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务员制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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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职务任免(1)

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它直接关系到能否公正、合理、有效地使用公务员,直接关系到公务员的荣誉、威望以及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实际利益。实现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对国家、社会、政府以及国家公务员个人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章主要介绍了公务员任职方式、任免职务的情形与要求、任期制、公务员兼职等内容。

一、公务员职务任免概述

(一)公务员职务任免的含义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是国家公务员任职与免职的统称,指任免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标准条件,通过法定程序,任命(聘任)或者免去国家公务员担任的某一职务,从而确立、变更或解除公务员与国家机关职务关系的人事行政行为。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制度包括有关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任免机关及其任免权限,任免情形、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和规范。

1.公务员的任职。公务员的任职,是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或个人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和任职条件,通过法定程序和手续,任用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公务员任职范围比较宽,既包括经过考试录用已取得公务员任职资格的人员的任用,也包括在职公务员在部门内或跨部门的升迁、降任和平级调动等。

公务员的任职与公务员的录用有所不同。任职是指授予公务员身份的人一定职务,确定他在一定岗位上负责一定的工作,同时授予其相应的权限。录用则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方式、途径将原来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吸收到公务员队伍中来,赋予其公务员身份。被录用者只是取得了公务员身份,并不一定担任什么职务。从时间上讲,任用可以在录用的同时进行,也可以在录用后进行;从逻辑上讲,则必然是考试录用在前,任用在后。公务员的任职与公务员的升降、调任也有着密切关系,即职务的升降、调任都属于任职的范畴,是任职的不同表现形式。

2.公务员的免职。公务员的免职,是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或个人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和手续,免除公务员担任的一定职务。公务员免职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为程序性免职。程序性免职是指委任或聘任在职公务员担任新职务之前或同时,免去其原来所担任的职务。这种免职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任用公务员担任新职务时必不可少的法定手续,以便将其原任职务的职位空出,另任他人补充。第二种类型为单纯性免职,是指以免除现任职务为目的的免职,如机构精简、退职、退休,长期离职学习,或因健康欠佳,能力、水平不胜任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因机构精简、职数减少、职位撤销等原因引起的免职。

公务员免职的原因不同于行政处分中降级、撤职、开除等原因,也不同于行政处分中的解除行政处分的规定,它不存在解除免职的问题。因此,公务员的免职既可能表现为免去现任职务而不任命新职,也可能表现为免去所任职务之前或同时任命新的职务。

(二)我国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的新特点

我国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制度,是对原来行政任免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与原来的行政任免制度相比有以下三个特点:

1.在任免对象上作了更严格的区分。原来的任免制度包括机关领导人员和非领导人员的任免,而公务员任免制度,只包括公务员中非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进行。

2.任免对象和程序的规定更完整全面。原有的行政任免制度侧重于对领导职务的任免,强调担任领导职务必须办理任免手续,对担任非领导职务者,则缺乏办理任免手续方面的规定。在升职或降职时强调办理任免手续,而在录用、调动时则不办理任免手续。而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既要求办理领导职务的任免手续,也要求办理非领导职务的任免手续,在晋职或降职时办理任免手续,也要求在录用、调任、转换职位、退休时办理任免手续。

3.任免内容的规定更全面。原有的行政任免没有任用方式、兼职、最高任期年龄等方面的限制,而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却对这些问题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丰富了任免制度的内容,是对行政任免制度的发展,使行政任免制度更符合现实要求,更具可操作性。

(三)建立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的意义

职务任免是对公务员进行其他环节管理的前提,是合理使用人才的关键环节,是实现行政职能的重要保障,因此,职务任免制度在公务员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

1.它是合理选拔使用公务员的重要制度保障。事业的发展会引起公务员任职的变化,同时由于公务员本人生理、年龄、知识和能力的老化与衰竭,也需要随时进行替换和补充。因此,为了优化公务员队伍,保证机构的精干,必须靠行政机关科学地选拔任用人才,只有任免得当,才可以适才适位,人尽其才,充分发挥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它是实现公务员管理制度化的重要途径。任免实际上是一种职务管理,通过任职确认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某种职务关系,通过免职而解除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某种职务关系。职务管理是公务员管理的核心内容。公务员的录用、晋升、降职、交流、退休等,都离不开职务管理,都必须通过职务任免来实现。职务管理也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的前提,如根据公务员所任的职务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奖惩,根据公务员所任职务对其进行培训,确定其工资福利待遇等,因此,很有必要通过建立科学的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为公务员管理打下基础,实现公务员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

二、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方式

(一)各国普遍采用的任职方式

公务员的任职在世界各国的方式不一样,大致概括一下,有年资晋升制、考试晋升制、功绩晋升制、后备晋升制、自荐晋升制、推荐晋升制、选举晋升制、任命晋升制、越级晋升制等。但比较普遍的是采用以下几种:

1.选任制。指由法定选举人投票,经多数通过,决定公务员职务的任免。可分为直接选任和间接选任两种,任期有限。我国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就是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决定任命的。一般说来,选任制能较好地反映公众的意愿,体现民主管理的原则,并且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但是,由于最能得到选民拥护的人不一定就是最优秀的公务员,因而实现选任制时,必须完善选举制度,加强选举工作的民主管理,培养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使人民群众真正行使并善于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严禁各种非组织活动和派别活动。

2.委任制。指由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直接委派其辅助人员或执行人员担任一定公务员职务的任免形式,或者说是一些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由上级领导者或上级机关根据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和标准任命产生,又称为任命制度。委任制的优点是权力集中,指挥统一,任用程序简单明了,有利于配备能够合作共事的工作人员,但有时也容易受个人主观片面性的影响,难以从法律上、制度上杜绝用人中的不正之风,容易出现压制民主、任人唯亲等现象。因此,实行委任制必须对行政主管领导委任权的使用条件、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对委任对象的资格条件、能力水平有一定的明确规定:同时,还要注意走群众路线,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以防止各种不正之风及主观随意性的出现。

3.考任制。指国家公务员管理机关根据统一标准,按照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程序任用国家公务员的形式。考任制本来是我国古代最先发明的选拔官员的一种方式,现已被世界各国所采用。在实行考任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要把考任制中的考试与一般的大、中专院校的入学考试区分开,考试范围要适当加大,不仅要考书本知识,还要考察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2)考试要由法定的机关主持,公开进行。(3)最后选拔行政领导者要依据考试的实际结果而定。考任制现在已经成为我国选拔高级公务员特别是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一种重要形式。这种方式遵循公开、民主、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它可以最广泛地选拔优秀人才,防止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它的缺点是,统一考试的形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很难全面、充分反映出应试者的实际工作能力。

4.聘任制。聘任制是一种通过聘任和应聘双方签订聘约,聘请人员担任公务员职务的任免制度,或者说临时聘用一些外部人员担任非常设性的一定职务的制度。合同期内,在法律的监督和保护下,双方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合同期满根据双方的协商情况,可继续聘任,也可解聘。它可分为公开招聘和限制范围聘任两种形式。我国各级政府机关公务员以实行委任制为主,只在部分职位实行聘任制。一般来说,实行聘任制的职位主要是专业性强、操作性强的职位或临时性职位(参见本教程第十六章)。

(二)我国公务员任用的主要方式

《公务员法》第38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在西方国家,一般把公务员划分为政治类官员或政务官和业务类官员或文官两大类。政务官除少数职位实行委任制外,一般实行选任制;文官则实行委任制。我国虽然不划分政务官和文官,但产生方式也有选任制和委任制之分。

1.选任制。选任制是指按照法定的民主程序自下而上选举产生公务员的制度,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员。以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为例,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都是选任制公务员。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的方式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并有权罢免上列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团会期间,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正副领导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名,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闭会期间,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的人选;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

2.委任制。所谓委任制,是指按照法定的公务员管理权限自上而下任命公务员的制度,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和其他公务员。

委任制的一般做法是,由主管领导或有关方面根据一定的任职条件提出任职人选,由人事部门对任职人选进行考察,任免机关决定后正式任命。我国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以委任制为主,就是说大部分公务员的职务实行委任制。委任制具有任用权力高度集中统一的特点,能充分体现任免机关和行政首长的用人权,贯彻了用人和治事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在行政机关中贯彻首长负责制,保证政令畅通和行政机构高效运行。委任制与职务常任制有内在的联系,在实行委任制的情况下,公务员职务常任制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职和辞退,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有利于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委任制在办理任免手续上简单明了,便于操作,特别是在对公务员进行调动交流时,手续简便。正因为委任制有以上优点,所以委任制适用于对机关工作人员的任用。针对过去委任制存在的一些缺点,如用人上的长官意志、缺乏透明度和监督机制、能上不能下等,在国家公务员任免制度中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在选拔任用过程中,遵循公开、民主、平等、竞争的原则,强化激励竞争机制和新陈代谢机制等手段,从而使委任制的运用能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其积极、有效的作用。

三、公务员职务任免的情形和要求

公务员获得履行公职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是以公务员获得任命为开始,以被免去职务为结束的。因此,建立正常的公务员任免制度是保证公务员有序管理的重要条件。

(一)公务员任职的情形、要求与程序

1.公务员任职的情形。公务员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予以任命职务,办理任职手续,是任免制度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我国公务员制度对公务员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任命职务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在下列六种情形下必须办理任职手续:①新录用的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②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调入机关任职的;③转换职位任职的;④晋升或降低职务的;⑤免职后需要恢复工作的;⑥其他情形,主要是指由于机构调整、撤并等,原机构公务员到新的职位上任职。根据规定,公务员从原来职位转移到另一个新的职位,必须履行任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