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体育运动运动竞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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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我国体育竞赛管理制度(2)

(第十一章)裁判员

第三十五条参加全国正式竞赛工作的裁判员必须具有一级以上裁判员技术等级。裁判长、副裁判长及少数骨干裁判员由国家体委按照就近的原则选派;一般裁判员应尽量由承办单位选派,避免调动过大。

辅助竞赛的裁判长由国家体委选派,其余运动员由国家体委与承办单位协商决定。

第三十六条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和职责范围按国家体委制定的《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第十二章)竞赛奖励

第三十七条名次奖

(一)奥运会竞赛项目单项录取前8名,集体项目(含团体)与非奥运会竞赛项目录取前6名(含奥运会项目中的非奥运会小项)。不足10个队或运动员参加的,9至6人(队)录取3名,5至3人(队)录取1名,2人(队)以下不录取。

(二)凡录取名次的运动员(队),均给予奖励。辅助竞赛不作统一规定。

第三十八条体育道德风尚奖

按国家体委规定的评选办法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创记录奖

按各项目创记录的审批程序,凡经批准的,由国家体委按创世界记录、亚洲记录、全国记录给予不同的奖励。

第四十条技术奖

各项目为解决技术、战术方面的需要,制定特殊技术奖励,颁发技术奖。

(第十三章)赛区的组织管理

第四十一条承办全国体育竞赛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保证必备的条件,做好各项组织工作。

第四十二条运动员、裁判员违反全国体育竞赛纪律的,按国家体委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认真执行全国体育竞赛检查禁用药物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为了表彰和鼓励在承办全国体育竞赛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应按国家体委有关规定,每年组织全国体育竞赛最佳赛区和优秀赛区的评选。

(第十四章)竞赛经费

第四十五条全国正式竞赛主要由国家拨款。具体办法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辅助竞赛。原则上国家不负担经费。应该形成制度而全部自筹经费又有困难的竞赛,国家可给予少量补助。

第四十七条凡不属于基本参加单位范围的、或要求增加名额的,经申请批准,按照竞赛所需的费用自缴经费参加。缴费办法按竞赛规程规定或由承办单位提出。

第四十八条属于厂矿企业单位赞助经费组织的竞赛,其赞助经费的管理办法按国家体委和国家工商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国家体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3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

(1997年11月28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学生体育竞赛的水平和效益,使竞赛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学生体育竞赛是指全国范围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竞赛。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由国家教委和有关部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单项分会主办。

第三条举办全国学生体育竞赛要以育人为宗旨,突出教育特色,讲求综合效益,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通过竞赛活跃文化生活,提高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水平,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检验和提高学校课余训练水平,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全国大学生、中学生运动会由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共青团中央联合主办,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协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办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顺延举行。

第五条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各单项分会,每年可主办一至二次全国性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

第六条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可根据情况每年举办二至三个项目的单项比赛。

第七条在举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的当年,凡已列入运动会比赛的项目,不再安排该项目的单项比赛。

(第二章)竞赛项目和竞赛的申办

第八条全国大、中学生运动会所设项目应按基础性强、普及面广、具有一定传统的原则选择确定,每届运动会所设项目不宜过多。

根据现阶段实际情况,全国大学生综合运动会可设置68个项目,其中必设项目有:田径、游泳、篮球、足球、乒乓球。另外,可选设12项易于普及的群众体育项目,如武术、健美操、羽毛球、网球等。

全国中学生综合运动会一般可设57个项目,其中必设项目有: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另外,可选设12项易于普及的群众体育项目,如乒乓球、武术等。

第九条凡承办全国大、中学生综合性运动会的单位和地区,应当提出运动会设项方案,报主办单位审定后正式列入该项比赛的竞赛规程。

第十条具备以下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可申请承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或全国中学生运动会:

1.承办地是经济、文化、教育水平较为发达的大、中型城市;

2.运动会承办城市及学校,必须有较好的体育场馆及设施,符合比赛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其他条件;

3.除国家财政拨款外,必须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以保证运动会顺利运行;

4.承办单位必须遵循主办单位制定的各项规定,保证完成运动会筹备、召开、总结等各阶段的工作。

第十一条申请承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应当在上一届运动会举办前,向主办单位递交申请承办报告,并需附下列文件:

1.当地人民政府批复意见书;

2.承办工作实施意向书;

3.经费预算及经费保证。

第十二条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各单项分会主办年度单项比赛,应当上报年度竞赛计划,并向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提供以下材料:

1.承办单位名称;

2.比赛名称;

3.比赛日期、地点;

4.参赛队数;

5.竞赛规程;

6.经费条件。

第十三条凡有条件承办全国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的大专院校,在征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均可向大学生体育协会的单项分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大学生体育协会单项分会审核后,在比赛前一年的11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申请承办全国中学生单项比赛,应经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批准。

(第三章)竞赛组织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应在主办单位的指导下,成立筹备委员会或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项筹备工作,并制定竞赛规程,报主办单位审定。

第十五条竞赛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竞赛名称、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参赛单位、竞赛日期和地点、运动队及运动员的参赛条件、竞赛办法、录取名次、奖励办法、资格审查、体育道德风尚奖评比、裁判员、经费条件等。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应在比赛开始前向主办单位报送组织委员会成立方案,经主办单位批准,正式成立组织委员会。

组委会全面负责比赛期间的领导及善后工作,处理重大或紧急事项,保证比赛公正、有序地顺利进行。在全部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递交书面总结。

第十七条竞赛筹备委员会、组织委员会下设各机构工作职责如下。

1.办公室:根据比赛安排,排定活动日程表,拟订、印刷有关文件和材料,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协助有关机构组织各种会议,组织实施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的评选工作。

2.竞赛机构:执行竞赛规程,确保比赛符合各该项目的竞赛规则并按竞赛规程的规定进行。负责比赛轮次和日程的编排;接受参赛队报名,按照竞赛规则的要求,保证比赛场地、器材、设施的正常使用;安排赛前的训练,组织安排裁判员学习和实习,以及赛前的技术会议;编辑竞赛秩序册,定时发送竞赛公报。

3.接待机构:负责参赛队、裁判员及参加赛会工作人员的迎送、食宿、市内交通等生活安排;负责返程交通票的订购。

4.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依照竞赛规程有关规定,负责审查参赛运动队、运动员的资格;听取受理意见和材料,并作出处理决定;负责处理赛会和比赛期间的一切违纪事件。

5.财务机构:根据竞赛规模制定经费预算及开支原则;提出经费筹集方案,负责经费筹集和资金管理;合理支付各种费用;在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交结算报告。

6.宣传机构: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和报道,扩大影响;负责与新闻单位的联系,组织必要的新闻发布会;编印宣传手册;配合集资部门做好广告设置。

7.安全机构:负责赛会期间的食宿、交通、赛场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维持赛场观众秩序。

组织委员会机构除下设以上机构外,要加设体育道德风尚评选等与竞赛活动有关的其他机构。

第十八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可设主席团。

(第四章)竞赛管理

第十九条参加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必须是取得学籍的在校大学生、中学生,并符合参赛项目竞赛规程中有关“运动员条件”的各项规定。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除取消运动员参赛资格或比赛成绩外,主办单位有权进一步追究派出单位或直接有关人员的责任,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对学生运动员应建立统一的档案登记,并实行统一的计算机储存管理。凡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试点校每年对招收的运动员要进行统计,并向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招收的学生不得参加当年举办的各种竞赛活动。

第二十一条比赛报名办法必须按所参加比赛的竞赛规程中有关报名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全国学生体育竞赛原则上不收取报名费,如确需收取报名费的,必须报请比赛主办单位批准。

第二十三条参赛队应按竞赛规程所规定的人数和日期报到,同时交验学生身份证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