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经其同意,在试销的新产品中采用了乙公司的专利技术,要求甲公司停止该项新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要求赔偿损失200万元,乙公司20×6年12月31日,如果根据有关分析、测试情况及法律顾问的意见,认为新产品很可能侵犯了乙公司的专利权,甲公司估计败诉的可能性为51%,胜诉的可能性为49%;如败诉,赔偿金额估计在150万元至225万元之间,并需要支付诉讼费用3万元(假定此事项中败诉一方承担诉讼费用,乙公司在起诉时并未垫付诉讼费)。此外甲公司经过测试情况认为,该新产品的主要技术部分是委托W公司开发的,经与W公司反复协商,甲公司基本确定可以从W公司获得赔偿75万元。截至20×6年12月31日,诉讼尚处在审理当中。
(2)20×7年2月15日,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赔偿172.50万元,并负担诉讼费用3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不再上诉。
(3)20×7年2月16日,支付对乙公司的赔偿款和法院诉讼费用。
(4)20×7年3月17日,甲公司从W公司获得赔偿75万元。
要求:
(1)编制甲公司有关会计分录;(2)编制乙公司有关会计分录(答案中以万元为单位)。
3.甲公司委托某银行向乙公司贷款1000万元,期限2年。由于经营困难的原因,乙公司无力偿还甲公司款项。为此,甲公司依法向法院起诉乙公司。20×7年12月10日,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胜诉,责成乙公司向甲公司偿付贷款本金和利息1100万元,并支付罚息20万元,承担诉讼费用5万元。合计1125万元。由于资金不足等原因,乙公司未能履行判决,至20×7年12月31日,甲公司也未采取进一步措施。
要求:分别说明甲、乙公司对此事项应如何处理。需要确认和披露的,写出分录并进行简单披露;不需要确认的,只做简单披露(答案中以万元为单位)。
4.甲公司20×7年10月与乙公司签订商品销售合同,在20×8年5月销售10000件商品,单位成本估计为1100元,合同单价1200元;合同规定,如果甲公司在20×8年5月末未按时交货,延迟交货的商品单价降为1000元。20×7年12月,甲公司因生产线损坏,估计只能提供9000件商品,其余1000件尚未投入生产,估计在20×8年6月交货。
要求:做出甲公司对该项或有事项的相关会计处理(答案中以万元为单位)。
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销售100件商品,合同价格每件1000元。
(1)假设100件商品已经存在,单位成本为1100元。
(2)假设100件商品不存在,若要赶工生产该商品,单位成本将为1150元。
要求:请分别就上面两种情况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答案中以万元为单位)。
案例分析与专题
1.请分析下列上市公司的行为对其披露的会计信息的影响。
(1)南华西股份有限公司,至20×7年12月31日,向银行借款7.23亿元,其中逾期3.19亿元;对外担保总额4.54亿元,全部逾期,是其净资产的1.71倍。
(2)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为ST国嘉提供1亿元的担保,一审败诉。至20×7年12月31日,其中的8000万元很可能终审败诉。
(3)ST长控为宜昌中元实业总公司和四川长信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超过2亿元的债务提供担保。2003年,中元实业总公司和四川长信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双双申请破产。
2.远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在20×6年发生了如下事项。
(1)远大公司于20×5年9月对子公司甲公司的贷款本息提供担保,甲公司的贷款在20×6年9月到期,贷款本金1000万元,甲公司尚未支付的贷款利息为60万元。甲公司因财务困难,无法偿付到期债务。债权银行已于20×6年12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及远大公司偿付所欠款项。至年末诉讼尚在进行中。
远大公司的律师认为,根据担保合同的规定,远大公司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诉讼很可能要败诉,代甲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共计1060万元。代为偿还贷款后,远大公司有权对甲公司进行追偿。远大公司考虑到本诉讼尚未判决,其结果尚未确定,因而未对本事项进行会计处理,也未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等到法院判决后再进行会计处理。
(2)远大公司于20×6年10月收到不带息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面值500万元,6个月期限。远大公司因资金周转的需要,在12月18日贴现了此商业汇票。远大公司认为,承兑企业信誉很好,本公司发生连带还款的可能性极小,因而未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项。
(3)远大公司对其合营企业乙公司的长期借款本息提供担保。本笔贷款乙公司于20×3年7月1日借入,本金2500万元,年利率5%,借期3年。乙公司按期归还了利息,但20×6年7月1日本金到期后,因财务困难无法归还。银行将远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偿还本金2500万元。20×6年12月,法院判决,要求远大公司在30日内向债权银行支付上述全部2500万元。
远大公司于20×6年12月15日还清了本金。
对于上述债务担保,按照合同约定,在远大公司代乙公司偿付了有关贷款后,远大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追偿,乙公司对远大公司代为偿付的款项具有偿付责任。20×6年12月31日,远大公司根据乙公司的经营情况,无法确定何时能取得已代乙公司支付的2500万元本金。但远大公司认为,鉴于其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乙公司对远大公司代为支付的贷款本金有偿付责任,远大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为此,远大公司在其20×6年的会计报表中,确认了应收乙公司2500万元的款项。
(4)20×4年10月1日,远大公司的联营企业丙公司从建设银行取得2年期贷款800万元用于工程建设,远大公司为其提供了担保,担保合同规定。
①远大公司作为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丙公司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②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③远大公司提供保证的期间为自贷款到期日算起的两年之内。在贷款到期日算起的两年之内,贷款银行有权向远大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如贷款银行在贷款到期日以后的两年期间未提起诉讼,则远大公司自动免除担保责任。
丙公司在贷款期间,由于财务困难,未归还利息;贷款到期后,也未归还本金,丙公司累计所欠本息合计为880万元。
贷款到期后,债权银行通知远大公司,由于丙公司无力偿还到期贷款,要求远大公司代为归还,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偿。至20×6年12月31日,该银行尚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远大公司的法律顾问提供的意见认为,对于该笔债务担保,债权银行很可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一旦银行提起诉讼,远大公司按照担保合同规定,必将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全部本息880万元。
远大公司认为,由于债权银行尚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尚未提起诉讼的事项,不符合会计制度中关于确认负债的有关条件,对于上述债务担保可能产生的损失未在其20×6年度会计报表中确认任何预计负债。
(5)远大公司欠丁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00万元,按合同规定,远大公司应在20×6年11月5日前归还,但远大公司以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合格为由,未按期付款。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20×6年12月12日,法院一审判决远大公司应向丁公司全额支付货款,同时还应承担诉讼费2万元。远大公司不服,以丁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合格为由,反诉丁公司,提出索赔要求,金额为50万元,截至20×6年12月31日,该诉讼尚在进行中。
远大公司律师认为,由于对产品质量存在纠纷,本公司胜诉的可能性在50%以下,形势不容乐观。因此,远大公司在附注中未披露任何有关这一诉讼的信息。
(6)20×4年11月10日,远大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托管合同,合同约定:
①从20×5年1月1日起1年内,由远大公司派出管理人员管理丁公司;②远大公司每年应保证丁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净利润超过500万元部分由远大公司享有,净利润低于500万元的部分应由远大公司补足。
20×5年丁公司实现净利润800万元;20×6年丁公司实现净利润400万元,远大公司补丁公司100万元;20×6年末,鉴于丁公司所在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产品更新换代缓慢的局面,预计20×7年很可能发生亏损在60万至100万元之间。为此,远大公司计提了预计负债80万元,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了披露。
请分析:远大公司对上述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