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知识产权制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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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以中国为例(1)

一、现代经济的制度基础——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是人们智力成果依法所取得的一种财产权利,是“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权利”。换言之,知识产权就是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对其智力财产的所有权。

产权就是广义的所有权,所以,产权制度就是所有权制度。所谓“所有权制度”,就是制度化的产权关系或对产权关系的制度化,是划分、确定、界定、保护和行使产权的一系列规则。所有权制度是所有制的具体化,是所有制的具体内容。由于所有制关系包含所有关系、占有关系、支配关系和使用关系,与之相对应,所有权制度就包含狭义的所有权制度(狭义的所有权就是主体对财产客体的排他的最高支配权,是产权的核心制度)、占有权制度、支配权制度和使用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是在知识成为商品的社会条件下建立起来的,其一般法律定义是:知识产权制度是在对智力成果进行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保护的制度;其保护的对象具有广泛的内容,包括着作权(版权)、商标权和专利权。

在上述知识产权制度一般定义的基础上,从知识产权关系的角度出发,将知识产权制度的讨论范围进一步扩大,将知识产权制度定义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制度化,即是划分、确定、界定保护和行使知识产权的一系列规则。它包括了知识产权的界定体制、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制度、知识产权传播和使用的规则体制和与知识经济时代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分配制度。同时,知识产权制度也需要知识经济社会形态下其他制度结构的支撑和协调发展,这些相关的制度包括投资制度、企业制度、科教制度、政治民主制度与文化观念制度。其中,贯穿在各个制度中的核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

知识产权制度并不是只存在于知识经济社会形态之中。在知识经济社会形态中,由于知识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决定了在该社会形态中,一切生产和分配消费活动都必须围绕知识生产来展开,故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经济社会的制度基础。更进一步地说,知识产权制度之所以是知识经济社会的基础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理论和现实基础:

(一)在以知识为基础的知识经济社会中,知识无疑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

正如邓小平所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因此,人们的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等社会再生产环节都以知识为轴心。根据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辩证关系原理,知识经济对物质生产力的变革,必然要求社会经济制度体系的一些调整。同时根据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社会经济制度的变化会引起社会上层建筑制度体系的调整,包括产权制度、企业制度、投资制度、科技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观念制度的大调整,甚至要求重构一套全新的制度结构。

(二)生产资料所有权制度是一个社会经济形态的制度基础

产权,简言之就是对财产的权力,它是人们(权利主体)围绕或通过财产(权力客体)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产权是一个复杂的体系,从经济权利关系或产权的实现形式来看,产权有狭义与广义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之分。在这个复杂的体系中,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观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最根本的,社会经济形态的变迁主要是通过生产资料所有权来实现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制度就是在生产资料这种财产客体上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它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产权制度形式。它决定了人们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也决定了社会劳动产品的分配制度形式,同时,它也决定了具体的产权关系的性质和格局。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作为生产资料,占有主导地位,是最具生产力的生产要素,由此决定了以知识为客体的产权制度(即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经济社会的制度基础。

(三)经济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经济的反映

知识经济取代工业经济,必然带来法律制度的巨大变化。由于知识经济的主要资源是知识,因而知识所有者的法律地位已经成为最重要的法律关系之一。知识创造者、拥有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是否得到有效保护,已成为发展知识经济的法律环境中最重要的因素。与此相应,作为对知识进行直接保护和管理的知识产权制度,所受的影响最为直接,所发生的变化也可能最大。

(四)知识产权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只有构建了知识产权制度,才能保护未来人们的最主要财产,才能激励人们进行知识创新、技术改造,从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保证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从现实来看,商品中的价值很大一部分是由知识产权所组成的。在2003年中国最有价值品牌的评价中,海尔集团公司的“海尔”成为中国最有价值品牌,价值达530亿元;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红塔山”,价值460亿元,列第二位。在《商业周刊》2003年评估的全球最具影响力的100个品牌中,第一名“可口可乐”品牌价值为704.5亿美元,第二名“微软”的品牌价值为651.7亿美元,知识财产的剧增,必然会引起知识产权上的大量纠纷。因为,知识具有“外部性”,也就是说,对个人和整个社会而言,知识在生产、传播和使用过程中有不断被丰富、被发展、被充实的可能性;而且,知识在传播和使用过程中,可能使其他人提高知识水平,增加知识的积累和创造,逐步使社会更多人的知识水平都得到提高,文明程度提高,社会进步加快,有利于全社会知识水平的生产、传播和使用,充分发挥知识的效用,因而知识具有巨大的正外部效应。同时,也因为知识财产的这种特性,致使一部分人千方百计地通过“搭便车”来攫取别人的知识创新与技术进步所产生的“外部效益”。专利技术被盗用,商标被假冒,文学作品、音像制品、软件的盗版都显示了知识财产的“外部性”。因此,为了减少知识财产上的“外部性”,就必须制定制度、规则来促使其“外部性内部化”,以激励人们积极地进行知识创新与技术进步,比如发明人将自己的某项发明投入生产,工艺对外保密。知识产权制度就是通过法律等形式来激励知识生产、传播和应用的,是保护知识成果的重要制度。世界贸易组织(WTO)已把知识产权列为世界贸易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并制定了要定期达到国际统一的标准。因此可以说,由于知识经济社会的财富客体是知识财产,则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经济社会的基础性制度。

其次,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经济社会的基础性制度。知识经济社会中其他一切制度应当以此为中心,并都要充分体现知识产权制度的要求。在生产资料的产权关系上,知识经济的产生与发展都以知识产权为主;在社会知识财富的分配制度上,“按资分配”为主的分配制度应该转向“按知分配”为主的分配原则;在企业制度上,在知识经济社会中,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高度分离,企业的经营决策权由所有者转向经营者。只要掌握了企业经营的秘密、市场信息及所生产产品的关键性技术,就可以掌控企业,企业所有权就会向人力资本所有者转移,而人力资本的积累正是知识产权资本产生和积累的基础条件。

最后,经济学家发现,有效的产权制度不仅对个人及某些部门和行业十分重要,而且对于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也非常重要。事实上,西方国家在进入近代社会之前的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产权制度。而在所有曾经有效的产权制度中,最重要的是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对一个国家经济制度的运作,以及在这种经济制度下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具有很大的影响,并对个人的经济行为产生重要作用。一个国家对知识产权越尊重,保护越有力,就越有利于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当今国际通行的,通过维护人类创造特权,从而促进人类解放、加速生产力发展的最有效的一种制度,与市场经济有着天然的联系,在激发人们的创造热情,引进外来科技、文化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作用,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加速器。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发展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可以这样说,先进的知识产权制度能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落后的知识产权制度会阻碍知识经济的发展。

二、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历程与中国经济发展阶段

历史上,知识产权制度并没有诞生于古代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中国,而是诞生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的欧洲。尽管中国是文明古国之一,“四大发明”对人类做出过突出的贡献,但中国自古代起重视“有形”而忽视“无形”,因而长期以来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在近代社会中,鸦片战争以来中国长期处于受欺凌的状态,教育和科技得不到正常的发展,知识产权的观念没有形成。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才逐渐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制度。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对于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和其他相关的社会制度有重大影响力,按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演进,将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概括为以下几个时期:

(一)萌芽期(清朝末年-1949年)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萌芽始于清朝末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变法图强的要求,促使清政府要着手建立近代法制,分别于1898年、1904年和1910年先后颁布了保护发明创造的专利法规、商标法规和着作权法。这些法律作为一种崭新的文化,注入了当时的社会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尽管清政府很快覆灭,但是,这些法律制度都被后来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继承下来,并经修改和完善继续实施。但由于中国当时的社会条件有限,这些法律制度都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

(二)初始期(1949年-197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特别是“十年浩劫”期间,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致使我国的经济发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国民经济遭受到严重的损失,濒临崩溃的边缘。与此同时,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基本上处于零星的、分散的、断断续续的、初始的状态。事实上没有真正建立起知识产权制度。

(三)建立成长期(1978年-1993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中国政治、经济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以专利权制度、商标制度、着作权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原技术合同法为基本框架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孕育到建立发展的过程。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完成于20世纪80年代。我国分别于1983年、1985年、1991年和1993年先后颁布并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着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1985年参加了《巴黎公约》,1992年参加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还先后参加了一些着作权、邻接权、专利和商标等专门性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

这一时期,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方针,突破了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使我国经济从1984~1988年经历了一个加速发展的飞跃时期。到20世纪80年代末,经济得到较快发展,综合国力大幅度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翻一番的第一步战略目标已经实现。与经济发展相一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框架已基本形成,已能用法律详尽地对由“智力”成果引起的一系列社会发展给予调整,从而结束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成长期,进入了成熟完善期。

(四)成熟完善期(1993年至今)

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大力发展商品经济,改革不断深化,对外经济、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知识产权制度找到了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合适的土壤,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最为有利的内部环境和坚实的经济基础。

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我国在完成知识产权的主要立法后,参加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入了成熟期,开始面向世界、面向国际保护水平的高标准发展。这些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包括中国于1992年10月15日和30日、1993年4月30日、1994年1月1日和8月9日、1995年7月1日和12月1日、1996年6月9日、9月17日分别成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和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关于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洪堡协定》和《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加诺协定》的成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