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税务会计
48531800000032

第32章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5)

1.所得税会计的目标

所得税会计是税务会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得税会计作为税务会计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并不是解决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及如何申报纳税的问题,而是在研究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基础上,重点解决对外财务报告中与所得税有关的会计确认、计量与披露等问题。所得税会计的任务就是研究如何处理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差异,特别是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差异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其他会计分支的区别在于:①所得税会计服务对象不但包括企业内部的管理者,还包括税务机关、外部投资者;②信息的内容是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和履行情况的信息以及所引起的财务状况、企业业绩和现金流动的财务信息。

2.所得税会计的性质

所得税会计的性质即所得税的归属,是指所得税项目在财务会计报表中如何列示,是作为一项收益分配,还是作为一项费用。若属于收益分配,则不能递延,应采用当期计列法(以本期纳税申报表上列示的应交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若属于费用则可递延,即采用跨期所得税分摊法(将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确认为负债或资产,递延至以后期间分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1)收益分配观

收益分配观认为,企业向政府缴纳的所得税如同企业分配给股东的收益一样,都是企业收益的分配,只是两者的分配对象不同。企业所得税是对国家支持的一种回报,故所得税应归入收益分配项目。企业通常以资产或权益的增加、减少为依据,判定现金流入与流出是属于收入还是费用。所得税的支付使企业的资产减少,权益减少,属于收益分配性质。

收益分配观的理论依据是“企业主体理论”。该理论从企业是经营实体的角度出发,认为企业应独立于企业所有者而存在,企业的收益是所有者权益的体现,代表企业的经营业绩。基于收益分配观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不需要单独设置会计账户,而直接在“利润分配”账户中进行核算。

2)费用观

费用观认为,企业所得税是企业为取得收益而发生的一种耗费,与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其他耗费一样,应归入费用项目。费用观的理论依据是“业主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的所有者是企业的主体,资产是所有者的资产,负债是所有者的负债,权益是所有者的净资产。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收益意味着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费用意味着所有者权益的减少,收入减费用而形成的企业收益,实际上体现了所有者财富的净增加。企业应以所有者权益的增减为依据,判定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是属于收入还是费用。所得税是为获得收益而付出的代价,当然属于费用性质。

基于费用观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需要单独设置费用账户“所得税费用”,用以记录从本期损益中减除的所得税费用。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差异,对差异形成的税款还应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账户,核算由于暂时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回的金额。

我国税务会计理论与实务主要采用费用观。原因如下:第一,所得税的属性符合会计对费用的定义。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从费用观来看,所得税是为了取得收益而必然发生的利益流出。第二,费用观符合收入与费用的配比要求。配比是指将收入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比较,以结算出损益。就业主来看,有收益,就会发生所得税支出,为了收益而付出的所得税应当计入当期费用,与收益相配比,才能正确计算净收益。

7.3.2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研究的是对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差异采取何种会计处理方法,这是所得税会计的核心问题。选择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前提是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存在差异。所得税会计共有两大类4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两大类是指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其中纳税影响会计法具体包括递延法、利润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3种方法。在这4种方法中,《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1.所得税会计的差异分析

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计算基础不同,所得税会计通常会核算两种差异,即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1)永久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收入或费用等支出项目的计算口径不同而形成的、不能在以后期间转回的差异。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计算口径不同,收入或费用项目在计算税前会计利润时包括在内,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包括在内,或者相反。例如,企业购买的国债获得的利息收入,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因而包括在税前会计利润中,而税法为了鼓励企业投资国债,规定该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因而不包括在应纳税所得额中。这就体现了《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

(2)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按照对未来期间应纳税额的影响,暂时性差异可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未来产生应纳税额的暂时性差异。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时,就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未来抵扣应纳税额的暂时性差异。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时,就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抵减以后年度税前会计利润的可抵扣亏损,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仅确认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原按照利润表债务法下核算的永久性差异,因从资产负债表角度考虑,不会产生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即不形成暂时性差异,对企业在未来期间计税没有影响,不产生递延所得税。

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期末需要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按其计税基础的大小,如果两者之间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因此,准确理解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含义,对正确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十分重要。

2.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本质出发,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其对期末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并以此进行企业所得税核算的一种会计处理方法。

从资产负债表角度考虑,资产的账面价值代表的是企业持续持有及最终处置某项资产的一定期间内,该资产为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总额,而其计税基础代表的是在该期间内该项资产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的,表明该项资产在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低于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产生可抵扣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因素,减少未来期间以应交所得税方式流出企业的经济利益,故应确认为递延资产。反之,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两者之间的差额将会在未来期间产生应纳税额,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交所得税,对企业形成经济利益流出的义务,故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1)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

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按照会计准则确定的有关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列示的金额,代表的是企业在持续使用及最终出售资产时取得的经济利益的总额。不同类别的资产,期末账面价值有不同的计量模式。而资产的计税基础则一般是其取得成本,即企业为取得某项资产支付的成本在未来期间准予税前扣除。

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取得资产时的历史成本确定,是指企业在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扣除的金额。

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其计税基础一般为取得成本,但有些特殊业务,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下取得的资产,其计税基础存在特殊性。在持续持有过程中,其计税基础是指资产的取得成本减去以前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已经税前扣除的金额后的余额。

(1)固定资产。

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确定的入账价值一般等于计税基础,常见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如下:

①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②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全部支出为计税基础;

③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④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⑤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⑥改建的固定资产,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⑦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会计准则规定按照“原始成本-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确认。而税收是按“成本-按照税法规定已在以前期间税前扣除的折旧额”进行计量。由于会计上折旧方法、折旧时间与税法的规定有一定的差别,而且对于固定资产的减值,会计上允许提取减值准备,但税法上对会计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只有在固定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才能税前扣除。因此,如果会计上提取的折旧大于税法折旧,或会计上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期末就会出现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反之,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7-2】辰光公司于2008年年末购入一套设备,原价1000万元,使用寿命10年,会计上采用了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折旧,但不符合税法要求的条件,税法上不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只能按照直线法提取折旧。其他情况会计与税法规定一致,假定该设备无残值。2009年12月31日,辰光公司估计该项资产可收回金额700万元。

分析:会计上按照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2009年折旧额=(1000-0)×2÷10=200(万元);

该项固定资产在2009年12月31日的账面净值=1000-200=800(万元);

2009年末提取减值准备=800-700=100(万元);

该项固定资产在2009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800-100=700(万元);

税法上按照直线法提取2008年折旧额=1000÷10=100(万元);

该项固定资产在2009年12月31日的计税基础=1000-100=900(万元)。

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700万元与计税基础900万元之间的差额200万元,在本期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而在未来期间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

(2)无形资产。

除内部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外,通过购入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会计上初始确认的账面价值与税法上的计税基础相同。一般情况下,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

①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②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③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④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规定有关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区分为两个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应当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而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扣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每期无形资产摊销金额的150%扣除。这样,期末无形资产有账面价值而无计税基础,期末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⑤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时,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主要产生于是否需要摊销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取得无形资产后,应根据其使用寿命情况,区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要求摊销,但持有期间每年应进行减值测试。税法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且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