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税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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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关税与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1)

6.1关税概述

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所谓“境”指关境,是一国海关法得以全面实施的区域,包括该国的领土、领海、领空。在通常情况下,一国的关境与国境是一致的,但因政治经济方面的原因,关境也可能大于或小于国境。

关税是贯彻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的重要手段,在调节经济、促进改革开放、保护民族企业、防止国外经济侵袭、争取关税互惠、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各个方面,都有着重要意义。

关税的历史

关税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税种。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就已开征关税。在英文中,关税有两个专用名词“Customs”和“Tariff”。它们是根据关于关税起源的两个不同说法而产生的。一种说法是,古代欧洲,封建主对过往其领域的客商征收一种捐税,客商缴纳了这种捐税可免遭抢劫,后来城市的封建主把这种捐税作为进入市场交易的入市税。由此而产生了关税的名称“Customs”。另一种说法是,古代欧洲,在地中海西部有一个被海盗盘踞的港口叫作Tariff,进出地中海的商船须向Tariff海盗缴纳一笔税费,方可免遭抢劫。于是“Tariff”就成为关税的另一名称。

6.1.1关税的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1.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凡是自行经营进出口业务的,由收货人、发货人自行申报纳税;由外贸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则由办理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代为申报纳税;非贸易性物品的纳税人是物品的持有人、所有人或收件人。

2.征税范围

关税的征税范围是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型商品;物品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和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入我国关境的个人物品。

6.1.2关税税则、税目和税率

1.关税税则、税目

关税税则又称海关税则。它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的应税和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海关凭此征收关税,是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

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包括正文和附录两大部分,正文包括海关进口税则和出口税则,附录包括进口商品税目税率表,进口商品关税配额税目税率表,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出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税目税率表,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税率表等附表。截至2009年,我国关税税则税目共增至7868个。

2.进口关税税率

我国进口关税设置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1)最惠国税率。适用于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2)协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3)特惠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调控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4)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第(1)、(2)、(3)所列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

(5)配额税率。配额内关税是对一部分实行关税配额的货物,按低于配额外税率的进口税率征收的关税。

(6)暂定税率。暂定税率是对部分货物在使用最惠国税率的前提下,通过法律程序暂时实施的进口税率。进口暂定税率低于最惠国税率。

(7)附加关税亦称特别关税,一般是在正常征收关税的基础上加征的一种关税,包括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和报复性关税。任何国家或地区如对进口原产于我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海关可以对原产于该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征收特别关税,它是国际经济斗争中的一个重要防范手段。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①反倾销与反补贴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是指进口国海关对外国的倾销商品,在征收关税的同时附加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其目的在于抵消他国补贴。WTO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条款中规定:“各缔约方有权采取合理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作为对倾销和补贴等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正当防卫。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幅度依据倾销和补贴幅度,而不受关税约束的限制。”

②保障措施关税。当某类商品进口量剧增,对我国相关产业带来巨大威胁或损害时,按照WTO有关规则,可以启动一般保障措施,即在与有实质利益的国家或地区进行磋商后,在一定时期内提高该项商品的进口关税或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不受损害。

③报复性关税。报复性关税是指为报复他国对本国出口货物的关税歧视,而对相关国家的进口货物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任何国家或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我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我国对原产于该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征收报复性关税。

改革开放后,我国多次降低进口关税税率。1992年我国关税总水平为42%(优惠税率的算术平均水平),按2002年新税制,我国关税总水平(最惠国税率的算数平均水平)已降至12%。今后5年内,我国关税总水平还将进一步降低,关税税率结构将进一步完善。进口商品的税率结构主要体现为产品加工程度越深,关税税率越高,即在不可再生性资源、一般资源性产品及原材料、半成品、制成品中,不可再生性资源税率较低,制成品税率较高。

3.出口关税税率

国家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主要包括盈利特别高而且利润比较稳定的大宗商品、在国际市场上我国出口已占有相当比重的商品、国际市场上容量有限且盲目出口容易在国外形成削价的商品、国内紧俏又大量进口的商品等。目前我国真正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只有20种,税率也比较低。出口关税实行从价税。

6.1.3关税的优惠政策

1.法定减免关税的货物

①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②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③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④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⑤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2.法定酌情减免关税的货物

①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缴关税;

②法律规定的其他免缴或减缴关税的货物,海关根据规定予以免缴或者减缴。

3.特定减免关税的货物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减缴或者免缴关税,以及临时减缴或者免缴关税,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进口货物减缴或者免缴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进出口该货物之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减缴或免缴。

6.2关税的计算与申报〖*3/4〗

6.2.1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计征关税所依据的价格,由海关以应税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当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1.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CIF)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和其他劳务费用。

(1)成交价格的调整。

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购货佣金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经纪费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②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③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

④与该货物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⑤与成交货物有关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为获得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和其他权利的使用许可而支付的费用。

⑥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完税价格。

①工业设施、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等费用。

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

③进口关税和其他国内税。

(2)进口运费和保险费的计算。

陆运、空运和海运进口货物的运费和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按照“货价+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

邮运进口的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的货物,以货价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作为进口货物的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海关在审定完税价格时,可以不另行计入运费。

2.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的完税价格。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的完税价格。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3)租赁方式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该类货物在租赁期间以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比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估定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4)留购的进口货样的完税价格。

对于境内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5)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的完税价格。

受海关监管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管理年限内,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时,按其使用年限扣除折旧后的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6-1)

3.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括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若含有支付给境外的佣金,如果单独列明,也应当扣除。

6.2.2关税的计算

关税应纳税额可以用从价计税法、从量计税法、复合计税法和滑准税计税法4种方法计算。

1.从价计税法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6-2)

从价计税法是以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作为计税标准计缴的关税,具有税负公平、明确,易于实施,计征简便等优点。大多数进出口商品都采用从价税。

【例6-1】某进出口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共500吨,货物以境外口岸离岸价格成交,单位价格折合人民币20000元,买方承担包装费每吨500元人民币,另向卖方支付佣金每吨1000元人民币,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佣金5000元人民币,已知该货物运抵中国海关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包装、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费用为每吨2000元人民币,进口后另发生运输和装卸费用为每吨300元人民币,关税税率为10%。计算该批化工原料应纳关税税额。

应纳关税税额=500×(20000+500+1000+2000)×10%=1175000(元)

【例6-2】某企业进口一批货物,海关审定货值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运费折合人民币20万元,该批货物进口关税税率为5%。计算该批货物应纳关税税额。

关税完税价格=(5000+20)+(5000+20)×3‰=5035.06(万元)

应纳关税税额=5035.06×5%=251.75(万元)

2.从量计税法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6-3)

从量计税法是以货物的计量单位(数量、重量、容积、长度等)作为计税标准而设定的定额税率,其特点是不因商品价格的涨落而改变应纳税额,手续简便,但税负不合理。目前,我国仅对啤酒、胶卷等少数商品采用此类方法。

【例6-3】某企业进口啤酒200万升,普通税额标准为7.5元人民币。计算该企业应纳关税税额。

应纳关税税额=200×7.5=1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