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调查。立案之后,任免机关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务员违纪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认定是否存在违纪的事实、已经掌握的情况是否与事实相符等,在公务员处分的整个流程中,调查是最关键的环节。如果经过调查认为公务员违纪事实并不存在,或者情节明显轻微,就应当撤销立案;相反,调查的结果就是确定公务员处分种类(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重要依据。
3.告知拟被处分的公务员并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任免机关对违纪公务员经过调查之后,要把认定的违纪事实和施以处分的意见告知拟被处分的公务员。任免机关公布调查结果必须通知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有权陈述自己的理由和进行申辩,同时,也应当允许别人为其辩护。在此基础上,任免机关办案人员应当对调查材料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判断,弄清事实,分清是非,并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在准确定性的基础上对违纪公务员提出处分意见,呈报审批机关审批。
4.作出处分决定。经过上述程序后,具有审批权的任免机关须对处分意见进行认真审核,认定有必要对当事人施以处分的,即作出处分决定。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专门机关对公务员作出的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另外,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9条也对公务员的处分作了专门的规定:“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为了便于大家全面、系统地把握和理解公务员惩戒一章的内容,这里予以简单的介绍:
(1)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2)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3)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4)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5)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6)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7)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五、公务员处分的法律后果
公务员的处分,是违纪公务员必须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这种后果对公务员的经济利益和心理状态都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公务员处分的法律后果分为两类:一是直接后果。即公务员所承受的某一类处分会给其直接带来某种不利的后果,如受开除处分的公务员直接后果就是开除公职和除名。有关公务员处分的直接法律后果前文已有论及,在此不予详述。二是间接后果。间接后果与法律规定是一种因果关系,即有什么内容的法律规定,就产生什么样的间接后果,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处分的间接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公务员法》第58条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本条第3款还规定:“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公务员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受过开除处分的,不能再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这些规定实质上都属于间接的法律后果。
六、公务员处分的解除
解除处分是指公务员被处以开除以外的惩戒后,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或将功补过,待处分期满,原处分机关解除其处分的一种行为。《公务员法》第59条规定:“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根据该规定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公务员处分的解除问题:
(一)解除纪律处分的条件
解除处分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一是公务员在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二是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三是处分期满。有悔改表现,是指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对违纪行为从思想深处深刻认识,并且从中吸取了教训,没有重犯错误,在这样的前提下才具备解除处分的条件,否则,不能解除处分。值得注意的是,解除纪律处分只适用于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行政处分的公务员。受开除行政处分的,与解除处分没有关系。
(二)解除纪律处分的机关和程序
1.解除纪律处分的机关。解除纪律处分的机关是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如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撤销或合并,由撤销或合并后继续行驶其职能的机关负责解除该处分。
2.解除纪律处分的程序。先由受公务员以书面形式写出解除处分申请,经所在机关通过后,再呈报原处分机关批准。获批准后处分机关须将解除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存入本人档案。
(三)解除处分决定的内容
解除处分决定的内容包括:
(1)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2)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3)原处分的种类、解除处分的依据和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4)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四)解除纪律处分的后果
(1)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意味恢复公务员的原级别和职务,而是根据公务员自身的资格条件和工作表现和职务空缺情况,依照任职程序重新任命新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
(2)公务员解除处分后,晋级增资、级别和职务待遇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他山之石:国外公务员惩戒制度一览
一、国外公务员惩戒制度
一般说来,各国都非常强调职业道德和官风官纪,规定严明的纪律。西方国家政府一直强调,由于公务员承担义务的特殊性,其面貌直接体现了政府的形象,因而对公务员提出了极高的职业道德要求,规定了严肃的纪律,要求公务员自觉严格遵守,以维持高标准的个人行为准则和执行公务的高度正直。
职业道德、官风官纪是对公务员个人的内在和外在的要求。职业道德是一种“荣誉法典”,大多不成文。官风官纪是对公务员个人行为和工作作风的要求,大部分是成文法规。其内容包含了为国家利益服务,忠于国家、严守机密、政治中立、公正不阿、廉洁奉公等方面的要求。职业道德和官风官纪形成文化就是各国规定颁布的公务员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