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税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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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2)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其中,第③项所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的其他机构发生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者收取货款的行为。

3.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及零售(或从事上述项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发生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分别核算自产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营业额,其自产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自产货物的销售额。

上述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是指纳税人的货物及应税劳务年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年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货物及应税劳务年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年营业额在50%以下。

(1)从事运输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2)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单纯的销售而不提供相关电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3)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人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

4.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3.1.4增值税税目税率

1.基本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适用低税率的外,税率为17%;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也为17%。

2.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的,税率为13%。

①粮食、食用植物油。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图书、报纸、杂志。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⑤盐(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

⑥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⑦农产品(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征收率

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体系不健全,难以按上述两档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3%。

4.适用退(免)税的

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5.其他规定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3.1.5增值税的减免税

现行增值税的免税项目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

③古旧图书;

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⑦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上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经国务院批准,对少数货物或应税劳务作了免税规定,如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均免征增值税。

3.2增值税的计算与申报

3.2.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规定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增值税是价外税,式中的“销售额”必须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的销售额。

1)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正确计算应纳增值税额,需要首先核算准确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的销售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承受应税劳务也视为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是指随同销售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批准;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者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且专款专用。

④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计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缴增值税。

2)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1)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根据现行增值税及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一般来说,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一年以内又未逾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逾期”是指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超过一年的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要先将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2)采取折扣方式销售。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因购买方需求量大等原因而给予的价格方面的优惠。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项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3)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以旧换新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过程中,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并以折价款部分冲减货物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并据此计算销项税额。

(4)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税法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5)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税法规定,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售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应注意,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6)旧货、旧机动车的销售。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于2009年1月1日后购买的货物、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在销售时按照货物正常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3)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本章第一节“征税范围”部分列明了视同销售的8种行为,这些行为由于不是以资金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因而会出现无销售额的现象。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3-3)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3-4)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3-5)

关于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按1993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确定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2.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这里包含两层意义:一是进项税额是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时购货发票上注明的,而不是计算出来的,但购进农产品支付的运输费,收购废旧物资除外;二是进项税额表示销售方在购买货物时,也同时支付了货物所承担的税款。进项税额对纳税人的节税优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②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

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3-6)

“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④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3-7)

⑤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