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是指虚构奖励事迹与成果,欺骗奖励审批机关而获得奖励的情形。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获得奖励都会带来一定的利益,会获得相应的奖金与待遇。对于这些利益,有的人不是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努力来获取,而是企图通过所谓的捷径来取得,这是一种自私的思想的体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不和谐的音符。对于这种丑陋的现象,一定要加以防范与制止。只有这样才能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才能够建立起良好的激励机制,从而促进人们通过自己的努力与勤劳去创造价值,去争取更好的成绩。《公务员法》第53条也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奖励本身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撤销通过弄虚作假骗取的奖励是正本清源,是对法律制度的维护。
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违反规定程序的。申报奖励时应当按照真实的情况申报,如果隐瞒严重错误或者违反规定程序都是不容许的,都应当撤销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和奖章,并停止有关待遇。所谓隐瞒严重错误是指在申报奖励的过程中,隐瞒申请人曾经发生的严重的错误,该错误往往是造成了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和危害的情况。所谓违反规定程序,是指在申报奖励的过程中,不经过规定的程序申报。违反程序会导致违反公正、公开、公平的要求,这对于其他申报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对于公众来说是一种欺骗和侮辱,对于国家来说是对国家权威和尊严的践踏。所以,违反程序的,应当将其撤销。
3.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对公务员的奖励撤销,如果法律、法规有另外的规定,就适用该法律、法规的另外规定。本条规定了“其他情形”,这就为今后的实践留下了余地,如果有新发现的应当撤销奖励的情形的,可以在单行法规中予以规定,这使公务员法关于奖励制度的规定更加严谨。
(二)撤销奖励的效力与程序
关于撤销奖励的效力与程序,《公务员法》没有作具体的规定,根据实践的做法,撤销奖励的程序与给予奖励的程序是一致的,撤销公务员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公务员的奖励被撤销后,奖励审批机关或授予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收回奖金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他山之石:国外公务员奖励制度概览
就目前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而言,一般没有专门的奖励制度的规定,有关公务员奖励的内容大都散落在公务员的考绩、工资福利以及有关公务员行为的法律、法规当中,有些是由公务员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总的来说西方国家公务员奖励制度具有以下相同之处:奖励的条件一般是以考绩和工作成绩为标准;奖励的种类通常是物质奖励、荣誉奖励和职务奖励;奖励的权限一般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人掌握,且奖励的权限一般与奖励的等级与层次相适应;奖励机构一般是公务员所在部门的人事机构;奖励程序通常是奖励机构对照奖励条件选评,然后由行政领导对符合条件者给予奖励;奖励过程一般遵守切实有效、及时、奖绩相当、形式多样等原则。
美国十分重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公务员进行奖励,并为此设立了特殊成绩奖、质量优秀奖,各部门设立工作奖励委员会,负责选举和提出成绩优秀人员,由部长审批后进行奖励。美国每年对提出合理建议或者具有突出的工作表现、对政府工作具有重大贡献的公务员,给予精神奖励。美国的高级行政官员中每年有5%的人员可获总统授予的“优秀行政官员”的荣誉称号,每年有1%的人员可获“卓越行政官员”的荣誉称号。美国公务员的物质奖励设立有不同的奖励种类,主要有特殊成绩奖、质量优秀奖、节约奖、建议奖、考绩奖等。每种奖励的标准有所区别,如考绩奖要求公务员忠于职守、工作成绩突出。节约奖的发放标准是:节约10000美元以上,奖给节约数额的10%;节约10000美元以下的,按少于节约额10%的金额,视情况发放奖金。美国高级行政官员中,凡能获得“优秀行政官员”荣誉称号的,可获奖金10000美元;获得“卓越行政官员”荣誉称号的,同时可获奖金
20000美元。凡能通过定期政绩考核者,其中一半人员可获得相当于其工资额20%的奖金。
日本对于模范遵纪守法、成绩优秀的公务员,经工作评定以后,根据评定成绩的等次,分别给予以下几类荣誉奖励:总理表彰、大臣表彰、部门长官表彰、业务成绩表彰或者授予功劳勋章等。总理表彰奖由各部厅局长官推荐,总理确定;大臣表彰奖,由下一级行政长官推荐,由大臣决定;部门长官表彰,由各部门长官确定。日本公务员中,工作成绩特别优异者,可领到相当于本人月薪60%的“成绩奖”。工作成绩特别优异的公务员,在得到勋章或奖励的同时,可望得到职务晋升奖励。
德国没有一个单独的公务员奖励机制,而是把奖励机制融于公务员工资福利制度之中,使公务员经常保持旺盛的工作热情。其工资和福利由九个部分构成:基本工资、工龄工资、赡养附加工资、职务津贴、年度休假费、加班工资、非正常工作时间补助、资产负担费、候补公务员的基本工资和结婚补贴。公务员还可以得到国外工作补贴、年度特别补助金(第13个月工资)等。除了工资、补贴之后,还享有一系列的特殊待遇,如退休金、事故预防、过渡补贴金、特别年限补偿等。公务员参加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无须交费。
德国公务员的奖励途径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日常考核,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者给予提前晋升级别或职务,特别是提前晋升职务具有吸引力,因为晋升职务后其待遇也大幅度上升,并且是永久性的。二是对特殊贡献者授予荣誉称号,这里所指的特殊贡献是指个人的付出与奉献超出本职额定的工作量,或者是公众所认为应当授予特殊荣誉称号者。德国公务员都加入了社会保险,个别公务员因公使身体受伤或致残由保险公司承付保险费。(摘自:舒放.国家公务员管理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复习思考题
一、名词术语
1.公务员奖励制度2.工作表现突出3.其他突出事迹4.物质奖励5.精神奖励6.奖励得当7.奖励条件8.奖励种类9.奖励权限10.奖励程序11.奖励撤销
二、思考题
1.简述公务员奖励的含义与特点。
2.为什么要建立国家公务员奖励制度?
3.简述公务员奖励的基本原则。
4.公务员奖励为什么必须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5.简述公务员奖励的种类和待遇。
6.简述公务员奖励的程序。
7.在什么情况下要撤销对公务员的奖励?
三、学与用
(一)讨论题
1.《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奖励的条件和标准你认为是过高还是过低,为什么?
2.公务员奖励与“悬赏”问题辨析。
(二)阅读与思考
【阅读材料】
公务员奖励规定已制定完成“重奖”叩问行政奖励
近些年,某某政府单位或个人获颁“重奖”的新闻屡见不鲜,对于公众而言,对作为掌握公共资源的行政机构,如何颁奖、如何获奖、奖金从何而来、如何使用等却不甚明了,而如何规范这些行为也成了大家关心的问题。
行政奖励,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的奖励。不久前,《公务员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鲜出炉。作为《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规定》的颁布,无疑会使公务员奖励制度进一步规范化、明晰化。
然而,对包括公务员在内的各种行政奖励的讨论,并不会因此规定的出台而画上句号。事实上,越来越多的视线,已经开始聚焦到行政奖励这个特别的“蛋糕”上。最近,中组部副部长、人事部部长尹蔚民提出,要抓紧研究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框架,启动行政奖励法、国家勋章法的研究论证工作。另据了解,有关部门现已成立立法小组,正在加紧研究建立政府奖励体系。
重奖蔚成风气:退出“黑三甲”获奖百万元
2007年5月,山西的一则新闻拽住了很多人的眼球。
山西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针对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工作,联合制定出一项具体的奖励办法,对考核排名前移城市给予重奖,奖金最高额度可达200万元。
奖励对象以个人为主,主要为各环保重点城市的地市、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环保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相关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重点城市中对改善当地环境有突出贡献的企业领导及有关人员。资金来源,主要为省财政专项列支。
果然,以铁腕治污而退出全国污染严重城市前三名,也就是所谓“黑三甲”之列的阳泉市政府成了“重奖之励”下的首个“幸运儿”。2007年11月,山西省政府发出文件,对阳泉市重奖100万元。
其实,山西这样的“大手笔”在全国并非首例。早在2004年8月,广东省便从当年起,对县域经济发展快、财政任务完成好的县级领导班子进行重奖,最高额可奖励500万元。
重奖措施实施后,在广东省2005年公布表彰的名单中,包括连平在内的47个县(市)获得2004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奖励,其中有14个县(市)的奖金超过了100万元。
此后,国内一些省市也相继采取了重奖公务员的举措:
——2005年9月,辽宁省公安厅设置100万元大奖,犒劳综合成绩排名前5名的市局局长,符合条件的每名局长分别得到20万元奖金;
——2007年2月,在广西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当地相关领导表示,对计划生育工作干得好的县区党政一把手奖励最高3万元。
一时间,“重奖”似乎成为一种风尚,而因此引发的各种讨论也不绝于耳。
特殊激励?谬赏主义?会不会抽掉责任和义务的底线
山西的“重奖”之举一出,招来一片反对声,网上的“声讨”言辞颇为锋利:
治污不是政府的职责吗?就像保安必须守好大门、医生应当认真治病一样,本来就是分内之事嘛!做不好就该问责!靠重奖本身就是一个应急行为,不符合法治国家的要求。如果都要靠奖励才能把工作干好,那人民公仆何在?而一些身受污染之害的人则认为:别说奖励200万,奖2000万都行,只要能把环境治理好!
争论中,有一种声音甚为特别:与其说是奖励,不如说是“谬赏”!重奖实则是一种谬赏主义!
谬赏一词,出于唐代名臣魏征的《谏太宗十思疏》中的“不能谬赏,不要滥罚”。诚如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孙立平所言,所谓“谬赏主义”,实际上是通过将应该的提升为需要褒奖的,将不太应该的模糊为应该的,而一步步逼退了社会生活的底线。当“应该”的行为受到褒扬,履行应当的责任和义务被誉为高尚,普通的职务性行为被加以表扬,实际上也就将众多人普通行为的责任和义务底线抽掉了。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刘旭涛表示,应当正确认识行政奖励的功能和作用,针对公务员的奖励应严格区分公务员的职责、职权以及相应的报酬福利等方面的关系。对于本身属于职务、职责行为范围内的事情不宜重奖,否则效果会适得其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针对一些地方政府或行业存在的滥施奖励、门槛过低的做法,在行政奖励的立法过程中,应该加以规范,从而体现奖励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据悉,有关部门现已成立立法小组,正在加紧研究建立政府奖励体系,预计这一体系将在未来几年内全面建立。(资料来源:http://yt.smesd.gov.cn/Article.asp?Articleid=2817)
【思考题】
①结合上述材料,谈谈你对我国公务员奖励的条件与待遇的认识。
②你赞成山西等省市对单位和个人予以重奖的做法吗?为什么?请结合上述案例,谈谈你对完善行政奖励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