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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诉讼法律制度(1)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法

1.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点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由若干个诉讼阶段组成,主要阶段有: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裁判、上诉、执行等。

民事诉讼有如下几个特点:民事诉讼是在国家审判机关的主持下进行的,民事诉讼的进行应当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2.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及效力

民事诉讼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的法律规范。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概括起来就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大致包括: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检察监督原则,支持起诉原则。

2.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

二、民事诉讼的几项主要制度

(一)管辖制度

1.管辖的概念及划分原则

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民事诉讼法划分人民法院相互之间的分工和权限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维护国家主权。

2.管辖的种类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它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主要根据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所在地来确定。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裁定管辖

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诉讼管辖,称为裁定管辖。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裁定管辖主要有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三类情况。

(二)当事人制度

1.当事人的概念、诉讼权利与义务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或者受到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与民事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有:请求司法保护权、委托代理权、申请回避权、收集及提供证据权、辩论权、请求调解权、自行和解权、提起上诉权、申请执行权、查阅和复制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材料与法律文书权等。

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履行的主要诉讼义务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2.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人是指在共同诉讼中一并参加诉讼的人。

共同诉讼人可以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在共同诉讼中对一个案件的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的同一方当事人。普通共同诉讼人是指在共同诉讼中,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经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许可,一起参加诉讼的人。

3.诉讼代表人

代表人诉讼是指具有共同或者同种类民事权益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依法推举或者法院指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当事人不直接参与诉讼活动,但法院裁判的效力及于全体当事人的制度。经依法推举或指定直接进行诉讼的人,称为诉讼代表人。

依据起诉或参加诉讼的人数是否确定,代表人诉讼形式可以分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两种。

4.诉讼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的请求,或者虽未提出独立的请求但案件审理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成为原告、被告以外的第三方面的当事人。

因参加诉讼的原因和主观意愿不同,诉讼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

5.诉讼代理人

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在诉讼中代理他人进行诉讼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具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同一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的特征。

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和受当事人的委托代为诉讼两种情况,可以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三)证据制度

1.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民事诉讼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特征。在理论上可以把民事诉讼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以下七种:①书证;②物证;③视听资料;④证人证言;⑤当事人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

2.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查明或确定案件的诉讼活动。证明主体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1)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诉讼中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不需要证明的事实有: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推定的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在诉讼上承认的事实。

(2)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每一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法举证或拒绝举证,则可能导致其主张不成立。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提出主张的一方不用举证,改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四)诉讼保障制度

1.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先予执行是指在终局执行以前,为了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法院裁定义务人预先给付权利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的措施。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2.期间和送达

期间是指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或会合一起共同完成某项诉讼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期限。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的方式有六种:①直接送达;②留置送达;③委托送达;④邮寄送达;⑤转交送达;⑥公告送达。

三、审判程序

(一)普通程序

1.普通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一种诉讼程序。

普通程序具有以下特征:程序的完整性、广泛的适用性、相对的独立性。

2.起诉与受理

起诉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以起诉的条件为标准审查原告的起诉,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

3.审理前的准备和开庭审理

审理前的准备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之前所做的准备工作。审判人员主要做以下几项准备工作:发送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搜集证据;更换和追加当事人。

开庭审理是指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审查当事人之间讼争的事实,分清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全部诉讼活动。

①开庭审理前的准备:一是法院应当在开庭前3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二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②开庭审理的程序:准备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二)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民事诉讼程序。

与普通程序相比较,简易程序具有下述几个特点:①起诉方式简便;②受理程序简便;③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证人的方式简便;④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⑤审理程序简便;⑥案件的审限较短且不得延长。

(三)第二审程序

1.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及上诉的条件

第二审程序是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上诉是第二审程序发生的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可以上诉,但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①提起上诉的主体应当是一审案件的当事人。

②提起上诉的客体必须是允许上诉的判决和裁定。

③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判决15日内,裁定10日内。

④应当提交上诉状。

2.上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关于上诉案件的审理程序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开庭前的准备:组成合议庭、审阅一审案件材料、询问当事人等。

②二审的审查范围: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③二审的审理方式:原则上要求开庭,但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后能查清事实的可以径行裁判。

3.上诉案件的裁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裁判:

①驳回上诉的判决;②依法改判;③发回重审的裁判;④自行改判。

(四)审判监督程序

1.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及提起主体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照职权或者依当事人再审之诉,以及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和人民检察院。

2.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应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后,应当分别按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①维持原判。

②依法进行部分或者全部改判。

③自行改判。

(五)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用来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和选民资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适用的案件。特别程序用来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以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二是适用的法院。特别程序只限于基层法院使用。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责令债务人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义务的特殊程序。督促程序具有程序性质的非诉讼性、适用范围的特定性、程序制度的独特性和程序适用的选择性等特点。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告方式告知并催促可能存在的不明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权利,判决宣告原票据(或者其他事项)无效、恢复失票人权利的一种审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