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依法行政与社会治理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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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章 保障与促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先行先试”法律机制的初步思考(1)

彭莉

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教授

引言:“一国两法域”及其冲突效应的调节

中国的法制经过了1997年香港回归和1999年澳门回归后,发生了历史性的重大变化。在新中国成立后的近半个世纪里,中国的法律制度一直处于单一性状态,这种状态首先被香港回归所打破,其后的澳门回归更加凸显了中国法制多元化的趋势,如果把台湾问题考虑进来,中国将出现“一个中国两种制度三法系四法域”并存的局面,而仅就台湾问题而言,则将形成“一国两法域”共同发展的格局。

海峡两岸“一国两法域”条件下的法律的冲突,同任何法律冲突一样,其结果必然存在着两个走向相反的效应,其一是正面效应,即两法域因冲突而相互借鉴;其二是负面效应,即两法域因冲突而相互抗拒。这两种可能效应不论从“两法域”间的冲突、“两法系归属”间的冲突还是从“两种法律制度”间的冲突中都可能产生,因此,如何使两法域冲突的借鉴效应最大化是两岸关系发展中值得探讨的重要问题。具体而言,既然在两法域冲突的条件下,两法域间的冲突效应必然存在着正向与负向两种效应,这是不论主体如何进行调节都会必然产生的现象,即使人们理性地选择了一种堪称最优秀的调节两法域冲突效应的方法,但要完全排除其间的负向效应,亦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人们理性所能够做到的,只是使两法域冲突的正向效应最大化,负向效应最小化。

一、平潭综合实验区:两法域冲突正向效应最大化的试验基地

如上所述,在两法域冲突的条件下,人们所能够做到的只能是理性地进行调节,使两法域冲突的正向效应最大化,那么,如何进行调节呢?建设两岸共同家园是可行途径之一,而具有独特地理与政策优势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显然是打造两岸共同家园的首选区域。平潭两岸共同家园作为两法域冲突效应最大化的调节试验基地,其核心价值主要通过建构保障与促进地方先行先试法律机制表现出来,这种先行先试不论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进程还是从涉台法制的发展进程来看,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地方“先行先试”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经验之一

众所周知,20世纪的中国走上了一条政府推进型的法律演进道路,这种政府推进型的法制现代化道路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一种。由国家进行强制性制度变迁所面临的一个深层次的困境就是如何才能使国家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提供的制度成为有效的制度,从20余年来中国法制现代化演进道路来看,地方“先行先试”是解决这一困境的成功经验之一。地方“先行先试”即各地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利益进行制度创新尤其是诱致性制度创新,然后由中央比较各地的经验,从中总结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做法并加以实施。多年来,在中央没有出台某项全国性法律、法规之前,经常是由各省市地区通过地方性立法活动探索先行,为中央的全国性立法提供试验和基础,在时机和经验成熟之后,再出台中央的立法。

(二)地方“先行先试”在涉台法制建设中具有特殊意义

1.在涉台法制建设上地方“先行先试”符合两岸关系循序渐进发展的需要

两岸的开放是循序渐进,由点到面的,从最初的探亲访友到投资经商再到今天的就业就学定居,从部分省市逐渐扩展到全国各地。因此,涉台法律事务往往最早出现在福建等与台湾人文、经济关系密切的部分省市,呈现较明显的地方先行探索、部门推动全局的演进路径。在涉台法制建设中地方立法“先行先试”不但有助于该地区涉台关系的发展,同时也在相当程度上推动了涉台法制建设全局的发展,为日后中央立法和对台工作起到“试验田”的作用。例如,1996年福建省出台的《福建省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办法》,为其后中央调整和规范对台渔工劳务合作业务创造了条件,随后对台渔工劳务合作业务逐步由沿海推进到了内地。

2.在涉台法制建设上地方“先行先试”有利于求同存异、纠正偏差

基于两岸互涉性法律规范所反映的社会经济关系的特殊性,加之这种规范的制定长期以来难以摆脱政治的介入,因此,它的产生与发展并非常规性的“废、改、立”,更多的是一种法制变革。这种变革由于影响面大,政治敏感性强,往往使得某些议题不宜由中央出台具体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在这种的情况下,地方的先行先试,能够搁置一时难以解决的基本矛盾,面对实务,求同存异。此外,地方先行先试也有利于了解台湾人民的意愿,试探台湾当局的态度,纠正实践中的偏差。

(三)近20年涉台法制建设的实践表明,地方涉台法制先行先试是行之有效的重要举措之一

近10年来,大陆大多数省、直辖市和有立法权的市通过人大出台了大量的地方性涉台法规,如《福建省实施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厦门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等等。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大陆涉台立法共有近150项,其中地方立法约占一半的比例,这些法规是对国家涉台法律、行政法规的一种补充和完善,不但有效维护了两岸同胞尤其是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而且推动了两岸人员、经贸、文化、教育的交流,增进了双方的共识。

二、平潭综合实验区“先行先试”法律机制的功能和内涵

将平潭综合实验区打造为两岸共同家园不仅仅是两个区域的经济、政治的密切联动,还是两法域内两种制度某种程度的对接,是一个有利于两岸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等诸领域进行有效对话与合作的平台,因而是一个系统工程,“先行先试”法律机制在这一系统工程中有着重要作用。

(一)平潭综合实验区先行先试法律机制的功能

“先行先试”法律机制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三层次的内容:第一,规制的功能。将纷繁复杂的涉台社会关系转化为法律特有的权利义务机制加以调整,进而通过调整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对社会的调控,以期达到共建两岸共同家园的目的;第二,对接的功能。大陆和台湾两法域间的法律冲突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将存在,但这并不妨碍在两法域的部分领域(如经贸、公共事务管理等领域)法律制度的尝试性相互对接;第三,示范的功能。“先行先试”法律机制的建立不仅限于促进岚台民间往来互利互补活动的长足发展,更主要的还在于成为日后海峡两岸的全面融合的试点和示范。

(二)平潭综合实验区先行先试法律机制的内涵

台湾问题具有高度复杂性,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等各个领域,牵涉到公权力与公权力之间、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以及私权利与私权利之间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两法域间的冲突效应的调节也具有复杂多样性,不仅包括调整公权力与公权力之间、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公法规范,也包括调整私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私法规范。但是,两岸共同家园先行先试法律机制作为具有地方性质的“一国两法域”冲突正向效应最大化的试验基地,现阶段其所涉及的领域应有所偏重,具体而言,其重点应放在公权力机关对涉台事务如何处理,主要通过行政法规范表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