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务员制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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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职务与级别(2)

5.其他类别职位

以上类别没有穷尽和终止公务员职位类别的划分,根据实践的需要,仍可以划分新的类别。因此,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做出这样的授权,是为进一步完善职位分类制度预留制度空间。《公务员法》还规定:“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这里的“国家另行规定”,是指中央层面的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央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章规定。

二、公务员的职务序列与职务层次

(一)职务序列与职务层次的概念

职务是公务员所承担的应该完成的任务,是机关对公务员职权、职责的要求。职位是公务员职务的依据,是职权的支点,职位包括职务、职权、职责三个要素。职务是职位的核心要求。职务把人和事结合在一起,把职权与职责结合起来。

职务序列是依据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任职资格条件的不同所区分出的从低到高的职务层次,形成机关的层次结构,也为公务员提供了职业发展的阶梯。

职务层次是根据工作繁简难易、责任轻重大小、所需资格高低而设置的职位。职位层次强调的是职务的高低问题,职务序列强调的则是职务的结构问题。一般而言,领导职务序列与职务层次是在称谓上统一的。

(二)我国公务员的职务序列与职务层次

根据《公务员法》第16条的规定,我国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职务序列包括职务名称与职务层次两个基本要素。

1.领导职务序列

《公务员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领导职务序列包括从国家级正职到科级副职的10个领导职务层次。领导职务序列自上而下分别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无论是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还是行政执法类的领导职务,都可以在这10个职务层次中找到相应的位置。但绝不意味着所有类别都要设置这10个层次的领导职务,而设哪一层次的领导职务,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机构规格确定。

2.非领导职务序列

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的职务除领导职务外,还有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不具有领导职责的职务。在机关中,有些职位责任较大,特别是有些职位在其分管的业务方面对其管理对象有较大的检查、监督、管理权,但其在本机关又不负领导责任的。根据这一需要设置一些与领导职务相对应的非领导职务是必要的。非领导职务序列自上而下分别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的设置

1.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的设置。公务员法对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的设置未作具体规定,但规定了设置的原则,即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公务员的调整范围与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公务员范围扩大后,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根据不同的机关区分情况予以确定,故不在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总体上,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行选任制的领导职务,另一类是实行委任制的领导职务。

(1)实行选任制的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的领导职务,要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确定。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这一类领导职务包括国家主席、副主席,各级政府组成人员,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以及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机关实行选任制的领导职务。

(2)实行委任制的领导职务。例如国务院各部委的副职领导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部门的副职领导人,以及各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对于实行委任制的领导职务,需要根据《公务员法》第16条规定的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予以确定。根据《公务员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2.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根据《公务员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根据该款规定,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序列的职务层次是8个,8个职务层次的职务名称是确定的。副主任科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与领导职务的职位对应关系一般是:巡视员对应厅局级正职、副巡视员对应厅局级副职、调研员对应县处级正职、副调研员对应县处级副职、主任科员乡科级正职、副主任科员对应乡科级副职。

3.综合管理类以外的其他职位类别的职务序列。《公务员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综合管理类以外的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公务员法》第15条规定,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法》第17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职务层次,对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以及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作为公务员管理的一个基本法律,本法未作具体的规定,而是规定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三、公务员职位设置的方式

(一)职位的概念与特性

职位是机关分配给其所属公务员担任的具体岗位。公务员的职位具有如下特性:

(1)职位是机关职能的微观载体。机关作为组织体,需要将自身职能加以分解后分配给其管辖的具体公务员来承担。职位是人和事结合的微观单元,它一方面对应着对事的管辖职能,另一方面对应着具体公务员,适合作为机关职能的载体。

(2)职位作为机关的一个岗位,应由具体的公务员担任,但它本身存在于公务员之先,人员变动对职位也没有影响。在没有合适的人选时职位也可以空缺。

(3)职位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职位赋予公务员个人具体的工作任务,其中既包括职权又包括职责。

(4)职位数量具有有限性。超过职位编制设置职位是不合法的。

(二)设置职位的依据

职位设置是公务员管理和实行职位分类的重要环节。进行职位设置时,应当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

职位设置应遵循严格、高效、精干的原则,按批准的“三定”(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确定的编制、职数等进行。在职位设置上,应遵循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既要突出机关的重要职能任务,又要兼顾服务性、保障性的工作。职位的设置必须与机构规格相符,不得超过其机构规格设置职位或者搞变相升格。不同职位之间应当保持一定的结构比例,以保证各个职位能够协调配合,相互协作。

职位设置还应考虑每一职位有适当的工作量,按照满负荷工作的要求,保障每个职位的任职人员,既不会超负荷工作,也不会无所事事。

职位设定以后,应尽量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化。由于机关职能的增加或者减少、办公手段和条件的改善、工作效率的提高或者内设机构职能的调整等原因,可以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说明理由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机关应当明确具体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前者要明确需要干什么,后者明确由什么样的人来干。

机关一般通过制定职位说明书的方式确定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职位说明书的内容包括下列内容:职位名称;职位代码,指每一职位的代表号码;工作项目,指按照工作职责列出职位应承担的全部工作项目;工作概述,指按照工作项目简要说明工作的内容、程序、职责及权限;所需知识和能力,指完成本职位工作所需的学识、才能、技术和经验;转任和升迁的方向;工作标准,指每个工作项目所应达到的质量和数量标准。

职位说明书要求简明、实用。职位说明书可由职位任职人员按照本职位的职责填写,也可由各岗位的直接领导人员或人事部门负责填写。岗位的直接领导人员和上级领导人员审核职位说明后应交机关人事部门复核,并报机关领导人员审定。职位说明书经机关领导人员审定后即可作为人员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的依据之一。增设或者变更职位的,应按照设置职位的程序,明确新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资格条件,制定职位说明书。

四、公务员的职务级别

(一)公务员级别的概念

公务员除了所任职务以外,还有级别。公务员的级别高低既体现了公务员所任职务的等级高低、责任轻重和职位难易程度,又反映了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等素质条件和工作状况。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对公务员进行分类,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一个特色。各国公务员都有级别,但确定级别的依据和级别所反映的内容不尽相同。在美国等实行职位分类的国家,公务员级别反映的是公务员职位的责任轻重和难易程度,与公务员本身的资历条件无关,级别不随人变化,责任轻重和难易相同的职位列入同一级职位。职位的工作任务和责任不变,级别也不变。而在实行品位分类制的国家,公务员的级别主要反映公务员本身的学历、资历等条件,级随人走,同一职位可以由级别不同的人来担任。我国公务员的级别,既考虑了职位分类的因素,又吸取了我国法院的官员品位制度、干部等级制度以及现代品位分类的因素。

(二)级别与职务的对应关系

公务员既有职务又有级别,公务员的职务应对应相应的级别。在我国,“级别与职务不是彼此取代的关系,也不是彼此完全分离的关系”,而是“一级数职,上下交叉”的关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主要在工资制度中体现。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曾经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分别是:(1)国务院总理:一级;(2)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3)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4)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5)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6)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7)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8)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9)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10)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11)科员:九至十四级;(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