合国宪章》及其他国际法规则。
3.对于在区域内未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害,行为者应承担国际赔偿责任。
4.区域内的活动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并应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区域内的活动还应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5.区域内的科学研究应专为和平目的,并且为全人类的利益服务。区域内的活动应切实保护海洋环境。
6.区域内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文物,应为全人类的利益予以保存或处置,但应特别顾及来源国,或文化上的发源国,或历史和考古上的来源国的优先权利。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区域”部分)和1994年《关于执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国际海底开发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海底管理局组织和控制区域内的活动,特别是区域内的资源的开发活动。海底局包括由全体缔约国组成的大会、36个国家组成的理事会、负责开发生产活动的企业部和秘书处四个主要机构。
南极地区的环境保护
壮美的南极大陆从1958年6月起,阿根廷、澳大利亚、南非、美国等12国代表经过60多次会议,在1959年12月1日签署了《南极条约》(1961年6月23日生效)。此后,南极条约协商国又于1964年签订了《保护南极动植物议定措施》,1972年签订了《南极海豹保护公约》,1980年签订了《南极生物资源保护公约》。1988年6月通过了《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的最后文件,该公约在向各协商国开放签字之时,由于《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的通过而中止。但由于南极条约环保议定书中的很多条款系直接引自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因此,《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仍被视为可引为参考的重要法律文件。1991年10月在马德里通过了《南极环境保护议定书》和“南极环境评估”、“南极动植物保护”、“南极废物处理与管理”、“防止海洋污染”和“南极特别保护区”5个附件,并于10月4日公开签字,在所有协商国批准后生效。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议定书1991年6月23日在马德里通过,并于当年10月4日开放签署,1998年1月14日生效。该议定书旨在保护南极自然生态。议定书规定,严格禁止“侵犯南极自然环境”,严格“控制”其他大陆的来访者,严格禁止向南极海域倾倒废物,以免造成对该水域的污染。议定书还规定禁止在南极地区开发石油资源和矿产资源。26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对南极生态保护承担严格的义务,其中也包括中国。南极科考船
南极是地球上被开发、未被污染的洁净大陆,蕴藏着无数的科学之谜和信息。南极科考在地球环境气候、天文学、地质学、生物学等科学领域占有重要地位;南极是地球的共同财富,其蕴藏的丰富资源和能源,对于科考国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南极科考领域的不断纵深发展,对于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激励民族精神,展示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的社会和政治意义。
中国参与南极科考,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参与南极科学考察的意义尤显重大。早在1983年8月,中国就加入《南极条约》。1984年6月,中国成立了第一支南极考察队。1985年2月,中国在南极洲乔治岛上建立了中国南极长城考察站,同年10月7日中国又获得《南极条约》协商国资格。1989年2月26日,中国科学工作者又在南极圈内的普里兹湾建立了中国南极中山考察站。此次南极科考DOME-A建站,显示了中国南极科考具备了从南极边缘向大陆纵深拓展的能力,标志着中国正在由极地考察大国向极地考察强国方向迈进,也是中国于第4个国际极地年期间在人类极地考察史上留下的宝贵物质财富。建站对于提升中国在南极的科考水平、推动南极国际合作、保护南极环境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荒野价值的南极格罗夫山地区哈丁山,是我国独立提出并获得批准的第一个“南极特别保护区”。在2009年11月11日启程的我国第26次南极科学考察活动中,我国科考队员在格罗夫山地区开展一系列科学考察,同时进行环境管理和保护,这是我国首次在“南极特别保护区”履行环境管理与保护义务。
总面积约1400万平方千米的南极洲,是世界上最大、最质朴的一个荒野大陆,同时也是唯一的一个主权归属未定的大陆,设立“特别保护区”是各国管理南极事务、切实保护南极环境的一种特殊方式。截至目前,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已批准设立了70多个南极特别保护区和7个特别管理区,保护区总面积超过3000平方千米。
国家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表示,南极特别保护区的建设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个国家在南极科学的研究水准,同时也提升了一个国家在国际南极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在2008年召开的第31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上,我国提出的格罗夫山哈丁山南极特别保护区管理计划获得会议批准,成为我国设立的第一个南极特别保护区。保护区位于格罗夫山中部的哈丁山一带,长约12千米,宽约10千米,呈不规则四边形,岛链状分布的冰原岛峰构成的山脊纵谷地貌,保留着冰盖表面升降遗迹,分布着自然界罕见的、极易被破坏的典型冰蚀地貌与风蚀地貌,这些冰川地质现象既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又有罕见的荒野价值和美学价值。
2008年12月1日,《南极条约》签署50周年。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为此发表的录像致词中指出,《南极条约》的通过是国际合作的典范,他鼓励各国为保护南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挑战继续加强合作。
潘基文表示,《南极条约》诞生半个世纪以来,新的挑战不断涌现,非法捕捞、旅游业的不利影响、商业生物勘探等活动都对南极脆弱的生态系统构成威胁,而最严重的威胁当属气候变化。
潘基文指出,要应对气候变化等挑战,就需要加强国际合作,这种合作并不局限于《南极条约》缔约国之间,而应涵盖整个国际社会。他敦促所有相关方为保护南极、促进科学研究以及人类进步而共同努力。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在联合国的历史上,至今为止,一共举行过3次海洋法会议。第1次是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2次是1960年3月17日至4月26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3次从1973年12月3日开始,先后开了11次共15次会议,直至1982年4月30日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该《公约》共分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有446条。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等。
按照该《公约》规定,《公约》应在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1年生效。从太平洋岛国斐济第一个批准该《公约》,到1993年11月16日圭亚那交付批准书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就意味着该《公约》到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该《公约》,是世界上第93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