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沿黄城市带发展的金融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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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金融支持沿黄城市带低碳经济发展(2)

(二)国内的低碳经济政策演进

中国是世界第二大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早在1990年就设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协调小组,1998年和2002年又先后批准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2006年12月,中国第一部《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发布,提出要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技术和先进核能技术,以及高效、洁净、低碳排放的煤炭利用技术,优化能源结构,减少能源消费的二氧化碳排放。2007年4月,成立了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6月,发布了中国第一部针对全球变暖的国家方案——《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公布了中期减排目标,即在2010年前减少10亿吨温室气体排放;8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要求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从当时的7%大幅增加到2010年的10%和2020年的15%。

200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提出“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为保护全球气候做出新贡献”;11月,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公布了中国碳排放强度的具体指标: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总体来看,我国的低碳经济发展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高度重视低碳经济发展,加大低碳技术的研发攻关力度,主动制定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的具体目标作为经济发展的约束性指标;二是大力发展风电、水电、核电等可再生能源,降低石化能源消费在总能耗中的比重。强调节能减排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发挥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在中国节能减排中的作用;三是财政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尤其是节能减排方面的资金投入逐年增加。

三、碳减排的特性、方案和趋势

(一)碳减排的公共品特性

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具有滞留时间很长、超越国家和地区扩散的特点,Kaul(1999)认为,大气具有全球公共物品的属性,即收益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竞争性,但成本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类似“公地悲剧”(G.Hardin,1968),一般存在过度使用的情况。其中,SMC、IMC分别代表单个国家碳排放的全球边际成本和国家边际成本,碳减排的公共品特性造成SMC>IMC,因此,单个国家实际碳减排量(Q*)往往高于实现“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um)所要求的减排量(Q**)。

(二)国际碳减排方案

实现全球温室气体减排首先要合理界定并严格执行各国温室气体排放权,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国际碳减排交易。目前,理论和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减排方案:

1.紧缩与趋同方案

英国全球公共资源研究所从发达国家远高于和发展中国家远低于世界人均碳排放水平的现实出发,提出“紧缩与趋同”(contraction and convergence)方案。“趋同”指每个国家当前排放权由其当前实际的排放水平决定,但高排放国家人均排放应逐渐降低,而低排放国人均排放应逐渐增加,在未来某一时刻各国人均排放量实现相等。“压缩”指全球碳排放总量在趋同过程中也应逐渐减少。这一方案根据各国当前实际排放水平分配其排放额度没有正当性,实际上照顾了发达国家高人均排放的既得利益。它虽然给发展中国家人均排放继续上升的空间,但实际上会损害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权益,因为在趋同前,高人均排放国家会一直高于或等于人均排放水平,而较低人均排放的发展中国家只能用于低于或等于世界人均排放。

2.历史累计排放方案

发达国家在过去200年工业化进程中排放的约占目前大气中人为产生的总量的80%,因此,巴西等发展中国家认为发达国家的历史排放远高于发展中国家,应在碳减排中明确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

3.强度减排方案

2001年美国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并公布了“强度减排”目标:2012年单位GDP能耗比2000年减少18%,取代《京都议定书》规定的2012年美国排放总量比1990年时减少7%。强度减排是相对减排,不限定减排总量,可通过经济增长、技术进步和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等途径减少单位GDP的碳排量。

4.碳税与可贸易方案

碳税是对含碳燃料,尤其是燃烧产生排放的燃料,按照含碳量征收的税。碳税可通过两种途径影响温室气体减排:一是通过征税提高石化燃料价格,成本增加迫使企业节能减排,加大改进能源使用效率。二是通过征收碳税向中低收入群体增加转移支付,促使消费模式转变和社会公平度提升。排放权贸易(Emission Trading,ET)是指在国家间合理分配排放额度并允许碳排放权买卖,碳排放价格由碳交易市场供求状况决定。碳税和排放贸易自身都有显着的优点,碳税在降低减排成本、市场激烈和动态调整等方面优势明显,排放权贸易体系在减排目标实现上的确定性也可降低碳税执行风险。与碳税相比,排放权贸易可以保证实现减排目标,但各国减排成本具有不确定性,但排放权贸易方案成功实施取决于排放权初始分配和管理水平。

综合来看,第一种和第二种减排方案无视历史责任和各国发展实际,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超出其应尽义务和能力范围的减排承诺。发达国家属于消费性碳排放,当前人均碳排放远高于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的排放主要是生存排放和国际转移排放。因此,合理的国际碳减排方案必须正视各国发展实际和碳排放历史,发达国家有义务率先大幅减排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减排资金和技术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在积极参与国际碳减排谈判,主动降低自身能源消耗和碳排放,努力实现绿色发展。

(三)全球能源消费与碳排放趋势

1.全球能源消费情况

1850~2005年,全球累计消费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在内的化石能源约3800亿吨油当量,其中原煤约3000亿吨、石油1500亿吨、天然气80多万亿立方米。1980~2007年世界能源消耗与收入水平同步增长,高收入国家能耗总量远高于低收入国家,同时,化石燃料能耗在总能耗中占比高收入国家最高,中等收入国家次之,低收入国家最低。

目前,世界石化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约占70%,而中国煤炭消费量在总能耗中占比也将近70%且增速不减。据世界银行统计,与美国、日本和欧洲等发达经济体相比,中国煤炭消耗量在1980~2009年间急剧上升,年均增长约9.0%。

2.二氧化碳排放

1980~2009年,全球累计排放3198亿吨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增加大部分源于经济发达地区。1990年38个经济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占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份额为67%,其余161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仅占33%。能源消费的累计碳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为美国,占全球能源消费的累计碳排放量的27.72%,中国占8.04%,德国和英国分别占6.73%和6.11%。

全球经济发展过程中表现出的排放规律是在工业化初期过程中,二氧化碳排放均呈现急速上升的态势;进入工业化后期阶段,二氧化碳的排放增长速度减缓,一些发达经济体还呈现出下降趋势。高收入国家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远超世界人均水平,中等收入与低收入国家人均二氧化碳排放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其中高收入国家平均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比低收入国家高11.59吨。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快速的工业化进程,中国能源消费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逐年增加,增速远高于其他国家,并先后在2004年和2008年超过欧洲、美国。

四、碳减排的国际博弈进程

发达国家的历史累积排放总量以及人均排放量远高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在减排方面是既得利益者,也是现实和未来碳减排的受益者,而发展中国家仅在新增排放量中占有较高比重。温室气体排放问题本质上是发展问题。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发展中国家的排放总量和排放强度未来会进一步增强。目前,虽然各国在遏制全球变暖和温室气体减排上取得共识,但在减排量和减排时限等具体问题上各国分歧巨大。为尽早达成一致,国际社会进行了一系列磋商,参与各方不断博弈,减排分歧逐渐缩小。

(一)《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

1979年,第一届世界气候大会召开拉开了国际社会对保护全球气候系统关注的序幕。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正式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并于1994年3月正式生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是“防止气候变化方面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公约》提出:2000年之前,发达国家应采取行动使温室气体特别是CO2排放恢复到1990年的水平。长期则要稳定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促使经济可持续发展。

《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CO2等温室气体排放,有效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其确定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应承担大幅减排义务,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以帮助后者应对气候变化。《公约》为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利提供了法律基础,但长期以来发达国家拒不履行减排义务,并以各种借口拒绝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

(二)《京都议定书》

2005年2月,《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第一个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行动方案,标志着国际环境合作取得重大进展,国际社会进入一个实质性减排温室气体的阶段。《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在2008~2012年第一期温室气体承诺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削减5%。《京都议定书》提供了3种灵活的减排机制:“国际排放贸易”(IET)、“联合履行”(JI)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这三种机制在环境保护和商业活动之间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用市场化机制将温室气体排放的“外部性”内生化。三种机制的共同点是“境外减排”,核心是把排放量或减排量进行量化,通过市场买卖交易,引导企业以最低成本减排。

联合履行和排放贸易不涉及发展中国家。联合履行机制允许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在成本较低的另一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投资并实施旨在减少排放的项目,并将产生的减排额返还投资国以冲抵投资国的减排义务。排放贸易机制允许排放量低于条约规定标准的国家可向完不成减排义务的国家出售其剩余的减排额度,以冲抵后者的减排义务。

CDM是唯一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实施的双效减排机制,以法律形式明确在2008~2012年期间,缔约的38个工业化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平均减少5.2%,并通过“核准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发展中国家还可以实施不需要发达国家参与的单边CDM项目,产生的CERs可以在全球碳市场交易。

《京都议定书》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减排义务,但发展中国家寻求发展的正当权益并未因此受到充分保护。1997年12月《京都议定书》正式签署,但经过8年才真正推行,表明气候变化谈判背后是各国利益的博弈。尤其是美国于1988年签署《京都议定书》,但在2001年3月,布什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义务”为借口,宣布拒绝批准实施《京都议定书》。美国作为全球温室气体主要排放国,其退出和拒绝履行《京都议定书》为2012年全球实现减排目标蒙上了阴影。

(三)巴厘岛路线图

2007年12月,“巴厘岛路线路”明确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应对全球变暖方面“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即发达国家将承担更多量化减排温室气体责任,发展中国家虽然有减排义务,但自身也应积极节能减排。“巴厘岛路线图”规划了今后全球气候谈判的框架和方向。其主要议程包括:为适应气候变化所应采取的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广有利于减少气候变暖的新科技以及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新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在2009年年底达成一项应对气候变化的新协议,大幅度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为发达国家包括美国设定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发展中国家应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增长,但不设定具体目标;为更有效应对全球变暖,发达国家有义务在技术开发转让、资金支持等方面,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