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职业口才训练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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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论辩口才(3)

2.以谬对谬

在辩论过程中,可以姑且假设对方的论点正确,然后从中推出非常明显的荒谬结果,从而达到让人信服的目的。比如在第三届中国名校大学生辩论邀请赛半决赛第一场中,反方二辩这样反驳对方:“对方辨友的意思无非是因为家庭现在有些缺陷,所以导致种种后果,从而推出家庭养成就是主要的。那我就不知道了,如果我今天生了病,我必须吃药才能恢复健康,那么是不是可以讲,在我的生命中,吃药就是维持生命健康的最主要的因素呢?”明显用了以谬对谬的归谬法。

3.先发制人

俗话说“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在论辩过程中,往往先发制人会以气势压倒对方,一举取得胜利。在一场题目为“传统戏曲配上电子音乐有何褒贬”的辩论赛中,正方就率先发难,夺得先机:“你刚才一再强调这样做就丢掉了传统的东西,请问,到底戏曲传统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在对方回答之后,正方继续咄咄发问:“既然你已经承认不知道什么是京剧的传统,以及加入电子音乐后究竟失去了哪些,我们就没办法与你辩论下去了。”结果正方占尽上风,在激烈的竞赛中胜出。

4.后发守势

在辩论中,攻与守是相对的,也是不可分割的。每个辩方都会遇到防守的时候,这时候就要做好准备,争取把被动防守转化成主动防守。如在一场《人口问题是不是未来社会发展的成败关键》的自由辩论中,正方抓住反方时间先用完的时机,反守为攻,形成“一言堂”的局面,最后在比赛中取得胜利。

5.诡辩如流

在辩论当中,还有些诡辩技巧:如偷梁换柱法,即在辩论中,偷换辩题,或者偷换概念,在题目《科技毁灭人类还是造福人类》的辩论中,正方就把“科技毁灭人类”的辩题偷换成科技给人类带来的灾祸的论证。如模糊论题法,在辩论中,如果遇到一些无法回答的问题,辩方往往会采取模糊辩题的方法,混淆这些辩题的真正指向,以达到对自己有利的目的,被称为“模糊诡辩”。

案例7:在一场关于“爱滋病是医学问题,还是社会问题”的辩论赛中,反方没有把辩题界定成“爱滋病不是医学问题,是社会问题”,而是提出了一个“社会系统工程”的概念,他们提出:判断一个问题属于什么性质,有三个标准,根据三个标准,可以认为爱滋病是社会问题,而不是医学问题。在整个社会系统工程解决爱滋病的过程中,包含了医学这一途径,但这不能说明它是一个医学问题。反方这样立论,正是建立在对于辩题的周密思考基础上,因为否认爱滋病是医学问题,就会让自己陷入被动,因此把辩题置换成肯定爱滋病是社会问题的前提下谈医学问题,给自己留了余地。

案例8:两名法学大学生正在争论一个问题:学习法典时可不可以吸烟,双方各执己见,相持不下,便去找拉比,请他来做决断。“拉比”,学生A说,“学习法典时吸烟可以吗?”“不行”,拉比非常生气地说。学生B问:“拉比,人们在抽烟时学习法典行吗?”“当然可以”,拉比兴奋地说。

案例9:在一场辩论赛的自由辩论中。反方四辩:可是对方同学已经承认了文化本身就有优劣之分,可是你们又说外来文化没有优劣之分,请问这个矛盾怎么协调?正方四辩:我终于看清楚对方辩友的逻辑了,对方辩友说人不需要吃饭,饭对人体有害无弊。如果你把世界上所有的粮食都吃下去了,那就必定是有弊无害了。

第四节法庭辩论

一﹑法庭辩论的界定

法庭辩论是以语言为形式的一种法律行为,是实现各种诉讼职能的必要手段,对诉讼活动有直接的影响。它表现为诉讼双方在法庭上就争议的问题分别提出自己的主张,相互辩驳。在现代法庭的审判中,辩论是法定的重要程序之一。我国有关刑事和民事诉讼的法律均规定有辩护制度,通过辩护制度来维护诉讼双方的法律权利。所以说,法庭辩论是法庭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刑事诉讼案件和民事诉讼案的审理过程中都要进行法庭辩论。在诉讼案的法庭审理中,公诉人作为控告者,其目的在于向法庭揭露被告人的罪行,提请法庭追究刑事或民事责任,并促使被告人认罪。在辩论的具体过程中,公诉人一般要介绍法庭调查概况,分析论据,确认被告罪行;分析其犯罪的思想根源、社会根源和案情,论述其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进行法律论证,阐明被告应负的罪责及其适用的法律条款。

作为辩护人,则是履行被告的法律辩护权。其任务是针对控告进行辩解和辩驳,通过辩解澄清被夸大的或者不实的指控,通过辩驳使整个诉讼活动能始终依法办事,防止主观随意或武断专横的现象发生。按照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辩护的权利。可以有以下三种形式:第一种是自行辩护,即被告人自己辩护;第二种是委托辩护,其中又有两种情况,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辩护,被告人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监护人代为辩护,还可以由人民团体或被告所在单位推荐并经法律许可的公民为被告进行辩护;第三种是指定辩护,即由人民法院指定被告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辩护人的发言对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法庭辩论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法庭分清是非曲直,搞清事实真相,以利于作出公正的判决,而不是为了战胜对方。由于刑事的诉讼直接关系到被告有罪还是无罪,罪轻还是罪重,因而法庭辩论的重要性更突出一些。

二﹑法庭辩论的特性

1.政策性

法庭辩论不同于一般的辩论,作为一种诉讼活动的一部分,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进行,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信口开河,更不允许进行非法的人身攻击。国家的法律是神圣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庭辩论要保证法律的顺利执行。因此必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政策性。公诉人,辩护人都必须对法律有深刻正确的理解,实事求是,公正坦诚,体现出鲜明的政策性。

2.确凿性

无论是公诉人还是辩护人,辩论时候都必须有确凿的证据。为立论提供证据的材料必须是绝对准确的,不能有任何主观臆断和猜想,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性。法律辩论总是首先证明诉讼证据是确凿无疑的。小阿姆斯特朗是林肯的一位亡友的儿子,被人控告谋财害命而初步定罪。林肯得知这个消息后,便为他辩护。原告的一位证人福尔逊证明,他于10月18日晚上11点,在月光下看到小阿姆斯特朗用枪击毙了死者。从而对“小阿姆斯特朗是杀人犯”这个论题进行了论证。林肯通过一系列的提问指出:“我不能不告诉大家,这个证人的证据是错误的!”林肯接着说:“福尔逊一口咬定,10月8日晚上11点在月光下认清了被告的脸。请大家想一想,10月8日哪天是上弦月,11点的时候月亮已经下山了,那里还会有月光呢?退一步说,也许他所记的时间不很准确,时间稍有提前,月亮还没有下山。但那时月光应是从西往东照,草堆在东,大树在西,如果被告的脸向着草堆,月光只能照着他的后脑勺,脸上是不会有光的。”正是因为林肯指出了证人材料的不确实性,才挽救了朋友儿子的生命,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