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海峡两岸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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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大陆法制建设进程中权利观的发展与演变(2)

1991年第一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的发表,标志着中国对人权概念人权理论的认识和人权的实践保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显示社会主义中国不仅讲人权而且十分重视人权,中国政府和人民为维护人权和不断改善人权状况不遗余力,取得了显着成绩。

(四)关于国家主权与人权国际保护

主要涉及以下问题:人权国际保护的概念、形式和方法,人权与国家主权,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人权国际保护与不干涉内政,人权的共同标准等问题。其中,关于《国际人权宪章》等国际人权文件所体现的人权共同标准是否就是西方人权观,回答是否定的。

这次“井喷”式的人权理论讨论,承认了人权的“普遍性”和国际人权,区分人权与人民权利、公民权利。不过,用阶级分析方法看待人权转化成对人权的普遍性的争议,诸如发展中国家的人权、亚洲人权观、生存权、发展权、人权与主权等问题,在承认普遍性的前提下,试图沟通人权与中国传统以及沟通人权与马克思主义。人权成为法律与法律权利发展的价值引领,以至于“权利本位”成为中国法学的基本价值定向,人权可对抗国家权力的思想逐渐形成。

第四次,从1997年和1998年中国政府先后签署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开始的人权国际化研究和讨论。

“国际人权两公约”的签署,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标志着大陆对联合国(国际)人权规则、人权标准和人权价值的初步认同;意味着中国的人权建设与国际人权发展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中国将在国际人权领域发挥更多、更大的作用;表明了中国的人权理论研究和人权保障制度建构进入到一个新阶段。

国际人权两公约的签署,促使大陆学者依据公约的普遍人权来改造现存法律。第四次人权问题讨论是主要集中在中国批准和实施“国际人权两公约”方面。讨论中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在批准方面,涉及中国是否对“国际人权两公约”做出保留和提出声明,对哪些国际人权条款做出保留、提出声明,以及为什么和怎样保留和声明。

2.在内容方面,涉及对“国际人权两公约”各个条款及各项权利的理解、解释,以及中国国内法中的不同情况:有的表述与“国际人权两公约”是一致的;有的表述不一致但可以通过解释来达成一致;有的不一致则甚至冲突需要要么通过对国内法的立、改、废来达成一致;要么通过对人权公约的保留或者声明来达成。对于“国际人权两公约”规定的而中国国内法没有并且中国政府也没有对此提出保留或者声明的那些权利,还要通过完善立法规定来加以落实。

3.在实施方面,涉及“国际人权两公约”作为国际法与中国国内法的相互关系,国际人权公约在中国是直接适用、转化适用还是以其他方式适用,以及中国实施国际人权公约的义务、责任、体制、机制和程序等。

由于批准和实施“国际人权两公约”不仅涉及国际法、国内法,涉及中国的立法工作、法律体系、行政执法、司法体制等法律问题,也涉及对外的国家主权、国家利益、对外关系、外交政策,对内的国家政体、政党制度、民主制度、社会稳定等政治问题;不仅涉及人权的本原、形态、价值、内涵、标准、程序等理论和文化问题,也涉及人权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保障等实践和体制问题,因此,应当既从中国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又尽可能多地承认“国际人权两公约”的规定,认真负责地展开对“国际人权两公约”的研究,积极稳妥地引导和推进中国的人权现代化建设。

这次以签署和实施“国际人权两公约”为背景的讨论,方兴未艾,有进一步扩大、深入和发展的势头。

第五次,从2004年人权入宪至今,大陆进入权利时代。

进入权利时代主要表现为:人权观的细化、拓展和深化研究,中国特色人权观初步形成;人权观的宪法化、法律化、法治化和国际化,《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主导下的人权法治保障全面展开;人权观的宣传和教育普遍开展,人权教材、人权教育基地、人权出版物、“3·15”消费者权益保障日、公民维权行动等;国内人权与国际人权互动发展,两个人权公约的内容越来越多地为国内立法所接受。

“人权”入宪后,“人权”成为实在权利,其背后的价值也得以承认。“人权”转化成宪法“基本权利”后,人权观点开始向各部门法渗透。宪法学出现的规范宪法学与宪法解释学都选择了“基本权利”作为宪法文本的价值起点;“人权”成为确定新权利的通道,相应出现了其他权利的呼声,诸如公民环境权、生育权、生命权、罢工权、迁移自由等等诉求;刑诉法中的人权保护及反思死刑的存废;由人权支撑的基本权利要求建立宪法审查等权利救济制度;对特殊群体人权的关注,如农民的权利等。

进入权利时代,对人权的理论研究仍有待深入。例如,如果人权仅仅是个人利益的表达,那依据什么原则来判断这种个人利益是否正当?人权的道德基础是什么?人权与德性的关系是什么?

三、从法治实践角度看大陆权利观的发展演变

(一)从立法角度看大陆权利观的发展变化

改革开放35年来,大陆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截至2012年底,大陆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243部、行政法规721部、地方性法规9200部,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80多部,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大陆人权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实现了大陆人权保障的法治化。近年来,国家十分注重从保障人权的要求出发修改有关法律法规。例如,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内容,并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查起诉、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的修改完善和增加规定特别程序中,贯彻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这是大陆人权事业的重大进步,对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具有重大意义。又如,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了起诉和受理程序、开庭前准备程序、简易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完善了保全制度、证据制度和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程序。

(二)从执法司法角度看大陆权利观的发展变化

经过30多年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教育培训与体制改革,大陆在执法领域和司法过程中,越来越重视依照程序法和实体法行使职权,越来越重视依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总体上体现了较为强烈地法治意识和人权理念。但与立法领域表现出来的日益强烈的权利意识和不断增强的尊重保障人权的趋势相比较,执法和司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表现,却受到社会和公众不断增多的批评和诟病。这种滞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大陆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权利观念和人权保障意识的不足。

行政执法中违背依法行政原则的表现为各种形式的权大于法,如多头执法、多层执法、不执法、乱执法以及钓鱼式执法、粗暴野蛮执法、寻租性执法、限制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疲软式执法、滞后性执法等,是广大群众意见最大、批评最多、影响最坏的领域。

司法中存在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有罪推定、出入人罪、滥用自由裁量权、吃了原告吃被告、以案谋私、案件积压、久拖不决、执行难以及司法专横、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多种形式。

行政诉讼是司法方面最能反映公民权利意识的领域。200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20周年时,山东法院有个调研报告认为,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官民的观念发生了三大变化:一是民之变,老百姓从不敢“告”到敢与“官”对簿公堂,行政诉讼中的“民本位”在不断提高;二是官之变,官员从怕当被告、怕“丢脸”到敢于出庭,行政诉讼中的“官本位”发生巨大变化;三是法官之变,法官从顾虑重重到敢于和解,行政案件皇现出上诉率逐年下降、结案率逐年上升的良好态势,和解比例由最初的30%上升到当前的60%,这说明不论是政府还是老百姓,对行政诉讼和解的需求越来越大。