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知识产权制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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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商誉制度(2)

(5)具有易受侵害性。因为它是一种处于信息状态的社会评价,并且是动态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容易受到侵害,如果不精心呵护,企业长期创造的商誉就可能毁于一旦。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经济的发展,商誉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而在商誉制度的发展中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商誉权的归属及对商誉权的保护。在英国、美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有了较为完善的商誉权的保护制度。

二、商誉制度的建立和演进分析

制度,简单说来是各种习惯和规则,规范了经济社会中各主体的行为,促进经济增长。《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的作者道格拉斯·诺斯和罗伯特·托马斯认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而有效的经济组织是“能够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以便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效益率接近社会效益率的活动。”制度在社会中起着根本性的作用,是决定长期经济效益的基本因素,制度学派的鼻祖康芒斯曾说,如果说支配人类活动的自我利益是“蒸汽能源”的话,那么引导动力的便是制度这台发动机。同样,商誉制度也是能促使商誉这一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最大化的“发动机”。商誉制度是一个社会关于商誉确立、使用、运行的一系列规定,其外在形式为一种法律,由国家以法的形式加以明确并强制执行。同时商誉制度还需要一定的道德规范补充,维持其运行,所以商誉制度包括主观设计的法律性规则(正式约束)和理性继承的认同性规范(非正式约束)。

任何制度都是人们为追求和维护共同利益,在财富或效用最大化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的约束个人行为的一整套规章、程序和准则,而实现收益的最大化体现为交易费用的节约。交易费用的观点是科斯在1937年发表的论文《企业的性质》中提出的,随后在1962年的《社会的成本问题》一文中进一步用交易费用理论分析了制度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影响,并提出“科斯定理”。科斯认为交易费用包括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谈判和签订契约所需付出的费用。只要交换的交易费用为零,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科斯第一定理)。当交换的交易费用为正值时,法定权利的分配会影响效率。或者说,通过重新界定产权可以提高效率(科斯第二定理),即交易是产权的交易,有效的交易需要明确地界定产权,产权关系不稳定会导致交易主体利益冲突、交易失缺和外部效应,而有关确立和保护产权的制度则通过具有排他性占有财产权的交易和让渡来消除或减少交易费用,商誉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的交易也不例外。

商誉的交易费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商誉的取得费用。商誉是企业长期生产经营中所有有形和无形资产的投入在分摊到产品、工资的成本费用后,未入账而沉淀下来的能带来超额利润的能力。因此商誉的产生是企业的综合性长期投入的结果,其取得费用相应较高。

②商誉转让中的交易费用。由于商誉是依附于企业存在的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只能随企业整体转让,其市场价值很难确定。因此在转让时对合同的条款要求十分复杂,由于任一方的违约行为都会减少另一方的利益,双方应尽可能完善地了解合同所需的一切细节。这既增加了为签订合同而付出的谈判、协商费用,也降低了适应市场条件变化的灵活性,付出了高额的交易费用。同时,商誉转让过程中存在着一个特殊环节,即商誉价值评估,这项费用也不容忽视。

③履行协议和监督的交易费用。如果其他情况保持不变,只要违反协议的行为较容易观察,监督费用就较低,但由于商誉的不可辨认性,要有效监督商誉的合理运用需要付出较高成本。

④保护商誉权的诉讼费用。随着人们意识到商誉能给企业带来的巨大效益,从而假冒他人产品、诋毁他人商誉的侵犯商誉权的行为屡见不鲜,商誉权拥有者要维护其权利和合法收益而支出的诉讼费是相当大的。鉴于以上几点,由于商誉巨大的交易费用,商誉主体为了有效地使用这一资源,降低交易费用使其效益最大化,必然要求建立以法律形式存在的一系列规定,以规范商誉的确立、使用和运行,这就是商誉制度。

制度学派的研究表明,人类各种制度的演进可归于两大类,一是诱致性演进,一是强制性演进。诱致性演进指现行制度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新制度的创造,是由个人或一群人,在获得机会的激励之下自发组织和实施而实现的。其原因是获得机会的变化,人们在利益的引导下,不需要有任何强力的要求而参加改革。强制性演进指的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实现的制度变迁,是一种由上而下,先有质变后有量变的制度改革。与诱致性演进相比,强制性演进在政府的倡导下实施,政府利用手中掌握的资源,包括对参与变迁的奖励,对不参与及抵制变迁的惩罚,来推行新的制度和规范,所以,强制性演进进程较快。

在现实生活中,纯粹的诱致性演进和纯粹的强制性演进都较少见,大多数制度的变迁是两者的结合,商誉制度的演进也是如此。在我国,商誉制度的建立使市场主体利益最大化的要求,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商誉主体即企业的产权制度发生变迁,其必然要求建立一个新的适应企业产权制度变化的商誉制度,实际也是要适应新的生产关系。如随着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确立,股份企业出现后,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商誉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制度也要求相应改变,由过去财产所有者即国家完全占有、支配、使用并享有收益演变为企业所有者和企业法人均有权占有、使用并共享收益。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人力资本的垄断带来的超额利润是商誉的来源,因此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即企业经营者也必然要求参与商誉收益的分配,推动商誉收益分配制度的演进。

另一方面,商誉制度的演进也需要政府以法律形式加以推动,如目前我国商誉保护制度还不健全,没有专门保护商誉权的法律法规,现行相关法律条款过于粗疏且可操作性不强,使商誉权所有者维护权益的成本较高,因此就需要政府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形式推动商誉保护制度的发展。所以商誉制度的演进最大的动力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国家的主动行为、外来经济的影响、人们的逐利行为等都推动了制度的变迁,制度演进最终将借助法的形态正式成为社会中的行为规范和被普遍接受的制度。

三、中国商誉制度的构架

中国商誉制度的构架应包括:商誉占有制度、商誉的使用制度、商誉的交易制度、商誉的收益分配制度及商誉的保护制度。

(一)商誉的占有制度

企业的商誉是企业长期经营管理的结果,一个企业由于信誉卓着、组织管理有方、所处地理位置优越等因素,吸引到较多顾客购买其产品,企业与客户之间由此建立起良好的相互信任关系,这种关系保持下去,企业就会取得比一般同行高得多的收益。商誉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够在未来给企业带来超额盈利的一种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由企业有效的内部管理和其所有资产共同形成,是依附于企业存在的。所以根据中国企业的不同模式,有三种商誉的占有形式:在独资企业中,企业商誉应归单一投资者所有,其拥有商誉的所有权,可以支配、使用、处置这一资产,并享有因此带来的收益。在合伙型企业中,合伙人共同占有、管理企业商誉,并共享商誉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在公司企业中,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分离,企业财产所有权分为出资者所有权和企业法人所有权,所以企业所有者和企业法人均有权占有商誉这一无形资产。

(二)商誉的使用制度

商誉的使用价值体现在提高企业有形资产的品质,并使无形资产增值增效,商誉只有融合于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中,才能体现为生产效率、经营业绩的提高,实现其价值。企业商誉的使用还存在范围经济,企业利用其既有的商誉,带动其他类不同产品的销售,产生“马太效应”。此时巨额的广告、营销推广费用将被一系列的产品分摊,降低了企业成本。在独资型和合伙型企业中,由于产权主体一元化,只有企业的投资者或合伙人有权使用商誉,而在公司型企业中,作为产权主体的企业股东和企业法人均拥有商誉的使用权。由于商誉的不可辨认性及依附性特点,商誉的使用无法像商业秘密、专利等其他无形资产那样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分离,可通过授权、许可等方式转移使用权,因此只有商誉的所有者才有权使用这一资产。在实践中,通常根据商标是商誉的重要载体,是商誉的必要媒介这一观点,通过对企业商标的使用作出规定来达到管理企业商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