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中学正值期末复习迎考。一天晚自习时,初二女生李某到教务处找刘主任,哭诉数学教师、班主任庄某打她。刘主任问李某班主任为何打她,李某说庄要带她到寝室帮助她复习数学,她不去,所以挨打。刘主任听了,心中暗惊,因为学校领导三番五次宣布不准带女学生到寝室单独辅导,这是一条纪律,庄某为何充耳不闻,故意违反规定?刘主任想到这里,遂问李某:“庄以前带你去他的寝室单独辅导过吗?”李某见问,更是泣不成声,只说:“庄老师坏,不是人!”刘主任知有隐情,不便细问,遂嘱她不要害怕,也不要声张,回去后把庄以前带她去寝室的有关情况如实写出书面材料交来,并强调一定要实事求是,不缩小,更不可夸大或胡编。刘又将此情况立即报告校长,引起校长的高度重视。李某的材料写好交来,果然有被庄某以辅导为名带往寝室数次强奸的事实。这时庄某已知学校正在了解有关案情,十分惊慌,但当学校领导找其谈话时,他却矢口否认强奸犯罪事实。暗地里,庄某又托人向学校领导说情,要求不再深追此事。学校领导不为所动,为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下决心揭露和惩治师德败坏的犯罪分子。他们将此案及时向公安部门和县教育局做了汇报。经县公安局调查取证,确认庄某诱骗、强奸女生李某属实。最后,庄某终被逮捕法办,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
案例分析:
1.类似本案例的事件虽然在实际生活中是极少数,但这极少数借师生关系,对女生进行性骚扰乃至强奸的师德败坏的犯罪分子,产生的影响却是极为恶劣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不具有奸淫目的,只是猥亵、调戏女生的,应视为流氓行为,情节严重的,为流氓活动罪。
2.利用师生关系,猥亵、调戏、强奸女生的行为显然是极少数的。但是,女生往往为了自身名誉不愿揭露,不敢斗争。因此,这类问题不容易暴露。有的学校发现这类问题,处理也十分谨慎。你认为,学校应当如何严加防范可能发生的这类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又如何及时发现,妥善处理呢?
(转引自《教师职业道德案例分析》)
十七、小李失学谁之罪
小李,男,12岁,小学五年级学生,曾留级,原在城北小学读书。暑假,小李家因城市规划拆迁至实验小学附近,全家户口随即由公安局统一迁到实验小学学区范围内。放假时,城北小学教导处将转学证开给小李,开学时,小李在父母陪同下满心欢喜来到实验小学教导处办理插班手续。实验小学在县城内声誉极高,学额爆满,教导主任以无法接纳为由将小李拒之门外。小李回到城北小学,城北小学也不予接收,理由是户口不在城北小学学区,转学证已开出,学籍已不再保留。开学已3天,小李在两所学校之间被推来推去。小李父母到当地教委反映,教委找实验小学领导,该领导两手一摊说,上级规定实验小学不得超过每班45人,现在每班已经60人,再收无法安排课桌,也不符合教学卫生要求。教委再找城北小学,城北小学振振有词:《义务教育法》规定“就近入学”,实验小学没有理由不收。一个星期过去了,小李还没有地方上课,这是谁的过错?
案例分析:
本案例反映的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就学问题。《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也规定:“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因此,合理设置学校,让适龄儿童就近入学是地方政府应尽的法律义务。另外《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对照上述条款,小李应在何校就学?依法说明其理由。
(资料来源:满洲里教研培训中心)
十八、这些孩子真是傻子吗
1994年11月6日上午,一位中年女子来到某区司法部门,伤心地说:“我的女儿刚进小学读书没几天,老师就唤我去了5次,每次都说我女儿智力有问题,要我陪女儿去做智商测验,她还多次下令要女儿辍学回家,待测验结论出来后,再做是否同意入学的决定。我女儿生性内向,就说她是傻子,这叫我到哪里去申辩啊……”说着伤心地哭了。
笔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今秋开学不久,类似学校通知新生家长做“智商测验”的事件已不止一次。家住老西门附近的一位刘姓家长反映:她的女儿从小娇生惯养,并由外祖父母领管,因女儿未进过托儿所和幼儿园,刚进校后,对学校生活感到既新鲜又陌生,有着一种难以言表的好奇感,加上女儿生性文静,不喜欢与同学说话或开玩笑,班主任老师见她整日闷声不响,就对家长说:“我看你女儿的脑子不太灵活,你最好带她去做一次测试。”该生家长起初并不知道“测试”的涵义,后来得知老师所说的“测试”指的是“智力测试”,气得这位家长当即揪起班主任老师的衣领,要跟他到有关部门去评理。随后,这位家长还专门聘请律师,为其代拟诉状,声称校方以莫须有的猜测侵犯了女儿的名誉权,要法院判令校方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值得一提的是,现在不少小学一旦发现新生“不合群”、“回答问题迟钝”或者“测试成绩不佳”等,就要让家长带孩子测试智商,引起家长的极大不满。
(马传荣:满洲里教研培训中心)
十九、学生偷盗,为何不能开除
某中学教导主任张老师家住在校内,星期天和妻子一起探望丈人外出,回来后发现家中被盗。小偷翻窗而入,窃去现金800余元、戒指一枚。派出所调查不久即破案——此乃家住学校附近的初一学生王某所为。
提起王某,学校教师和领导无一不知:该生自进中学后经常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小青年混在一起,屡屡违反校纪,现在居然偷盗起教导主任家中的钱财,真是无法无天。有的教师提出要派出所拘留他,但派出所所长说不行。教师们七嘴八舌地说,既然派出所不管,我们就非把王某开除不可,否则还有什么校纪可言?学校周围的群众也议论纷纷,说学校若开除这样的学生是合情合理的。
根据王某的一贯表现及这次偷盗行为,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后做出了开除王某学籍的处分决定,并呈报市教育局,只待批复一下达即予以公布。
教育局为此事派了专人下来调查,不久批复下达,但批文却出乎大家意料:“经查,学生王某尚未满13周岁,为未学满义务教育年限的适龄学生,经研究决定,不得予以开除。”
对学生王某究竟做何处理,对教师、群众、学生怎样解释?手捧教育局的批复,学校的领导陷入了沉思。
(转引自《学校管理案例全书》)
二十、教师体罚学生,家长打教师
一天,某小学一位青年女教师到三年级(2)班代课。这位教师衣着时新,人也漂亮,又是第一次到该班上课,学生见了都在轻声议论,课堂上一时安静不下来。这位教师几次要学生安静,由于其动作和语言比较“嗲”,引起学生的笑声,议论声更大了,这激怒了她。她走下讲台,用教鞭敲学生的头,当时有20多位学生的头皮被敲得起了小泡。事过3天,这位教师在从学校回家的途中,突然被一位30多岁的青年拦住,重重地挨了两下耳光,并被打倒在地。当时围观的群众听说打的是教师,纷纷冲上去把这打人的青年扭送至派出所。女教师也被扶送回学校,没有下班的教师看到这种情景,非常气愤。
这件事发生后,学校和派出所密切配合,认真进行调查,殴打教师的原来是三(2)班一名学生的家长。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派出所对这位家长进行了严肃处理。他被拘留一周,写检查交给学校、本人工作单位和派出所,并向这位教师赔偿医药费和营养费200元,还在本单位班组会上做公开检讨。学校领导责成这位女教师在教师会上做了检讨,并向三(2)班全体学生认错,同时走访被打得头皮起泡的27位学生家长,向他们进行赔礼道歉(包括打她的学生家长)。由于她检讨深刻,认错态度好,所以没有被行政处分,但扣发当年目标管理奖和上半年工作实绩奖。
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