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商贸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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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争议解决法(9)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任务案例九:

甲欠乙10万元钱,法院作出的1999年5月11日生效的判决书要求甲在判决书生效时还5万元给乙,8月11日再还3万元,12月11日再还2万元。但甲根本没有按判决书规定的时间还钱。于是,乙于2001年6月1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请问:法院能受理乙的执行申请吗?为什么?

任务案例十:

甲与乙有债权债务纠纷,经法院审理判决债务人甲偿还乙15万元债务,但甲目前并无其他财产,只有在A市B区的一个仓库里有一批货物,价值25万元。于是乙在判决生效后,向甲要债无果后,即向作出A市B区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请问:A市B区法院会受理乙的执行申请吗?为什么?

项目2—任务3知识点(五)

二、执行程序

(一)执行的一般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申请与移送

当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其主要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

对已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也可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三)执行措施与执行保障措施

1执行措施

(1)对被执行人的动产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等。

(2)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有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及必要的产权转移手续。

2执行保障措施

(1)搜查。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2)责令承担费用。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3)责令支付延期利息、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与保障措施之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项目4运用诉讼解决国际商贸纠纷的分析训练

任务涉外商事纠纷的诉讼分析

任务案例一:

美国A公司与中国的甲公司为了在中国合作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公司B公司,双方签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当合同发生争议时采用诉讼方式解决,并选择由美国纽约地区法院审理。后双方果然发生了争议,于是A公司向美国纽约地区法院起诉,而中国甲公司则向自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中国甲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受理这一案件?为什么?

任务案例二:

德国甲公司欲与中国的乙公司在苏州合资开办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于是双方于马来西亚吉隆坡签订了一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因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均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受理。随后双方开始了中外合资企业的筹备工作。

请问:双方签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有没有问题?为什么?

任务案例三:

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发生了纠纷,双方按合同约定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在美国聘请了一名精通中国法律的美国律师John来中国参加诉讼,但在开庭的当天,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本没让John坐上代理席。

请问: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任务案例四:

美国人Mike与中国人张三因买卖房产而对一幢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的别墅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了争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房产所有权争议由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因此张三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支持其对房产所有权的主张。

请问:北京朝阳区法院能否受理该案?为什么?

项目4—任务知识点

一、涉外民事诉讼概述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涉外民事案件则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涉及外国的民事案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如下:

(1)我国法院处理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但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主体提起的民事诉讼,依照我国法律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

(3)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可以提供,但费用由其自理。

(4)外国主体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需要委托律师的,必须委托我国律师。

(5)外国主体委托我国律师或其他代理诉讼时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我国与其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一)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协议管辖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专属管辖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期间及财产保全

(一)涉外民事诉讼对送达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二)涉外民事诉讼对期间的规定

(1)答辩期间。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上诉期间。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第一审程序案件必须6个月内审结,第二审程序中判决案件必须3个月内审结、裁定案件必须30日内审结的限制。

(三)涉外民事诉讼对财产保全的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对财产保全的规定与国内民事诉讼的规定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在诉前财产保全场合,申请人在财产保全后应在30日内提起诉讼,而不是国内民事诉讼中规定的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