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证券投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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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证券市场参与者(5)

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比较偏重于集中统一管理体制,这主要是因为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历史短暂,正处于发展阶段,尚缺乏完善的证券法制体系,市场自律功能较差等实际情况。正因为如此,加强自律性组织建设,是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管理体制的重要步骤。

从 我国发展证券市场“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中可以看出,国家集中统一管理和行业自律是相互补充、共同作用的。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经验表明,为了有效地控制风险,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监管机构对市场实行有效的管理。另外,市场的有效运作,还必须强调自律,发挥市场组织者、参与者的自我管理和相互监督作用。因为,证券市场的参与者数量众多,运行程序复杂、相关因素广泛,仅靠国家集中统一管理是远远不够的;而且,自律也是保护市场参与者和组织者自身利益的需要。

自律性组织包括证券交易所和证券行业协会。

3.4.2证券交易所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其主要职责有:提供交易场所与设施;制定交易规则;监管在该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及会员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合法性,确保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另根据1997年12月10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包括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对会员进行管理及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

1.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管理

根据《办法》,证券交易所应当就交易证券的种类和期限,证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证券交易中的禁止行为,清算交割、交易纠纷的解决,上市证券的暂停、恢复与取消交易,开市、收市、休市及异常情况的处理,交易手续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对违反交易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的提供和管理等事项,制定具体的交易规则。在业务规则中,交易所应对证券交易合同的生效和废止条件作出详细的规定,维护在证券交易所达成的证券交易合同的有效性。证券交易所应当保证其业务规则得到切实执行,对违反业务规则行为要及时处理。对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中规定的有关证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证券交易所负有发现、制止和上报的责任,并有权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查处。

《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布证券行情,按日制作证券行情表,并就其市场内的成交情况编制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及时向社会公布。证券交易所应当保证投资者有平等机会获取证券市场的交易情况和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并有平等的交易机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会员应当妥善保存证券交易中产生的委托资料、交易记录、清算文件等,并制定相应的查询和保密管理措施。

对于上市的证券,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暂停或者恢复其交易。证监会也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暂停或者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并根据证券法规的规定或者证监会的要求,限制或者禁止特定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行为,除此之外,证券交易所不得限制或者禁止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买卖行为。

《办法》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证券市场监管和实时监控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设立负责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专门机构。证监会可以要求证券交易所之间建立以市场监管为目的的信息交换制度和联合监管制度,共同监管跨市场的不正常交易行为,控制市场风险。

证 券市场的一线监管是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基本职能,也是由证券交易所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其目的是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是指证券交易所按照既定的规则对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各方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管。证券交易所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提供与证券交易相关的各项服务,是证券市场的组织者。因此,加强证券交易的一线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是证券交易所的应有职责,具有重大的意义。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内容主要是通过对在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信息披露和对会员进行监管来实现的。

对证券交易的实时监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行情监控。对交易行情进行实时监控,观察股票价格、股价指数、成交量等的变化情况,如果出现股价或指数大幅波动、或成交量突然放大等,监控人员可以立即反应、判断。②交易监控。对异常交易进行跟踪调查,如果异常交易是由违规引起的,则对违规者进行处罚,如停牌、罚款、暂停交易等。③证券监管。对证券卖出情况进行监控,观察买空卖空行为。④资金监控。对证券交易和新股发行的资金进行监控,观察券商的清算头寸情况。

2.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管理

根据《办法》,证券交易所应当就取得会员资格的条件和程序,席位管理办法,与证券交易和清算业务相关的会员内部监管、风险控制、计算机系统的标准及维护等方面要求,会员的业务报告制度,会员派出市代表在交易场所内的行为规范,会员及其出市代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等事项制定具体的会员管理规则。

《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应当是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及正式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证监会备案。证券交易所必须限定交易席位数量,设立普通席位以外的席位,应当报证监会批准;调整普通席位和普通席位以外的数量,应当事先报证监会批准。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会员取得的交易席位实施严格管理,会员转让席位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管理规定由交易所审批,严禁会员将席位全部或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办法》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管理的规定和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监管。对会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业务,应当在业务细则中作出详细规定并实施监管。证券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的财务状况、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及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情况进行抽查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提供有关业务的报表、账册、交易记录及其他文件,同时可根据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制裁。

3.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管理

《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证券上市条件、申请和批准程序及上市协议的内容及格式,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格式,上市推荐人的资格、责任、义务,上市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对违反上市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等事项制定具体的上市规则。

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公司订立协议,以明确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同时,应当建立上市推荐人制度,保证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交易所应当监管上市推荐人切实履行业务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职责。上市推荐人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交易所有权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上市推荐人予以处分。

根据《办法》,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证监会统一制定的格式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复核上市公司的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与募集资金及证券上市直接相关的公开说明文件,并监督上市公司按时公布。证券交易所应当监督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报告期限和证监会统一制定的格式,编制并公布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并在其公布后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对上市公司编制的临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审核;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公司法》、国家证券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或者涉及应当报证监会批准的事项,证券交易所应当在确认其已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准予上市。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可以按照上市协议的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可以就其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报证监会予以处罚。

如发生以下情况,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并要求上市公司立即公布有关信息:该公司的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有投资者发出收购该公司股票的公开要约、上市公司依据上市协议提出停牌申请、证监会依法作出暂停股票交易的决定时及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

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情况的档案资料,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股东持股数量及其买卖行为的限制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东在交易过程中的持股变动情况进行即时统计和监督。上市公司股东因持股数量的变动而产生信息披露义务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前,限制其继续交易该股票,督促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立即向证监会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将上市公司未上市流通股份与其上市流通股份区别开来,未经批准,不得准许尚未上市流通股份进入交易系统,同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期间不得卖出个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3.4.3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业协会的权利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应当履行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组织会员执行有关法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制定规则,组织培训和开展业务交流,调解纠纷,就证券业的发展开展研究,监督会员行为,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1.中国证券业协会及其组织形式

在我国,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它的设立是为了加强证券业之间的联系、协调、合作和自我控制,以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国证券业协会采取会员制的组织形式,凡依法设立并经批准可以从事证券业务经营和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承认协会章程,遵守协会的各项规则,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2.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证券业协会履行以下职责:

(1)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5)对会员之间,会员和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7)监督、检察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3.5证券监管机构

一个有效的证券市场是有序运行的市场,而有序的市场运行离不开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这种监管是保证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运行,提高证券市场效率,发挥证券市场的各项功能必不可少的手段,也是每个市场参与者所必须遵循的游戏规则及进行市场分析的重要依据。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各国都致力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市场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集中统一监管体制。我国及时总结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确立了指导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证券监管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