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寒山寺佛学(第五辑)
48632500000022

第22章 因明学研究(8)

【记】为啥唯这自相是胜义有呢?法称论师就说了“事体能相者、谓唯能作义之能相故”这样一句话,《广释》里头的“事体相状者,唯有功能能为义故”还是《滴论》里头的这话,因为《广释》是未定本,所以稍微有些不同之处。“由是所营故”就是:因为这是所求的目的———把境给认清是目的。“为义”的“义”,前头说是境界、事实。这里就说,义、境界、事实有所捨的、所取的,也就是有应该捨弃的,有应该取得的。所捨的,就是指那些应该被人捨弃的,所取的,就是那些应该被人取得的。“所须义之能作,即成就”就是:目的达到了就叫成就,也就是该捨的捨弃了,该取得的取得了,这就叫成就。《广释》里头的“力能”,对应于梵文的wakti,说,成就目的的能力是力能,这个词我觉得一直不大顺,但还能大致理解。这实现目的的能力(力能),要是是事物的相状(特征),那么这能力就是自相特有的!《广释》原话里有个“以相状为义”,这个“义”,就强调了是事实!这还是很明显的经部思想。彼之事体,是实事、是事体,“事体”就是“胜义有”,这两个词实际上是一回事儿。

【广释】此之义者,谓即是此。何以故?有功能能为义即说为“胜义有”。依邻近及非邻近虽能作智之不同显现,然均是功能能为义,是故说言即此为胜义有。所为义者,谓即由此现量境界所成就,而决定显现为分别境界性。若如是者,此亦非观见性。依此无有所为义故。依观见、则有义故。因此,即此虽为自相,然非分别之境界。

【记】“即此为胜义有”的“此”,就是这样!这就是这样———《滴论》就应该这样理解才对!因为与这个《广释》同时以及稍微早一些儿,还有其他人对法称论师的著作的解释、说明,有些与《广释》不一样,《广释》这里就是强调一下,我这样的解释才是正确的。为啥我这样才是正确的呢?因为所谓的“胜义有”有“有功能能为义”的意思,刚说过“胜义有”就是“事体”,这儿又说,“胜义有”有“有功能为义”的意思,所谓“有功能为义”就是说:它有目的实现的能力!接着《广释》说,因为远近的不同而使得认识有清楚、不清楚的不同,不管怎么着,清楚也好,不清楚也好,“均是功能能为义”———都是有目的达到的能力,也就是说:境界有能让你认识到的能力,要是根本没有这个境界,你就不可能认识到它,则清楚、不清楚什么的,根本就谈不到。也只有这样的认识对象,才能算是胜义有。所以,是从现量的对境才能有目的达到的能力而不是比量的对境!有时比量的对境也好像能观见一样,但实际上它并没有被观见,目的并没有达到。对于这一点儿,我是这样看的:比如说———我看一个东西,我要是直接看见,当然这是最好的,这就是《广释》中说的“有功能为义”,但是要是这样一个情况呢,有一面镜子正对着门,屋进很深,我在进门的时候,直接看见的是镜子里的某物,因为屋进很深,这个东西其实是在我背后方向。这样看见镜子里的东西,算不算“目的达到”、算不算“功能能为义”?这一个我现在还拿不定!按《广释》的说法,是不算的,可我还是纳闷。

《广释》接着说,现量所对境,是达到目的的,它是“胜义有”,它是自相,比量所对境,不是胜义有,不是自相。

《广释》的说法,在这儿好像是转了很大的弯,其实用不着这么复杂的。

【滴论】其余为共能相。

【记】对应的梵文是anyattsamanyalaksanam.

【广释】若决定此为自相者,即此非观见性,若有非是自相,即此,为共相。由分别智所决定之义,不能作依邻近等使智有不同显现,如是所增益之火乃增益而有,并增益而住于近远,此增益不因近远使智之显现有异。因此说与自相不同。由表示共同性故,此共相即所谓共同性。增益性者,即一切火之共相,

【记】现量所对境是自相,有“有功能为义”,就是自相,胜义有者是自相,其他那些不是自相的,就是共相。再明白些说,共相就是分别智的认识对象,是不会根据远近而出现认识的差异的,比如说我们增益出来的火,它是因为增益才有的,我们设想它远、它近等,但事实上我们不会因为设想了它的远近而有认清楚认不清楚的区别。这是与自相绝对不同的。共相就是共同性、有共同性的体相,它是语言的结果,在《集量论》里头讨论过共相并不是实在物。比如说我们所增益出来的火的体相,就是被我们给设想成所有的火共有的,所以说它有共同性,它是共相。

【滴论】此为比量境界。

【记】这句话对应的梵文是soo’numanasyatvisayah.

【广释】且此亦为显示为比量之所取故,说言“此者谓为比量之境界”,即所取之自性。共相者,许说为比量相故,此说自相之文处须当读故,因此,应少用力故,于此现量品,显示比量境界。

【记】解释共相境就是为了显示它是比量的所对境,所以法称论师明确地说,“此为比量之境界”。本来下一品才是比量、为自比量,到那儿再讲才是最合适的,这里提一下,只是为了对应解释自相,所以再这儿稍微说一下,在这现量品里头提一下比量境。

【滴论】唯此现量智为能量果。

【记】这句话对应的梵文是taddevadcadpratyaksamdjbanamdpramanaphalam.

【广释】于境排除邪了知已,为排除于果邪了知故,说言“即此现量智”等,若显示现量智无间,即此为“能量果”。

【记】对于境的错误见解已经排除了,为了排除对果的错误见解,所以法称论师说了这句论文。

【滴论】唯以了知义为自性故。

【记】对应的梵文是arthapratitirupatvat.

【广释】云何为能量果耶?解言:“证知义”即通达。若于现量智中有自体者,即此以分别为性,彼之事体者,谓此唯是此[66],此之所以,说如是言,“能符合之智即能量”,能符合者,亦非唯依无义则不生起,虽若无种子等则不生起,然非能符合芽等故。因此,所取之义虽已摄士夫[67]7,然若说其智所决定无疑者,则唯有能与义相符合之所作业,若由随所成立故,智已能符合,即此亦是能量果。能符合之能符作用亦唯转起之境极青色,如是前已显示。极青色义性,亦即是此“唯以证知义为自性”之现量,是故“即此为现量果”。

【记】为啥现量智就是量果呢?“证知义”就是通达,《广释》里的“证知义”,就是《滴论》原文里的“了知义”。就是说:因为对认识对象通达了,要是说现量是以通达为性———现量就是对自相的认识、通达,那么它的体性就应该是对认识对象的通达!“彼之事体者”的“事体”,前边儿说“即胜义有之异名”,现在这儿就是说:现量就是这样,必需通达认识对象,要是不能通达认识对象,你就不是量!也正因为现量能通达认识对象,所以说现量智本身就是量果!

实际上重要的,是能量的问题,因为“能符合之智即能量”,能量决定了现量智本身就是量果。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因为前边对现量的认识对象,“自相”,讨论了很多,现在就是说:虽然讨论了半天认识对象,但实际上那并不是根本,根本之处还是能量。这个“能符合之智即是能量”的“能符合”,可也不是只依“无义则不生起[68]”,不能只凭“无则不生”,因为“无则不生”只能保证二者有不相离的关系,比如说火与烟,没有火肯定不会有烟,这里指没有认识对象肯定认识就生不起,没有相分见分肯定也就没有!但只这“无义则不生起”行吗?它能算“能符合”吗?没有这个东西,则认识就不会生起,有例外吗?好像不是,龟毛兔角是不存在的,但对龟毛兔角的认识、判断,还是有的。也就是说:“无则不生”是一个方面,但不能仅凭“无则不生”。《广释》里举了种子与芽的例子,要是没有种子,肯定不会有芽,因为种子与芽有不相离关系,虽然说要是没有种子绝对不会生芽,但你是不可能从芽得到种子的。所以,认识虽然说是因被心识所缘取的对象引生而起的,但是,它还得有使人达到认识对象的作用,借着这作用,才能得到认识对象。认识与认识对象相符顺,这样就得到量果。认识与认识对象能够相符的这个作用使得你通达了认识对象,比如说青色这个对象。认识的使你通达认识对象的作用只是青色的显现而已,认识本身就是以对象的通达为体性的———按唯识的说法,就是变现出认识对象来,所以,现量本身就是量果。

《广释》里的这个“通达”,是指认识清楚,确实认识清楚了。在前边有说到,认识清楚、看见与得到、或者说证得,根本是两个概念,认识清楚按圣位来说,只是见道位,而证得则是究竟位(有些书上给说成“不动地”)。我这只是一个不恰当的类比,因为我们凡夫的根现量、意现量不是这样的。

关于量果,其实《广释》里的这一段话我们可以给这样简化:认识有使你通达认识对象的作用,使你通达认识对象的作用与你通达认识对象的认识无异,所以,这个(现量)认识也就是量果。《广释》里其实是把认识分成了两段,先一刹那是现量认识,是无分别的,接着的是判断,这后一刹那的判断与前一刹那的认识是一体的,前一刹那是量,所以把后一刹那叫量果。

《广释》的这个说法其实与陈那唯识是不一致的。《集量论》里说:一念认识本就有见分、相分、自证分,三者才构成认识,这三者是同一刹那就具备三者,所以说现量智本就是量果。

【滴论】与义相似性、为彼能量。

【记】这句话对应的梵文是arthasarupyammasyampramanam.

【广释】若智“以证知义为自性”故,即是能量果者,然而能量何者是耶?说言:智若与此之义相似,谓等同,即能量。此中识若依境生起,即此与境相似,如依青色义生起,即此与此境相似。如依青色义生起时,则似青色,云何相似?亦说此为行相相似。

【记】要是因为量智是以通达认识对象为体性,就说现量智是量果,那么量到底该怎么说呢?法称论师的这一句“与义相似性为彼能量”(就是《广释》手稿中的“智若与此之义相似,谓等同,即能量”)就是解释。说:识是依境而起现行的,它自然与境有相似性,比如说境是青色,当然识要认成青色,这与境相似的识即是量。依青色而生起的识,就似青色,为何依青色就似青呢?因为似青是青色显现的行相!

【滴论】由此增上力、能成就义之了知故。

【记】这句话对应的梵文是tadvawadmarthapratitisiddhermiti.

【广释】除智以外,非无相似耶?若如是者,则即此智为能量,亦即此为果。除于一事体中,若不许为所立及能立者,云何此相似非能量耶?说言“由彼之增上力”等,言“彼之”者,即指相似。“由彼之增上力”,谓由相似之力证知义,即通达。“成就”,谓成就之因由,即此之所以。现量之智“以证知义为自性”者,谓由相似之增上力成就,即所谓证知之义。若由是故识显似青,即由此故,决定证知青色,若依诸眼等智生起,即由此增上力虽不能安立此智领纳青色,然由领纳相似青色故,安立为了别青色。若由此于同一事体成相违,即于此中由所生能生之因由虽非所立能立之事体,然而可依安立及安置为门。由如是故,于一事体中由某自性为能量果,无有相违。如是智与此相似者,即安置之因,而所安立者,即以领纳青色为自性。

【记】除认识之外,有相似性吗?依青色而生的认识与青有相似性,那么是不是说除认识之外,还有相似性的东西?比如说这棵苹果树的青色本身与那棵枇杷树的青色本身就是相似的!按唯识的说法:相似性与识是不相离的!这是唯识的基本观点。所谓相似性,本就是识的一个判断!《广释》说,要是这样的话,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识本身既是量,又是量果!可问题是:同一事体(“事体”,指实有物),它不可能既是能立又是所立!要是这样的话,相似性又咋能是量?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法称论师说了这句论文。不过韩老论文中是“由此增上力”,而《广释》的手稿中是“彼之增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