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管理制度和管理重心发生改变。从理论上讲,知识和信息成为最基础的资源,企业各职能部门平等获取信息,使管理层次大大减少,传统的垂直管理将转变为水平管理;同时,随着资产结构的变化和知识与技术的作用的凸现,企业的技术管理发生了重要变化,从内容上扩展到知识管理和人力资源的开发;管理上更加强调知识产权和人力资本的战略管理。在中国,企业管理理念和管理制度的变化突出表现在,知识管理正在成为中国企业在知识经济时代提升竞争力的有效途径。目前,在国内,知识管理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先进企业的认同,并踏上知识管理“从知到行”的路途。在《IT经理世界》和微软(中国)联合进行的“中国企业知识管理现状调查”中,71%的企业认为企业业务的发展依赖于企业特有的知识,依赖于员工掌握的技能;40%和35%的企业分别处于知识管理项目的调研准备和正在实施的阶段。知识管理将成为国内企业适应新环境、展开新竞争的重要特征。
四、如何完善现阶段中国知识产权制度
发展知识经济已经纳入中国经济宏观决策的视野,正在成为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经济社会的基础性制度。事实上,无论是在知识经济的萌芽阶段,还是在现今的高速发展中,知识产权制度与知识经济是互动的关系;在许多冲突的磨合中,这种动态的互动关系向完善的方向演进着,但并不是所有的冲突都能随着时间被化解。现今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中有一些问题甚至可能导致对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根本性冲击,且这些矛盾和冲突,已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变得越来越不可回避。
(一)知识产权的生产制度
1.从知识商品的生产来看,由于知识产权的多元化主体自主研发生产能力不强、投入不足,导致我国知识产品的总体价值不高,国际竞争力不强
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基础薄弱,科学技术相对落后,需要引进新技术。但由于经济不发达,人均收入低,对知识产权的购买力有限;同时,基于国家长远发展和经济安全战略的考虑,我国更加需要培养和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自主知识产权。
从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来看:
(1)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缺位。首先,产权个体主体在研发过程中常面临经费不足、阻碍较多的情况,中途放弃的概率较大;其次,由于各单位给予科研人员的待遇相对较低,导致人心不稳,大量的人才外流;最后,个人研发成果的技术含量往往不高。上述种种因素导致知识产品的价值形成渠道不畅,知识商品的价值较低,高品质、高素质的科研成果数量不大。另外,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等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自身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知识产权法制意识的薄弱,也导致上述单位常常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某些大中型企业或研究所为获取最大利益,充分利用自己资金和技术上的优势,对自己某些先进的科技成果进行垄断和经营,其结果是严重阻碍了知识传播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大大影响了知识资本的积累。
(2)我国知识产权研发的现状堪忧。一是国家财政投入研究开发的经费少。这些年来,国家每年投入300多亿人民币,还比不上美国的一些大公司,如IBM、AT&T、杜邦等公司一年对研究开发的投入。二是低水平的重复研究开发普遍存在,以致少数本来有可能在国际上争得一席之地的研究项目,也因为多家单位同时独立地开发,经费支持强度太小,结果谁也上不去。
由于上述现象的存在,导致我国知识产品的研发投入不足,生产周期过长,生产过程存在大量的重复与资源的浪费,最终造成与国外相比,我国自主知识产权客体的商品价值较低,使用价值有限,国际竞争力不强。
2.从知识产品向商品的转化来看,我国缺乏一个重要的专利产业化渠道,知识产品的商品化过程缓慢,甚至有时出现停滞。
据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的统计资料表明:1991~1995年间,每年我国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项目都在3万个以上,省、部级成果更多,但大量的科技成果都没能及时转化为生产力,科技成果的实际转化率仅为10%左右,专利的实施率还不到10%。到2000年,情况虽然有所改观,但我国的专利平均实施率仍然仅为25%左右。检查我国专利实施的现状,造成实施率较低的原因有很多,有政策上的问题,有科技成果与产业需求的匹配问题,有渠道的问题,但最为重要的原因还是后者,即专利与市场的严重脱节,在专利和市场中间缺乏一个重要的中间环节,缺乏一个重要的专利产业化渠道。
3.从知识产权制度的评估体制来看,由于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评估是一个新兴的行业,至今尚无一种通行或公认的标准,我国知识产权的评估仍面临一定的困难。
资产评估业在中国已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现已拥有独立的队伍,成为一个新兴的行业,但从无形资产评估的角度来看,无论在机构、人员队伍、法规等方面,都没有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的体系,原则上还是用有形资产评估的办法来套用无形资产评估工作。
从实践中的操作来看,以广东省一家有相当实力的邮电设备企业为例,该企业在与国外一家驰名企业关于引进外资的谈判中,在得知对方以无形资产作价参股时,才意识到自己企业也拥有专有技术、销售网络、商标等无形资产,也应当作价。于是该企业迅速委托一家有经验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其无形资产评估值作底价筹码进行谈判,避免了企业无形资产的流失。在与外商合作过程中,这种举措尚属精明。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有约90%的中外企业在合资初始,中方无形资产未予评估,有的省份甚至无一家中方企业将无形资产计算在内。也就是说,与国外企业相比,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尤其是对外贸易的主体,我国的企业对于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评估,还缺乏足够的认识。
但从评估体制总体来看,中国目前评估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明确无形资产评估与有形资产评估的区别,并且要实现规范化,以便有章可循。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开始研究专利资产评估的具体方法、程序和有关参数的选取等问题,争取尽快形成一个共同遵循的规范性文件。而且要完善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的考试和管理制度,以保证评估业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中国知识产权的界定、传播和使用制度
在我国知识产权的界定、知识的使用和传播制度的诸多关系方面,还存在着较明显的不协调现象。
1.现代经济的标志之一,是承认知识产权的界定、知识的传播与转让,与知识的生产同样重要,而这三者,是靠知识产权制度运行中的法律制度体系支撑的。因而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制度在知识产权运行中的作用就显得尤为突出。
我国自1982年正式颁布《商标法》后,又相继颁布了《专利法》、《着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在十多年的时间里,就基本建立起了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晚、基础差,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和TRIPS协议的生效,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管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了一些不协调的现象,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之间、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相互之间及其与司法部门之间,以及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国外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不协调。
(1)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协调
我国现行的《商标法》、《专利法》、《着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不同时期、由不同的部门具体负责起草的,难免会在一些相同的或相近的问题上出现不协调。比如,对于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商标法中的申请在先原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协调;又如,对于侵犯商标权、着作权的行为,商标法和着作权法分别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侵权人进行处罚,但专利法中却未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侵权人享有处罚的权利。
(2)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相互之间及其与司法部门之间的不协调
首先,由于知识产权三大管理机关在国家机构中分属于不同的部门,各司其职,因而难以形成协调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和保护力度。其次,由于条块分割、各自为政,造成信息不畅和资源浪费,类似机构重复设置增加了国家财政的负担。最后,导致“扯皮”现象,办事效率低下。以知识产权的评估管理为例,除涉及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外,还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专利管理部门、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政出多门,导致管理混乱。
(3)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不协调
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只能在有限范围内行使,然而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有膨胀和强化的趋势,这对于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是有害的。
(4)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与TRIPS协议等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协调
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TRIPS协议,已成为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参考基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虽然从总体上讲与该协议是相适应的,但仍有许多不协调。例如,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对假冒和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权利人的权力限制过多、过宽,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尤其体现在《着作权法》中。又如,我国还没有把集成电路、地理标志、植物品种等明确地给予法律保护,对驰名商标未明确地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等,这些与TRIPS协议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