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税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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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税务会计概论(3)

3.统一性

税法的统一性决定了税务会计的统一性。税法对于一定的经济业务,要求缴纳一定的税收。不论企业所属的行业、所有制形式及其规模大小,都一律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税款。这就决定了企业的税务会计核算也有着统一性的要求。

4.筹划性

税务会计与其他会计相比,具有明显的筹划性特征。即企业通过税务会计核算履行纳税义务,同时还应体现纳税人的权利,尽量合法地减轻税负,努力实现企业的财务目标。因此,税务会计还具有筹划性的一面,要求纳税人通过事先筹划,巧妙安排会计事项,合理选择会计政策,为依法节税服务。

1.2.4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

1.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

1)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核算原理相同

税务会计并不要求企业在财务会计的凭证、账簿、报表之外再设一套会计账表(纳税的相关申报表除外)。企业只需设置一套完整的会计账表,平时按照会计准则等核算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再按照税法要求进行纳税调整。所以,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核算原理是相同的,即两者都运用会计的基本核算原理,包括会计的基本核算方法和账务处理程序等。

2)税务会计以财务会计为基础

从税务会计所核算的内容来看,它反映和监督的不是全部资金运动,而只是与税收有关的资金运动,这部分资金并未游离于企业资金运动之外,而是企业整体资金运动的一部分。所以,税务会计不能脱离于财务会计而独立存在,税务会计核算是以财务会计核算为依据的,并监督财务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

2.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

1)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目的不同

财务会计的目的是编制财务报表,除为综合部门及外部利益相关者(政府、银行、投资者及债权人等)服务之外,更重要的是还为企业管理当局服务,为内部经营管理提供一系列重要的财务会计信息。而税务会计是企业向税务部门、海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单),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保障,其目的在于保证应纳税款的及时足额缴纳,并使纳税人充分享受其正当的合法权益。

2)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核算依据不同

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之间存在不少差异,尤其是在收益实现的时间和费用的可扣减性上。政府征税要以纳税人当期货币支付能力为基础,并从收入、费用及应纳税所得额角度进行税款计算。在方法的选择和税款计算上带有浓厚的强制性和统一性要求。而财务会计则主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处理各种经济业务,且允许在一定范围内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3)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象不同

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是企业的全部资金运动过程,包括资金的投入、周转、消耗、退出等经济过程。而税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只是与企业税收有关的资金运动,即原企业财务会计中有关税款的计算、申报与解缴等内容由税务会计来完成。

4)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关于损益计算的程序不同

由于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存在区别,税法明确规定了法定收入项目、税法允许扣除的项目及其金额的确认原则和方法。税务会计以税法为依据,但在实际计算应纳税款时,根据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把“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后再进行应纳税款的计算。

1.3税务会计的目标与原则

1.3.1税务会计的目标

税务会计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税务决策的会计信息。税务信息的使用者首先是各级税务机关人员,他们根据税务会计信息进行税款征收、检查、监督,并作为税收立法的主要依据。其次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如投资者、债权人、经营者等),他们可以凭借税务会计信息了解企业的税收负担及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并为其经营决策、投融资决策服务。此外,社会公众通过企业提供的税务会计报告,可以了解企业对社会的纳税贡献、诚信度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1.3.2税务会计的原则

由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密切相关,因此《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以及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原则,基本上也都适用于税务会计。但又因为税务会计与税法之间的特定联系,税法中的实际支付能力原则、公平税负原则、程序优先于实体原则等,都会非常明显地影响着税务会计。结合财务会计原则与税收原则和税务会计本身的特点,税务会计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的原则

权责发生制以权利和义务的发生来确定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归属,能够合理、有效地确定不同会计期间的收益和企业的经营成果,体现了公允性和合理性。因此,会计坚持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在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将权责发生制从会计原则变更为会计基础,要求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由此可见权责发生制在确认收入和费用上的重要性。

税务会计为了保证纳税的及时性、公平性,在收入的确认上,一方面贯彻权责发生制,如在流转税法规中,都将“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另一方面,又贯彻收付实现制,如在确定转让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时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尽管纳税人收取的预收款在会计上不作为收入,但是,税务会计仍然要求企业上缴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但在费用的扣除上,会计采用稳健性原则列入的某些估计费用,如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项目提取的减值准备,在税务会计中是不予认可的,因为税务会计强调“该经济行为已经发生”的限制条件,以起到保障政府税收收入的目的。由此可见,税务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同时也适度采用收付实现制。

2.收入原则

收入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国家的税收收入。如果没有税收的应收尽收,国家财政支出就无法保证。税务会计必须遵循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原则,税款的计算、缴纳、减免都必须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二是指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它是计税的依据。企业所缴纳的税种中,有不少税种的计税依据是经营收入,如增值税以不含税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营业税以应税劳务收入额为计税依据,消费税以特殊产品的不含税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最后计算净收入时,在计算收入的基础上,抵减其成本、费用支出,得到会计利润;根据税法要求对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税务会计在核算收入时,力求使确认的收入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成果相一致,做到真实、合法,正确确认计税依据,正确计算应纳税款,保证及时、足额上缴税款,严格履行纳税人应尽的纳税义务。

3.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某一特定时期的收入应当与取得该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相互配比。税务会计遵循“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这一原则,在总体上遵循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配比的原则。尤其是应用于所得税会计,在确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和金额时,应遵循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当在配比的当期申报扣除。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还有赞助支出、担保支出等与应税收入不相关的支出项目,不得在税前扣除。

同时,配比原则还应用在会计政策变更时,会计准则规定如果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应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并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为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税务会计规定纳税人不得因会计政策变更而调整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也不得因此而调整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

配比原则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中运用的比较

配比原则是对企业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主要原则之一,它受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这两个会计假设的约束。

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以求得企业在该会计期间内某一对象上的净收入或者净损失;从另一方面来讲,某项业务中成本、费用与经营收入应当具有内在联系,是前者为因,后者为果的关系。

在企业会计核算中遵循配比原则,一是要因果配比,如将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相配比,将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成本相配比等;二是要期间配比,将一定时期内的收入与同时期的成本费用相配比,如将当期的收入和当期的费用相配比。

基于税法背景下的税务会计,其会计核算与一般的财务会计核算有所不同。税务会计遵从于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以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因此,税务会计核算中的账目调整和信息披露都要求尽量符合税法的规定。下面分析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在配比原则运用方面的差异。

1.在确认商品销售收入上的差异

财务会计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定注重以下5个条件: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④收入的总额能够可靠地确认;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由此可以看出,会计上确认收入注重风险和报酬的转移。

税法对企业确认销售收入,列举出了8种确定方法以及时间规定,这与会计核算有较大差异。会计遵循谨慎原则稳健地反映会计主体的经营活动;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一般不会考虑企业收入实现与否的风险问题,因为这属于企业自身的经营风险,国家不会承担这种经营风险。只要收入流入企业,一般都要征收税款,并且对所有的企业都一视同仁,以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税款及时入库。

2.在确认劳务收入上的差异

对于跨年度的劳务收入,财务会计核算分情况对其进行处理。

(1)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总收入与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同时满足上述3个条件,劳务的结果才可以可靠计量。

(2)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不能可靠计量,且预期的劳务成本可以得到补偿,企业应从谨慎原则出发,仅将已发生并预期或已经获得补偿的金额确认为劳务收入,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这种处理方式不会产生利润。

(3)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不能可靠计量,且预期的劳务成本也不能得到补偿,企业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金额确认为劳务收入,并按实际已发生的劳务成本结转成本。这种处理方式一般会产生亏损。

但是依照税法规定,税务会计不承认谨慎原则,因为企业之所以谨慎确认是从自身的经营风险考虑的,而国家不会替企业承担这种风险。在税务会计体系下,企业只要从事了劳务活动,就必须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税金。

3.在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扣除上的差异

由于我国现行增值税政策实行以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的“购进扣税法”,企业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负担的进项税额,在企业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时可以予以抵扣,即企业只就其自身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缴纳税款。当企业将购进的部分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时,企业不得抵扣该部分进项税额。如果不能准确核算该项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得出。而且与财务会计的配比原则有所不同,这部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发生期内被剔除,而不是追溯到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购进期内剔除。

财务会计核算按照购入货物或应税劳务负担的增值税额直接确认进项税额,不会按照因果关系详细划分进项税额;但是税务会计要对进项税额进行判断和准确划分,将不符合税法抵扣规定的进项税额转出,不予抵扣,将其转为企业自身承担的经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