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锦霞
台湾消费者文教基金会董事长
壹、前言
社会治理理论系在20世纪80年代末时期,西方国家和一些国际性组织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经合组织等中兴起,已逐渐成为公共管理的重要价值理念和实践追求。各地对于社会治理发展出不同的架构及模式,然而新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政府不再是唯一的价值存在,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 or ganization简称NGO),同样可以成为进行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价值主体。
非政府组织是指其设立之宗旨是存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民间组织。在特定法律系统下,它是不被视为政府部门的协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信托、非营利公司或其他法人。联合国关于非政府组织的定义是:在地方、非营利性的、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和发挥人道主义作用,向政府反映公民关心的问题、监督政策和鼓励在社区水准上的政治参与。它们提供分析和专门知识,充当早期预警机制。非政府组织在各地方还演绎出接近50种不同称谓,如第三部门、非营利组织、独立部门、慈善部门、志愿者部门、免税部门、草根组织等等。
非政府组织基本特点:第一是不代表政府或国家的立场,而是来自民间的诉求,即非政府性;第二是把提供公益和公共服务当做主要目标,而不以获取利润当做追求,即非营利性;第三是拥有自己的组织机制和管理机制和独立的经济来源,无论在政治上、管理上,还是在财政上,都在相当程度上独立于政府,即独立性;第四是其成员参加组织完全出自于自愿而不是迫于无奈,即自愿性;此外,还有非政党性和非宗教性的特征,其并不以取得政权为主要目标,也不从事传教活动,因而政党组织和宗教组织,不属于非政府组织的范围。
联合国非常重视NGO的作用,1945年联合国成立时通过的《联合国宪章》第七十一条: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得采取适当办法,俾与各种非政府组织会商有关本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之事件。此项办法得与国际组织商定之;并于适当情形下,经与联合国会员国会商后,得与该国国内组织商定。国际非政府组织自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后,逐步形成在联合国各组织开会的同时、地,召开相同主题的非政府组织论坛或磋商会议的惯例。
台湾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民间社会运动发起,非政府组织也因而崛起,非政府组织基于社会现状应有所改变的理念,适当运用资讯与资源,透过策略与行动方针,影响涉及广大民众或特定弱势族群福祉的公共议题,及影响公众的态度与观念,以促使相关政策及法令之制定,导引或创造社会变迁,其作为不仅可以提醒当局扩大关切的面向、制衡利益团体的过度垄断,同时可以提高社会之民主化水准,并带动民众的参与。
消费者文教基金会成立缘起正是弱势的民众在消费行为过程中遭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希望有所改革下,再加上连续的消费危害事件刺激下,有效集结成永久性之组织,形成对于当局、企业及消费者三方影响的主力。
贰、消费者文教基金会成立历程
消费者文教基金会的成立可分为二阶段,第一阶段是始于台北市国际青商会所推动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第二阶段则是成立永久性基金会。
第一阶段:台北市国际青商会所推动的“消费者保护运动”:台北市国际青商会是属社会团体,对于社会问题长期关注,经常举办改善社会环境的活动,由于领导阶层的定期变动与年度工作计划的限制,因此所推动的活动仅因应社会环境的即时性需要,做抛砖引玉的工作,无法长期性、持续性地专注在某一固定议题上。
于1979年夏天,米糠油制作商在米糠油制造过程中添加多氯联苯,导致中部地区民众因食用业者制造贩卖之米糠油,发生严重的“多氯联苯受害事件”,两千多位民众因食用彰化油脂公司受到污染的米糠油而受害,严重者导致死亡,怀孕妇女生下的孩童全身发黑,没有死亡的民众全身长满痘痘,情况相当可怜,且大多属经济上的弱者。而肇祸业者非但未予以赔偿,反而以脱产方式逃避责任,且在法庭上毫无悔意。然而,翌年初又发生“假酒事件”,许多人喝到假酒而中毒、丧命。引发消费者保护问题持续激荡,当时会长李伸一律师注意到此问题,与几位学者交换意见后,定于当年之母亲节正式推动消费者保护的活动,在原始的构想中,所要推动的只是一个启蒙性的社会活动而已,然活动当天,经由与会的民意代表、业者、学者专家等人士讨论,认为必须长期性做下去,提出了对于未来推展的构想,包括成立消费者急救基金、法律扶助、草拟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供当局参考、消费者教育等问题,由此将走向影响当局公共政策的方向,民间社团在积极性的参与社会治理的角色。
第二阶段:消费者文教基金会的成立
台北国际青商会的领导者以及积极参与活动的学者专家们又透过各种关系,动员了更多的学者专家、民间团体及大众传播界人士参与成立基金会的筹备工作,当时申请成立财团法人时,所需的基金为新台币一百万元,是由第一次筹备会议人员认捐,其中三商行董事长翁肇喜先生,以三商行的名义认捐一百万元,加上台北国际青商会十万元,以及部分筹备委员的捐赠。
基金会的组织原本要以“消费者基金会”向“内政部”登记,然而当时有一股反运动的力量出现,一些不利于基金会成立的耳语在社会上传播,主要在于怀疑组织的动机,甚至有谣言指称其为“政治野心集团”或“阴谋叛乱分子”。而在向“内政部”登记时,“内政部”以相同性质之基金会不得重复为由,拒绝基金会之成立,因为依据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规定:“人民团体在同一区域内,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其同性质、同级者,以一个为限”,当时已有“全国性”的“中华民国消费者协会”及台北市的“台北市国民消费协会”。经过筹备委员们的走访,最后到“教育部”登记设立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加上文教,以推展消费教育及保障消费者权益为主要的工作。
叁、消费者文教基金会组织
消费者文教基金会成立之初,仅在台北设立总部,后为服务广大的消费者,陆续在中区、南区、高屏成立分会,并于花东地区成立工作室。消费者文教基金会的决策核心为董事会,于董事中选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财务长、发行人及社长等职,此等职务皆为无给职。
实际从事业务执行、推展之秘书处、管理部、企划部、申诉部、编辑部、发行部及检验部之专职人员,则为支薪职员。
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另有一群学者专家,由董事会甄选,并依其所学专长组成19个委员会,以提供专业的意见、研究及顾问等,作为董事会及执行董事之决策参考。
另设置义务律师团,该单位不仅是消费者文教基金会的组织特色,必须供董事会征询且表示建议,还须负责咨询工作,免费替民众解答消费法律问题,以及协助申诉部处理申诉案件等。
义工团负责电话之咨询工作,协助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举办之活动,担任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义工必须接受16小时的职前训练,并须接受6个月的实习方能成为正式义工,借此提升、维持服务品质。
消费者文教基金会组织架构如下页所示:
肆、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工作项目:
向“教育部”申请成立后,随即向台北地方法院办理登记,于1980年11月1日正式成立,并推选柴松林教授担任第一届董事长。借用李伸一律师的办公室,开始推展消费者保护的工作。
主要工作项目: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以“推广消费者教育、提升消费者地位以及保障消费者权益”为宗旨,主要任务为接受咨询、受理申诉、进行产品比较测试、消费市场调查、出版消费刊物、推动消费者保护法令之立法、从事消费者保护问题之研究,其性质为非营利、非政治性的法人团体。
(一)成立之后,第一位消费者来消费者文教基金会申诉是进口果酱过期,厂商在已过有效日期的标示再贴上一张标示有效日期未过期的贴纸,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发动义工到超级市场和商店进行调查,发现许多过期与未标示保存期限的食品,并将这些食品买回,联络媒体召开新闻发布,引起很大的回响,进而推动标示法的修法事宜。
(二)于1981年5月发行《消费者报导》杂志,从事各种商品与服务的检验,并推广消费者保护资讯。1981年端午节前夕,消费者文教基金会针对制作肉粽所需虾米进行检测,发现部分虾米含有荧光剂,而此份报告引起轩然大波,引起各界质疑,但检测的结果确属事实;其后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又针对花生油受黄曲毒素污染、沙士含黄樟素、麻油不纯等检测事件,逐渐奠定了消费者文教基金会的检验地位,更受到广大台湾民众的肯定。
(三)在全球化的潮流之下,在“消保事务无国界”的概念下,消费者文教基金会认为有必要结合世界各国消费者保护团体,共同致力国际消费者之保护。故于消费者文教基金会成立3年后,积极寻求参加国际消费者保护组织的管道,自1983年开始参加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Consumers Union,简称IOCU)的国际活动。1992年11月消费者文教基金会获准成为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的准会员(Associate member);并在1994年9月在法国召开的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第14届大会中,以Consumers Foundation,Chinese Taipei(简称CFCT)名称,加入当时已改称为“国际消费者联盟”(Consumers International,简称CI)的国际消保组织,成为CI的完全会员(Full member)。
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工作大事记:
(一)1980年至1990年间:
1.财团法人消费者文教基金会正式成立。
2.成立“多氯联苯受害者救助基金”协助消费者取得赔偿。
3.检验市售沙士,发现含有黄樟素致癌物质,使业者改变配方。
4.发布麻油检验,有部分麻油成分不纯,业者提出名誉损害赔偿引发第一宗官司,台北高等法院判决肯定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之检验功能。
5.味全新AG-U奶粉钙磷比含量偏低,消费者文教基金会组织医疗及法律顾问小组消费者,为消费者求偿。味全公司尊重消费者文教基金会的建议,凡经基金会认定的低血钙症申诉患者,每名至少将发放慰问金六万五千元。
6.对日亚航公司以七四七-〇〇及DC-八等机龄老旧、安全检查有瑕疵、噪音大的民航机飞行台湾一事,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决定致函日本消费者联盟及关西主妇联盟,共同要求日亚航公司尽速更换或停飞该型飞机,共同发起拒搭活动,以维护中日搭机消费者的飞航安全,最后获得航空公司承诺换新机。成功。
7.因台风淹水,南阳公司之汽车因而泡水,业者开具不实证明,证明汽车未泡水,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征得南阳公司同意,只要消费者文教基金会鉴定确实车子泡过水,南阳公司将赔偿车主每辆新台币十二万元,并换新车。
8.汽车前挡风玻璃导致消费者眼部受伤,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力促汽车商改换安全性更高的胶合玻璃,多家业者也即时宣布采用胶合玻璃。
9.天王公司取消李察·玛尔克斯(Richard Marx)演唱会,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宣布为受损害消费者提起集体诉讼官司,后经协调,业者退费予消费者。
10.揭露八宝散含超量重金属,卫生署采纳消费者文教基金会的建议,明令禁止100ppm以上的配方。
(二)1991年至2000年间:
1.多起公共场所意外,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发起通报运动,鼓励消费者检举违反公共安全之场所,业者因而加强对公共安全之重视。
2.泛亚旅行社发生财务危机,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协助千余位消费者要求求偿。
3.“消费者保护法”完成立法,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推动,终于立法完成。
4.访问买卖手法翻新,消费者文教基金会接获多起申诉,消费者文教基金会提倡针对契约公平性及本票付款机制纳入管理,并约束业者行为,之后主管机关公布契约范本。
5.校园信用卡刷爆事件频传,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力促学生信用卡应加强管理,嗣学生申请信用卡严格条件执行。
6.福斯T3型厢型车发生火烧车,导致2名消费者死亡,消费者文教基金会透过消费者通报活动,成功推动业者召车回厂检修。
7.为确保保障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制作“订车契约”及“预售房地买卖契约书”范本。
8.有线电视断讯风波不断,消费者成为业者恶性竞争下的牺牲者,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因而介入,透过座谈会、各种调查,及参与公听会,向业者呼吁必须保障消费者权益,嗣主管机关对于业者的加强管理,对于收费之费率,须经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之审议。
9.发生林肯大郡房屋倒塌事件,山坡地开发安全成为消费者关切的重要议题,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呼吁建立监控系统,并适时发布警讯,嗣主管机关设置监控制度。
10.镭射光笔被小朋友视同玩具,然其光波可能伤害眼睛,消费者文教基金会经由测试结果,呼吁业界要加强警示标语,而家长要更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